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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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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評論/註釋

用人單位為了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通常會選擇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相應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是否需要承擔競業限制違約責任?

原作者|範海雲、楊尚

相關案例

基本事實

2013年7月,樂某入職某銀行,在貿易金融部任客戶經理。銀行與樂某簽訂了8年勞動合同,明確其年薪為654.38+0萬元。勞動合同約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樂某必須遵守競業限制約定,即離職後不能從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行業相關工作,競業限制期限為兩年。同時,雙方還約定,樂某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應向銀行賠償違約金200萬元。

2065438年3月1日,銀行因樂某嚴重違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壹直未支付樂某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2065438+2009年2月,樂某入職當地另壹家銀行,仍擔任客戶經理。2065438+2009年9月,銀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判決樂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200萬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治療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定駁回銀行的仲裁請求。用人單位逾期3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員工沒有提出解除競業限制,而是隨後實施了競業限制行為,則視為員工以其行為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此時無需承擔違反競業限制合同的責任。

個案分析

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應以未支付期限是否超過3個月為分界線:

(1)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仍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競業限制責任;

(2)用人單位超過3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有競業限制行為,視為員工以其行為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無需承擔競業限制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不及時支付競得款。

限制經濟

賠償

,

作者在這裏列舉了兩種常見的情況:

1.壹些用人單位與普通勞動者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當工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單位認為協議無效,所以沒有支付。競業限制的主體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即:

但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保密義務的事實發生後主張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壹般不予支持。如果支持用人單位的主張無效,還可以考慮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原因和損失承擔。因此,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審查勞動者是否符合簽訂條件,否則仍將面臨敗訴風險。

2.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實際接觸的商業秘密重要性低,有壹定的時效性,所以不直接支付。建議已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離職前,由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根據員工是否實際接觸到商業秘密以及接觸商業秘密的時間長短做出評估, 並決定是否免除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和是否縮短競業限制期限,如果員工離職後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最遲應當在員工離職之日書面告知員工。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範海雲

謝利蘇洲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

上海謝利(蘇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自執業以來,長期專註於勞動法和婚姻家庭事務的法律實務。擅長勞動人事管理、合同、內部公司治理結構設計、法律風險防範,為創業者提供財富傳承管理。目前擔任數十家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代理數百起勞動等訴訟案件,參與了大量的商務談判、征信、人事安置、競業限制、員工激勵、法律培訓等非訴訟服務。

範海雲律師還是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財富遺產管理人、中國律師移民協會會員、蘇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委員、蘇州市姑蘇區律師協會民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中立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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