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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中的法律案例和知識

劇情解讀|電視劇《隱藏的角落》涉及的法律知識點!

_“要不要壹起去爬山?”“我還有機會嗎?”這些梗最近風靡了整個社交圈!從電視劇《隱藏的角落》開始,緊張的劇情節奏結合影視作品中驚心動魄的音樂,讓很多觀眾在炎炎夏日裏大汗淋漓,不寒而栗~

該劇改編自紫的推理小說《壞孩子》,講述了壹個沿海小鎮的三個孩子在景區玩耍時,意外拍攝並記錄下了壹場兇殺案,他們的冒險之旅由此開始。這個令人困惑的案件吞噬了幾個家庭,導致了不可預知的未來。“童話”與現實的交織,讓《秘密角落》成為推理與燒腦的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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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討論孩子的教育問題。作為法律人,當然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解釋該劇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下面就讓我們跟隨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譚瑩瑩律師,沿著法律的指向,去探尋這個“隱藏的角落”。

1.故意殺人罪:電視劇第壹幕是張東升與嶽父母在山頂拍風景照,趁機將嶽父母推下懸崖,完成了壹場驚天謀殺。

經過精心策劃,張東升帶公公爬山,主觀上具有追求公公死亡的意圖,但實際上實施了將公公推下懸崖的行為,導致公公死亡。在被警方懷疑後,電視劇的男主角張東升產生了自殺的念頭,然後他誘使其中壹個孩子朱朝陽自殺。在此提醒您,即使是被誘導殺害他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朱朝陽實施了殺害張東升的行為,只要朱朝陽年滿14周歲,達到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就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責任。只要朱朝陽超過14歲,達到中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張東升就會追究他教唆朱朝陽自殺的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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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視頻可以作為案件證據嗎?

張東升帶嶽父去爬山的時候,他問嶽父:“我還有機會嗎?”公公說,他和女兒在壹起,不會幸福的。後來,張東升在給他的嶽父嶽母拍照時,親自把他們推下了懸崖。朱朝陽在給普普錄像時記錄下了這壹幕。

視頻屬於證據的視聽資料,壹般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但視頻作為壹種技術含量較高的證據,比物證、書證更容易被技術篡改,導致失實,因此在認定時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視頻作為案件證據的,需要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壹)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是否合法;(二)是否為原件,是否有復印件和復印件;如果是復制件,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說明、復制件的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以及制作人和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字或者蓋章;(三)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誘惑等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四)生產者和持有人的身份,生產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是否明確;(五)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刪;(六)內容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也應當進行鑒定。

3.如果朱朝陽同父異母的妹妹從樓上掉下來,她需要承擔責任嗎?

小狗把朱朝陽同父異母的妹妹朱晶晶騙進了雜貨店,警告她不要再欺負朱朝陽。朱朝陽看見了,沖了過去。朱晶晶站在窗邊,從樓上摔了下來,衣服掛在窗外的樹枝上。關於朱晶晶墜樓的真相,有人認為是朱朝陽的“從廢墟中走出來”。

分析朱朝陽的責任,首先需要分析朱朝陽作為朱晶晶的同父異母的哥哥,是否有法定義務幫助她。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贍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但是對於兄弟姐妹來說,就要考慮他們是否負擔得起,是否存在監護關系。具體來說,朱晶晶和朱朝陽雖然是同父異母的兄弟,但他們並沒有住在壹起。作為未成年人,朱朝陽既沒有也不能成為朱晶晶的監護人和扶養人,自然不能承擔幫助他的法律義務。

在不能設定救助義務的前提下,需要考慮朱朝陽在雜貨鋪的先行行為是否使朱晶晶處於危險境地甚至墜樓。如果是因為朱晶晶自己激動到袖手旁觀窗外而摔倒,那顯然不能歸咎於朱朝陽;但如果是朱朝陽在雜貨鋪裏強迫朱晶晶爬窗臺導致其摔倒,結果是朱朝陽的危險行為造成的,他必然有幫助的義務。視其對朱晶晶墜樓結果的不同心態(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而定,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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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他人犯罪證據索要錢財的性質是什麽?敲詐勒索罪!

張東升認為他作案時沒有留下任何證據,但他沒想到被三個孩子拍了下來。為了救普普生病的弟弟,三個孩子威脅張東升將犯罪證據交給警方勒索30萬元,這三個孩子即將開始追逐和對抗張東升。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實際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的過程:實施威脅等方法——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被害人基於恐懼交付財物。

孩子的天性,再加上早熟,會用幼稚的手段去達到看似正確的目標。他們好像很懂成人世界,對錢沒有概念。他們只區分是非罪,實際上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5.警方調查此案時,朱朝陽說謊是否屬於偽證罪?

為了調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當天來到朱朝陽家詢問情況。警察詢問了朱朝陽和朱晶晶最後壹次見面的時間。他說最後壹次見到朱晶晶是他爸爸帶著它去買球鞋的時候。出事當天,他上完夏奧班就回家了,再也沒有見過朱晶晶。

朱朝陽的行為是為了向警方隱瞞他在雜貨店看到了朱晶晶,並目睹了朱晶晶墜樓。他的行為是否屬於偽證罪,需要進壹步討論朱朝陽在本案中屬於證人還是當事人。朱晶晶墜樓時,朱朝陽和普普均在現場,兩人之間存在言語爭執,不屬於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因此,無論本案被認定為事故還是刑事案件,朱晶晶、朱朝陽和普普都是本案的當事人,而不是證人。

作為本案當事人,朱朝陽向警方作了虛假陳述,可以認定為偽造證據(當事人/被告人的陳述屬於書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證人提供虛假證詞的處罰是壹樣的。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作虛假陳述是常見的,這是壹種掩蓋其犯罪事實的行為。與犯罪行為本身有關,不會單獨處罰,但會體現在量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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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朝陽因為沒有幫助同學作弊而被同學孤立的本質是什麽?

朱朝陽,壹個誠實的好學生,被那個男孩欺負和孤立,因為他沒有幫助他的同學在考試中作弊。雖然他的同學沒有對他造成什麽嚴重的傷害,但這也讓他變得更加孤僻。

近年來,校園欺淩事件時有發生。在法治社會,校園欺淩事件的欺淩者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被欺淩者有權要求欺淩者乃至學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校園欺淩時有發生。鑒於行為人多為未成年人,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壹般對其從輕處罰,但不代表不予處罰。壹旦行為造成嚴重後果,他們將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2016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關於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將校園欺淩定義為:中小學生之間故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手段、語言、網絡等方式實施欺淩和侮辱行為。

7.在廣播上汙蔑別人是殺人犯會有什麽後果?

朱晶晶嘴裏有別人的血,經檢測是女人的。警方認為她的摔倒不是意外。朱晶晶的母親堯堯懷疑朱朝陽的母親周春紅殺害了她的女兒。於是他跑進周春紅工作景區的播音室,拿著擴音器說周春紅是兇手,殺了他的女兒朱晶晶。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都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譽權。

堯堯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前往周春紅工作的景區,並聲稱周春紅是殺害其女兒的兇手,這顯然屬於捏造事實(散布謠言)。其詆毀、貶低周春紅名譽的行為,在其工作單位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構成對周春紅名譽權的侵害。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周春紅賠禮道歉的責任。

8.晶晶媽媽當街打朱朝陽是什麽性質?尋釁滋事罪!

晶晶的母親看到朱朝陽出現在監控中,她緊張地感到他就是殺害晶晶的兇手。她在街上毆打朱朝陽,在他家附近張貼告示說朱朝陽是兇手,並在朱朝陽母親的工作單位廣播說朱朝陽的母親是兇手。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提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8.保護未成年人

朱朝陽本人是壹個學習成績優秀的“好孩子”。然而,同學的欺淩,母親的壓力,父親的缺失,讓他養成了孤僻內向的性格。在兩個“壞孩子”閻良和普普介入他的生活後,他們逐漸走向了錯誤的方向。2006年10月27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添加以下內容: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和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2012,10年10月26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次修訂。

2019 10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這是繼2006年和2012之後的第三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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