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活動,提高職業素質,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道路運輸服務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駕駛員(以下簡稱營運駕駛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取得營運駕駛員資格。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營運駕駛員的職業培訓、考試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規定。第二章職業培訓與考試第四條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交通部制定的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規定組織實施,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或者道路運輸企業具體負責培訓。第五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參加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

參加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下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政機構報名參加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第六條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分為營運道路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營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和營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營運駕駛員資格考試科目包括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

營運駕駛員資格考試大綱由交通部另行制定。第七條營運駕駛員資格考試每科壹次。如果考砸了,可以補考壹次;如補考仍不合格,可在接到補考成績通知30天後重新報名參加營運駕駛員資格考試。

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本次考試成績視為不合格,自本次考試結束之日起180日內不得再次參加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第八條經營者通過資質審查的,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運管機構頒發經營者資質證書。第九條需要取得各種營運駕駛員資格的,應當參加相應的培訓和考試;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在其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上填寫相應的從業資格。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運管機構應當加強對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發放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發放。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運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的經營活動。第三章資質管理第十二條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營運駕駛員,應當持有相應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未持有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駕駛員的管理,經常組織營運駕駛員學習業務知識和職業技能,教育營運駕駛員遵守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五條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每兩年發放壹次。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運管機構審核合格的,應當加蓋有效印章。

有效期滿180天後不接受認證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自動失效,不得再使用。第十六條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持有人死亡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註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應當將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交回原發證機關。第十七條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失效或者被退回,需要重新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參加相應的職業培訓和考試。第十八條經營者資格證書持有人遷移戶籍或者變更暫住地的,經營者資格證書應當在有效期內保持有效。有效期滿後,屬於遷移戶籍的,應當到新戶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政管理機構審驗更換;變更暫住地的,新的暫住地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運管機構核實更換,也可以由原暫住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運管機構核實更換。第十九條經營者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相關新聞媒體發布遺失公告30日後,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汙損的,可以到原發證機關換發。

  • 上一篇:以《王者榮耀》為背景的小說是否侵權?
  • 下一篇:有什麽好看的小說推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