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醫療侵權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原則正好相反,即壹方提出主張,另壹方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
二、醫療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壹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依據的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在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患者確實存在舉證障礙。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被害人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確立了醫療行為引發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分配原則。原因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點。壹般情況下,患者不可能具備相應的醫學知識,也很難了解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診療常規,因此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行為。
其次,醫療和護理中雖然有病歷,但這些病歷都處於醫生或醫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下,患者無法接近或獲取。即使衛生部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幹問題的說明》中對病歷的保管和查閱做了規定,也會對患者造成極大的不利。
再次,有些情況下,如患者意識不清、死亡,無法知道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更無法舉證。以上三個原因最終說明,患者對發生在醫方控制領域的事情無法壹窺究竟,通常處於無證據狀態,而醫方更有可能了解真相,接近或擁有發生在自己領域的侵權行為的證據。
綜上所述,“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公平公正解決醫療訴訟案件的需要。
第三,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糾紛中應用的特點
1.醫療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定舉證責任倒置,必須適用,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2.在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是壹種部分反駁,即過錯和因果關系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著舉證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承擔,作為原告的患者將不承擔舉證責任。第壹,原告要提供自己與醫療機構有醫療關系,原告有危害後果。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因此,原告提供上述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到醫療機構。壹是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必須證明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否則,醫療機構將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要正確識別“倒裝句”
當然,人民法院在處理醫療事故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是合理的。但不能簡單理解為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他所否認的所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當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時,就是舉證責任倒置。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在訴訟中,原告和被告都可能承擔某些法律要素的舉證責任。同樣,在醫療侵權糾紛中,並不是所有的舉證責任都在醫生,患者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舉證責任。
壹般侵權行為應當具備四個要件:行為人的行為應當違法;行為人應具有主觀過錯;有害的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只要求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並不是全部舉證責任倒置。
但在醫患關系中,患者是壹個相對弱勢的群體,醫療機構在舉證時比患者有更便利的條件,在取證上也優於患者。因此,法律向弱勢患者傾斜,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以往患者難以自行取證的問題,更好地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權,也盡可能避免了醫療行為中患者與醫務人員之間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問題。這壹新規則符合司法實踐發展的要求,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重要舉措。醫療機構也應該理解患者的權益,尊重這些權益。同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應當了解患者的義務。答辯時要考慮患者是否違反醫院制度,是否侵犯醫護人員人格,是否積極配合醫護,是否同意檢查。
在醫患關系日益緊張的今天,“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出現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它不僅要求法院對醫療事故本身有全面準確的認識,還要求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有明確的判斷;不僅要求正確妥善解決醫患糾紛,對受傷患者進行合理賠償,還要求責任醫生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做出的判斷符合法律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尊嚴和權威。
醫療侵權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著作為弱勢壹方的受害人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除了醫療機構應該承擔的責任,受害人還需要承擔自己接受了醫療,受到了損害的事實。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回答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