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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什麽?

英美侵權法本質上是指英美法系的侵權法,不同於大陸法系的民事侵權法。就壹項具體的侵權行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類似的侵權事實可能會有類似的判決結果,但在侵權訴訟的方式、形式和法律原因方面,兩大法系具有顯著不同的特點。這裏要講的主要是英美法系的侵權法規則。“普通法”的含義是多方面的。壹方面,它指的是英格蘭的法律淵源,與衡平法和成文法相對。從這個意義上說,普通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僅指英國法院按照普通法程序向侵權行為受害人提供的法律救濟。這種認識的缺陷就是太狹隘了。從英國法律的發展來看,司法法令1875頒布後,普通法制度與衡平法制度的區分逐漸消失。現在區分普通法對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救濟和衡平法對不當行為受害人的救濟已經沒有實際意義。而且隨著英國法成文法的增加,英國法的侵權法已經大大超過了普通法對侵權行為的救濟。“普通法”的另壹個含義是指普通法系的傳統,既包括英國法傳統,也包括美國法傳統,還包括與羅馬日耳曼法系相對的前英國殖民法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普通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實際上是指* * *普通法系傳統國家通行的侵權行為法的相同特征。這種理解的缺陷太復雜了。而且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英、美、加、澳、新等英美法系國家都是法制統壹完整的主權國家,在具體的侵權形式、侵權訴訟、侵權救濟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點和具體的區別。在這裏,我只是籠統地討論壹下普通法中侵權法涉及的幾個問題。從原告的角度來看,侵權行為法可以為其所遭受的損害提供壹種補償;從被告的角度來說,侵權行為法可以保護他的行動自由,即不存在不當行為的責任;從社會角度來看,侵權行為法可以預防損害。侵權法提供了壹種法律救濟,但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它只是法律救濟的壹種。其他補救措施包括私人保險、社會保險、刑事傷害賠償和各種國家福利服務。壹般來說,侵權行為沒有公認的定義。壹般的觀點是,侵權行為可能有壹個趨勢,但不能說有壹個有效的侵權行為壹般原則。在這壹點上,侵權法不同於合同法。在契約理論中,壹個有效的契約首先要有要約和承諾;第二,對價的形式;第三,當事人的責任,第四,形成法律關系的意圖。但是,侵權法中沒有類似的壹般規則。按照美國的權威觀點,侵權這個詞“我們做了很多努力去定義它,但是我們所謂的成功要麽擴大了它的含義,從而包含了侵權範圍之外的東西,要麽縮小了它的含義,從而遺漏了很多侵權範圍之內的東西”。但壹般認為,壹個“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不當行為,不屬於違約行為,法院會以賠償訴訟的形式提供救濟。侵權行為的性質可以概括為:第壹,侵權行為導致可能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侵權有各種法律救濟,比如禁令,比如賠償。這些補救辦法可以由當事方共同提出,也可以獨立提出。但是,原告的債務問題不屬於侵權法的範圍。第二,侵權行為產生於法律的運作,而非當事人的約定,具體是由違約、背信等行為造成的,不發生侵權行為。第三,具體涉及國家的處罰行為不是侵權,而是處罰。第四,侵權、違約和犯罪不壹定是完全獨立的。侵權也可能是由於違反合同、犯罪或兩者兼而有之。比如,出租車司機撞了路燈,可能要對乘客、出租車車主、其他任何受到傷害的人身或財產承擔侵權責任,對未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承擔違約責任,對違反道路交通法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侵權行為的定義可以表述為:“違法行為主要產生於法律的運作而非當事人違約;是典型的對優秀行為的補償;此外,它不是特殊的違約,或特殊的信任,或其他公平的責任或犯罪的結果。”從歷史上看,緬因認為侵權法是最古老的法律體系之壹,甚至犯罪也起源於侵權法。然而,現代侵權法起源於公元14世紀英國的令狀制度。沒有國王的令狀,任何人都不能在王國的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沒有令狀,就沒有權利。每個原告只能在認可的形式範圍內提起訴訟,而訴訟形式的關鍵要素始於原始令狀,因之發生訴訟。這種情況持續了500年,經過1832和1833的法律改革才有所改變。到了1852,英國《普通法程序法》規定“任何傳票都不必提及任何訴訟形式或理由”。盡管如此,最新版的《英國法院規則》指出,即使沒有必要在令狀中陳述訴因,這樣做也是非常可取的。因此,法律史學家梅特蘭(F.W. Maitland)說:“訴訟的形式正在把我們限制在墳墓裏。”他的意思是,侵權訴訟形式的區分在現代已經沒有實際意義,但在法律實踐中,這種區分仍然制約著我們現代人。歷史原因導致了英美的侵權責任制度。這壹責任制度最初的區分是“侵害”和“侵害案件”。前者不要求具體的索賠和損害證明,而後者通常要求具體的要求和損害證明。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劃分已經不能適應侵權法的發展。在現代,關於侵權責任的範圍有兩種不同的思想流派。壹種是侵權法(壹種侵權法)的抽象派,溫菲爾德是典型代表。這壹派認為,如果不能證明其合法,壹切不當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只有這樣,法律才能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另壹種是侵權行為法,以英國著名的J.W .薩爾蒙德為典型代表。該學派認為,侵權行為包括各種具體的侵權形式,如侵害、妨害、過失、誹謗等。原則上,如果原告不以上述形式提起訴訟,就不能獲得法律救濟,但如果出現新的侵權行為,那麽就可以產生新的侵權訴訟形式,比如侵犯隱私、脅迫等。理論上,對侵權責任的劃分沒有統壹的看法。甚至可以說,在英美侵權法著作中,沒有兩本風格完全相同的書。這裏有兩種典型的風格。第壹種體例是美國法學會編的《法律與侵權法重述》,包括:第壹部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土地和動產;第二部分,過失;第三部分,嚴格責任;第四部分,虛假陳述;第五部分,誹謗罪;第六部分,侵權的虛偽性;第六部分隱私權;第七部分,無正當理由的訴訟;第八部分,家庭關系的幹擾;第九部分是關於上級經濟關系的幹涉;第十部分,以故意過失以外的手段侵犯土地權益;部分XI,其他法律規則;第十二部分可適用於所有侵權索賠的辯護;第十三部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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