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了規範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發展界線以外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設管理。
規則三。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先批後建、壹戶壹宅、安全適用、保持特色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主體,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農村住宅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鼓勵建立農村建房理事會,通過村規民約、簽訂建房管理協議等方式對農村建房行為進行自治管理。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定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和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制度,加強對鄉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和農村建築工匠的專業培訓。
第二章?規劃和土地使用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和完善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經批準的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村莊規劃應當簡潔實用,符合村鎮實際,體現地方特色。縣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資金用於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農村住房建設選址應當符合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學習所等未利用地,提倡建設選址相對集中,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鼓勵統籌利用閑置的村部、學校、工廠等現有房屋進行改造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土地選擇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對農村住房建設新增建設用地進行規劃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農村住宅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證村民住房建設用地需求。
第九條?農村住房建設不得影響道路、鐵路、水庫、消防、管道、防洪等國防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三章建築審批
第十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大廳、村級服務平臺等方式公開農村住房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目錄、申請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和年度用地計劃,並定期公布審批情況。?
第十壹條?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同意後出具書面意見,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商品生產、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轉用審批手續。
房屋建設涉及電力通道、占用林地、河道或者公路,以及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造成影響的審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申請農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因無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標準的;
(二)確需分戶,且經村民委員會認定符合分戶條件的;
(三)因國家建設項目征用或鄉鎮設施、公益事業占用,以及發生或預防自然災害,需要搬遷原居住地的;聚集在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居民集中安置點的;
(四)原住宅為D級危房,沒有其他安全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因住房條件改善,需要拆舊建新的;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申請農村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出租、出賣、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和地上建築物,或者將房屋挪作他用,然後申請在宅基地上建房的;
(二)現有家庭成員不具備入戶條件的;
(三)不符合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四)現有宅基地面積能夠滿足農戶需求,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
(五)申請人屬於政府供養的老年人和五保戶;
(六)申請建房戶有違法用地、違法建築尚未處理和結案的;
(七)建設用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八)申請建設用地已納入規劃改造、搬遷範圍;
(九)其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實際,制定並公布農村住房建設標準,合理確定農村住房用地面積、地下室面積和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編制農村住宅設計通用示範圖集,並免費向農村居民提供。農村居民可根據實際情況,從通用示範地圖集中選擇合適的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
住房建設應符合村莊的整體風格。鼓勵推廣綠色建築。提倡農村住宅建設,保持傳統民族特色和湘南民居風格。重點地區和重要地段應形成統壹的建築風格。
第四章樓宇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開工建設前在施工現場設立建監牌,公示土地審批面積、房屋面積、房屋建築面積、高度和朝向。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做好選址、放線和竣工核驗,確保住房建設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相壹致。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庫。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符合技能要求的建築工匠或者有資質的施工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引導建築使用人與建築商或者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竣工後的質量保修期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建築工匠和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施工,嚴格遵守施工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無圖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保存施工記錄,保證施工資料的完整。
鼓勵承包商或建築住戶為建築施工人員購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項目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允許的內容的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核查或者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實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十壹條?嚴格執行壹戶壹宅制度,舊房在新房竣工後六個月內由建築使用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房屋的管理,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相關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建立農村房屋安全管理電子數據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農村房屋承包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承包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無圖紙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或者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影響農村建房審批的;
(二)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時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導致計劃難以實施,影響農村建房審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履行規劃實施監督職責,造成違法建設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準、超越批準範圍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批準等行為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補充條款
第二十六條?在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