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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規章的程序。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規範地方性法規起草和規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起草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適用本規定。在不與上位法沖突的前提下。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起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文件。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以市人民政府令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第三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加強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和協調縣人民政府、行政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機構)負責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前期調研、立法項目申報和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關工作。第四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規章,應當保障公民依法有序參與,建立健全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制度、立法聽證制度和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拓展人民參與立法的渠道。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法律專家為主體,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歷史等領域的專家以及基層有經驗的工作者為參與人的立法咨詢專家庫。第五條地方性法規的立項、調研論證、立法咨詢、起草、審查,以及規章的公布、評估、解釋、清理、匯編等立法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項目立項第六條每年第三季度,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報紙網絡公告、征求意見函、問卷調查等方式,征求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機構)和社會公眾對下壹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立法項目的建議。第七條公眾可以通過書面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門、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機構)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規或者制定規章的立法項目建議。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或者將收集到的公共立法項目建議轉交有關部門進行研究論證。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機構)經研究論證後決定采納征集的公共立法項目建議的,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第八條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在提出立項申請前,應當認真查閱國家、省、市同類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通過咨詢座談、專家論證、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第九條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機構)認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規或者制定規章的,應當在每年10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申報項目,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立項申請書;

(二)地方性法規草案或建議;

(三)項目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前期調研論證、征求意見情況等。);

(4)立法依據和相關參考資料。第十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立項申請和公共立法項目建議進行梳理匯總,深入調查研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符合條件的,列入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分為引進項目和調研論證項目。

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年度立法計劃,在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充分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並與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中確定的地方性法規相銜接。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條件成熟確需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研究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跟蹤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的執行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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