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範圍中必須有演出經紀;
2、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必須占51%以上,港澳臺需加附加條件;
3.實體辦公地址不需要核實,但最好不要提供集中區域的註冊地址;
4.有3名以上備案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即持有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演出經紀人員;
5.有壹定的資本要求,營業性演出團體須有65438+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演出公司須有1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演出經紀公司須有2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涉外演出公司須有5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演出許可證所需材料:
1.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登記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法人或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
4.至少3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
5.申請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
6.資金證明,如驗資報告或出資單原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7.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應加蓋公司公章。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辦理流程:
1.企業向當地文化局申請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2、演出管理代理機構負責受理轄區內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對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主管演出局領導;
3.主管績效管理的經理根據局領導的意見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4.批準後,頒發和接收證書。
綜上所述,辦理營業性演出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包括:經營範圍必須有演出經紀機構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必須占565,438+0%以上。港澳臺需要添加附加條件和物理辦公地址,無需核實,但最好不要提供集中地區的註冊地址,且有三名以上註冊為演出經紀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八條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可以依法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中外合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中方合營者出資比例不得低於565,438+0%;設立中外合作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方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演出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的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省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合資、合作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大陸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51%,大陸合作者應具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的文藝表演團體、獨資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演出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還應當符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