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註是否合法要看實際情況,而不是直接判斷是否違法。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是商標確認的兩個程序原則,其實體基礎分別是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照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順序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無論商標是否被使用,誰先申請,誰就被授予商標專用權。商標搶註行為的表現形式及法律分析商標搶註行為是壹個非法律術語,沒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人們使用“商標搶註行為”有自己的需求,隨意性很大,其類似含義還包括“惡意搶註”等等。商標先占是指行為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預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而尚未註冊的商標;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或者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預先註冊註冊商標或者馳名商標的行為;以及將他人已經形成的其他在先權利註冊為商標的行為。(壹)未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權的註冊我國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選用、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專用權。可見,在我國,商標專用權必須經過商標局核準註冊,法律只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中國在商標註冊制度上采取自願註冊的原則,強制註冊商標為例外。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完全自主決定是否使用商標或申請商標註冊,任何人無權幹涉。同樣,任何人都沒有道德或法律義務申請商標註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是否申請註冊商標,由商標使用人決定。1985 4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委在《關於使用未註冊商標若幹意見的通知》中指出,依法使用未註冊商標不違背商標註冊自願原則,允許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生產、銷售和出口並參與優質產品評選。我國允許使用未註冊商標,雖然使用未註冊商標會給使用者帶來壹定的利益,但這種使用是壹種事實上和自然法上的權利,並不能產生專有權。與註冊商標權相比,未註冊商標權具有自然性、便利性、實用性和可變性的特點。自然性是指權利人通過自己設計或者聘請他人設計,可以自然取得商標的所有權,而無需辦理任何其他手續。便利性是指權利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商標權,無論是許可、質押、出資還是轉讓,都不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可變性是指權利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情況下,隨時修改自己的商標。審理反映了權利人不確定壹個新設計的商標投放市場後能否受到消費者歡迎,抱著試壹試的態度。如果標有商標的商品賣得好,可以增加投入。反之,投入就會減少,甚至徹底放棄商標。但是,未註冊商標有其致命的弱點,即不確定性和脆弱性。所謂不確定性,是指權利人雖然在壹定時期內實際占有了某壹商標,但由於沒有及時申請註冊,最終可能失去該商標。這種事情在實行註冊制原則的國家經常發生。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根據註冊原則,將第壹個申請人註冊。對於後者,不僅商標不能註冊,而且不允許繼續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在註冊原則與使用原則相結合的國家,雖然以前使用的商標被他人註冊後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允許擴大使用範圍,只能維持現狀。未註冊商標權的脆弱性在於易被侵犯,難被保護。事實上,壹般情況下,商標主管部門基本上很難對未註冊商標權提供有效的保護,司法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能夠為未註冊商標權人提供的保護也非常有限。我國《商標法》規定,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在3個月的公告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準予註冊。我國《商標法》沒有賦予未註冊商標使用者任何專用權。未經註冊而使用商標的,使用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申請先予註冊。只有當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和使用人在同壹天申請註冊時,根據我國商標使用和申請註冊的現狀,對較早使用的申請人予以照顧,使其能夠註冊。這個範圍是有限的,不能限制他人申請註冊,也不能違反先申請後註冊的原則。未註冊商標使用人選擇不對其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是他的權利,但他無權因為自己沒有專用權而阻止他人對其先使用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也不能因為自己不作為權的行使不產生合法權利而阻止他人通過行為取得合法權利,否則就是對他人明顯不公平的。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在宣傳其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時,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比他人晚申請商標註冊的情況下,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如果是別人先申請商標註冊,這只能說明:1。獨立決策導致他們關註壹件事而失去另壹件事;2.商標權意識淡薄;3.睡在電源上。當然,這並不能給他提供法律保護。在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國家,只要經營主體具有強烈的商標權利意識,在使用商標之前或同時申請商標註冊,就不會出現商標的搶先註冊。在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國家,只有先使用後申請註冊,才能發生商標的搶先註冊。認為壹切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觀點,本質上是主張使用商標專用權,從而從根本上否定了註冊商標專用權制度,這與我國《商標法》是完全相悖的。先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以復制、偽造、翻譯等方式註冊他人已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或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權利,如著作權、專利權、商號權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允許註冊壹個不應該註冊的商標,其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有條件地確認,搶先註冊他人使用的商標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在堅持註冊優先、申請優先原則的同時,對申請優先的絕對性原則進行了合理調整。強調申請必須以誠信第壹為原則,不得將他人已使用並已建立信譽的商標盜用為自己的商標申請註冊,彌補了絕對註冊原則的缺陷,防止了事實上不公平情形的發生。(2)註冊商標和註冊商標權。如果壹個商標已經在特定國家或地區註冊了,壹般情況下,別人是不可能在註冊有效期內在原範圍內註冊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規定:“商標的申請和註冊條件,應由本聯盟各國自己的法律規定。”但是,聯盟國國民在聯盟國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不得以未在原屬國申請、註冊或續展為理由而予以駁回,也不得使註冊無效。在本聯盟壹個國家正式註冊的商標和在本聯盟其他國家註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註冊的商標,應視為彼此獨立。《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規定,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候書面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通過國際註冊獲得的保護只有在商標所有人特別申請時才能擴大到該國。在國際局通知註冊商標或根據第三條之三提出擴大保護申請的國家主管機關後,有關主管機關有權聲明該商標在其法律允許的國家領土內不能得到保護。註冊商標權是壹種相對成熟的商標權形式。它是由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是國家法律明確保護的主要對象。註冊商標權是指權利人不僅事實上擁有商標,而且已經被國家和社會依法認可。與未註冊商標權相比,註冊商標權容易受到國內法甚至國際法的保護,具有自覺性、穩定性和排他性的特點。壹般來說,註冊商標所有人比未註冊商標所有人更懂得保護自己的權利,也不會像未註冊商標所有人那樣頻繁地修改和更換自己的商標。雖然註冊商標取得了獨立的專用權,但註冊商標權也受到地域和時效的限制,所以權利人的權利是從政府的授權或確認中取得的。獨立性決定了商標註冊審查的標準和權利的授予與保護在各國都是獨立的,是否加入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公約對此沒有實質性影響。地域性決定了壹個商標在壹個或幾個特定的國家或地區受到保護,但不能在註冊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受到保護。未註冊的國家或地區沒有義務也不會保護未在其領域註冊的商標專用權,這可能使甲方在c國的B商品或服務上註冊A商標,如果甲方未能在D國申請同樣的註冊,乙方可以在B商品或服務上註冊A商標或與A商標近似的商標。雖然這種先占商標註冊看似道德上值得商榷,但法律上的註冊並沒有錯。註冊申請人取得的商標專用權不違法,依法應受該國法律保護。過去,由於中國企業經營者的商標意識普遍較弱,其在中國擁有的、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具有壹定或良好聲譽的商標被他人在該國家或地區預先註冊,導致中國企業經營者無法在該國家或地區使用在中國註冊的原商標,最終退出該國家或地區的市場, 或者他們繼續使用商標,占領了市場,卻付出了高昂的代價讓對方轉讓了商標所有權,甚至不得不另起“爐竈”。 在經濟利益上吃虧,但在法律上無能為力,無法求助於法律的困境,就是上述觀點的證明。當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內壹些企業和個人為了謀取經濟利益,將國外馳名商標先在國內註冊的現象並不少見。事實上,《商標法》在確立申請優先和分類註冊的同時,為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搶註提供了可能。這也是立法者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選擇的必然結果。應該說,分類申請原則考慮到了商標資源的有限性和市場的可分割性,所以商標所有人沒有理由在所有市場領域壟斷這壹商標資源,這是對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因為畢竟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分商品的來源,如果壹個消費者永遠不會認為熊貓電視和熊貓奶糖都是壹個廠家生產的,那麽不同的商品就有可能使用同壹個商標。但同時,商標是質量和信譽的象征,這使得商標獲得了獨立於商品的自身價值,這確實是壹種正當利益。但只有當這種無形資產的價值達到壹定程度,比如馳名商標的價值,才能上升為法律認可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特別是商標等無形資產是壹種新型的財產權,其權利的存在完全依賴於法律的確認,即商標權是國家制度供給的產物。因此,商標法對法律本質行為和程序正義的要求應嚴於其他物權法。因此,將符合程序要求的商標註冊行為認定為不當,應當更加謹慎。可以跨類別保護的商標應該是原創的。例如,許多知名商標,如可口可樂,通過使用獲得了獨特性,應該跨類別保護。但是,壹些不是基於原創性的商標知名度不夠高,不能給予跨類保護。《商標法》雖然引用了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但並未提及跨類註冊商標。在他人未使用過的領域註冊商標,並經過審查授權,實際上可以認為是普通的市場經濟行為。(3)搶註馳名商標和馳名商標權比預先註冊的未註冊商標和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在國內法許可的情況下,本聯盟所有國家應根據其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撤銷對商標註冊國主管當局認為是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擁有的,在該國廣為人知的商標的註冊, 並且用於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禁止使用。” “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復制或者模仿,容易混淆的,也應當適用。”可見,根據《巴黎公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僅限於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適用於已經註冊或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和使用的其他商標。是否符合這些條件,由接受保護請求的國家的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決定。”這壹規定只適用於馳名商標,不適用於服務商標,但成員國在類似情況下可以將馳名商標的規則適用於服務商標。當馳名商標被他人預先註冊時,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自註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提出撤銷商標的請求,公約聯盟國家可以規定壹個必須提出禁止使用請求的期限。對於請求撤銷註冊或禁止使用惡意取得的商標,不應規定時限。“當申請註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商標的人知道該商標是馳名商標,並可能有意從該馳名商標與其註冊或使用的商標之間可能的混淆中獲取利益時,通常存在惡意。”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規定:“要確認壹個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應考慮到公眾對它的知曉程度,包括由於該商標在成員境內的推廣而為公眾所知的程度。”巴黎公約1967原則上適用於與註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就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某種聯系,因此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在Trips協議中,商品和服務商標同樣受到保護。然而,無論是《巴黎公約》還是Trips都沒有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雖然Trips提到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公眾知曉程度,包括因該商標在成員領土內的推廣而引起的公眾知曉程度。”但這只是要考慮的因素,不是標準。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五項:(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可見,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是很高的。第壹,五個基本條件的標準很高;第二,滿足五個條件後不壹定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為這只是壹個基本要求而不是全部條件。不同國家的立法、司法和學說對馳名商標的名稱、認定標準、認定機構各不相同,保護馳名商標的理論和實踐也很多,但並沒有形成* * *認識。因此,同壹個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不同國家的認定機構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斷。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國家都盡力保護本國人民的商標權。在司法實踐中,我國也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但有時候外國人擁有的馳名商標保護範圍太廣。比如1989,杭州某酒廠生產葡萄酒,註冊商標為“天下凈”。酒的外包裝正面和兩側的圖形、字體、顏色與美國菲利普·莫裏斯公司生產的萬寶路和萬寶路香煙包裝盒基本相似,封條上印制的商標與萬寶路香煙相似。該案被認定為侵犯萬寶路商標專用權,酒廠被停止銷售該酒,天下井酒外包裝全部被沒收,工廠被罰款。當時,中國已經加入了《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和當時的國內立法,做出這樣的決定是沒有依據的。即使中國在1994簽署了Trips協定,該協定仍未對中國生效。同時,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並不是無條件地擴展到所有領域。因此,不應過早擴大國外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給國內經營主體更多的生存空間。尤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時候。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先被他人註冊後能否在另壹個國家或地區得到保護,完全取決於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依據本國法律的認定。如果他人的搶先註冊是正當的,是合法的,原商標所有人將失去其管轄範圍內商標的所有權,無法得到保護;另壹方面,如果認為其註冊不當,即違法,則可以保護。(四)其他在先權利的先占權目前知識產權保護的壹個突出矛盾是權利沖突問題。所謂權利沖突,是指同壹客體作為不同法律保護的客體,可以依法取得不同權利的沖突,這種沖突是由不同的權利主體引起的,即單個知識產權客體的內容壹致,依法(形式上)取得,相互對抗。在這壹矛盾的過程中,壹些後權利人利用法律空缺,惡意將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或企業名稱等專利註冊為商標。多數學者認為,只要源於同壹知識產權客體、分屬不同主體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相互矛盾或沖突的權利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就可以構成權利沖突,而不論權利人主觀上是否善意。例如,在學者們列舉的知識產權沖突的典型案例中,如“宋武的老虎圖”、“三毛的角色的著作權與商標沖突”等,雖然商標權的取得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都是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商標註冊,並依據《商標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在先的著作權與在後的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的沖突。事實上,被炒得沸沸揚揚的“老虎”案和“三毛”案,其實並不是真正的權利沖突,而是徹頭徹尾的不正當競爭的註冊商標,是侵權關系。真正的權利沖突不應該包括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的“後權利”與受保護的“在先權利”或已受知識產權法或普通民法保護的其他民事權利之間的沖突,因為這種所謂的“後權利”並不真正具有正當性,雖然形式上有法律依據,但實際上是在侵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壹種虛擬和假象。基於上述認識,現有法律有壹個解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基本原則,即“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即預先形成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是民法中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在專利法、商標法等特別法中有具體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同於或者近似於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者在中國公開使用的外觀設計,並且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上述規定所稱的‘預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或者裝潢權等。根據在先權利保護原則,當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專用權發生沖突時,如果專利權先於商標權形成,則專利權優先得到保護,反之亦然。從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來看,專利權和商標權產生的權利義務是由不同的法律規定的,不存在孰高孰低、孰強孰弱之分。如果存在權利沖突,應適用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解決的辦法在於誰先來的問題,與權利和實力的高低無關。這種解決方案本質上是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基礎上,認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權利是壹種合法的存在。從法律上講,法定權利是指某些社會主體所享有的,由法律確認和保障的權利。對於搶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搶註的情況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要根據實際證據進行判斷,而在爭奪商標權時,雙方律師會收集大量有利於己方的證據,需要法院審理時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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