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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企業相關政策

我國保稅區發展功能錯位的壹個重要原因是發展自由貿易港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尚未建立。為了支持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區的轉型,中國不僅要調整現有的保稅區政策,還要制定壹些新的配套政策。

1.出口退稅政策。目前非保稅區的國內貨物進入保稅區不退稅,貨物出境才能獲得出口退稅。在出口加工區和其他保稅倉庫已實施入區(倉)後退稅的情況下,進入保稅區的貨物不能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使保稅區失去了作為出口貨物保稅倉庫的吸引力。政策調整的方向是,國內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口,應享有退稅權的貨物可以憑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等單證申請出口退稅,無需等到貨物出境。

第二,交易權。1,進出口經營活動權。由於商務部將保稅區內的企業視為境外企業,保稅區內的企業壹般沒有外貿經營權。保稅區內的企業,特別是外資貿易公司,必須通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開展進出口業務,增加了區內企業的經營成本,使商業交易復雜化。賦予保稅區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放開區內加工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允許外資貿易公司在從事轉口貿易的同時,有條件地開展國內進出口貿易。現在可以看到政策調整的趨勢。自2003年起,商務部開始向上海、深圳等四個保稅區的企業開放進出口經營權。2.服務貿易。雖然國務院1995已經明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可以作為試點,但是相應的審批權限在國務院各部委,沒有明確的下放審批權限、配套政策和管理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中國入世後,保稅區外服務貿易開放的步伐正在加快。國家要放開保稅區服務貿易審批權限,建設商品展示中心,吸引國際跨國公司、綜合貿易公司入駐保稅區,促進區內國際租賃、國際航運、國際法律服務、國際商品展示等服務貿易發展。三。金融和外匯管理政策。自2002年6月5日至10月實施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為保稅區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但是壹些外匯支付的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這雖然有助於減少逃匯現象,但卻給區內企業增添了諸多不便,有的甚至限制了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主要表現為:購匯條件限制嚴格,基本不對外付匯,企業以人民幣註冊。付款程序很嚴格。例如,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貨物,然後銷售給區外企業。區外企業對外付匯時,必須持有《區外企業進口報關單》。但實際上,很多區外企業會將貨物先存放在保稅區,以享受延期納稅的好處,而不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此時區內企業無法向境外支付。政策調整的方向應該是:經常項目下支付完全放開,區域內經常項目下貨幣可自由兌換。在外匯監管方式上,外匯局應重點監管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在為企業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同時,應監管企業的外匯經營活動。促進生產與流通、進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的結合。四、物流行業準入政策。物流業是壹個新興的綜合性行業,涉及貨運代理、集裝箱運輸、鐵路貨運、公路貨運、航空運輸、倉儲等行業。目前這些行業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主管,每個部門都有不同的行業準入標準,尤其是對外資的準入標準。所以如果要開展綜合物流服務,企業必須向不同的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手續相當復雜。缺乏大型物流企業將限制我國保稅區向自由貿易港的功能轉型發展。因此,政策調整的方向可以包括:對於在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設立物流企業,在審批上實行鼓勵政策,簡化審批程序。並允許外資提早進入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的物流服務業。五、通關、檢驗程序和運輸監管政策。我國的保稅區雖然都建在港口附近,但大多與港區分開,在管理上分屬不同的部門。進出港口和保稅區的貨物都要經過第二次通關。LCL交通運輸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區內企業開展物流運輸服務。因為根據客戶要求和成本核算,物流企業會將存放在不同保稅區(或同壹保稅區不同倉庫)的貨物、不同時間到達保稅區的貨物、不同供應商的貨物、進口倉庫和出口倉庫的貨物由LCL運輸。雖然現行海關法規沒有明確禁止上述業務操作,但由於海關監管時要求各種單證必須核對壹致,難以開展LCL運輸,阻礙了貨物的便捷順暢流動。政策調整的方向應該包括:將保稅區與港區連接起來,實行港區統壹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復程序。因區內企業簡單加工運輸作業導致貨物的形狀、數量、稅號等性質發生變化時,海關可以在監管中有針對性地查看備案記錄,不要求壹致,只要基本對應即可。在倉儲展示方面,允許除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貨物以外的所有貨物進入保稅區倉儲展示,減免關稅和費用,以區別於口岸和非保稅區。將保稅區明確為“境內通關”,逐步過渡到“壹線放開、二線管理、區內不幹預”的監管模式,向自由貿易區過渡。保稅區的發展模式要求其在通關、物流、外匯金融等方面采取更加靈活開放的措施。現在,通關不暢,優勢減弱,成為保稅區面臨的同樣問題。只有轉型為自由貿易區或者單純的經濟開發區,才能保證這個經濟特區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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