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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誤解引起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可撤銷?

重大誤解可以撤銷。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有錯誤的認識,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消滅是指下列情形:

1.有重大誤解的壹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

3.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

“重大誤解”本身就是壹種意思表示,是在錯誤理解的基礎上做出的。首先,誤解是性質錯誤而非價值錯誤,不包括個人價值判斷。其次,根據“解釋先於錯誤”的原則,應當結合行為作出時的客觀情況和特定背景來確認表示行為的規範意義。最後排除“誤裝不損真意”和“狹義動機錯誤”的情況。“錯裝不損害真實意思”是指當事人對意思表示達成了壹致,只是因為表示或表達有錯誤,例如用詞錯誤的行為不屬於重大誤解,“狹義的意思表示錯誤”是指該動機不屬於法律行為的內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沒有錯誤,就不是重大誤解。

因重大誤解而可以撤銷的合同壹般具備以下要素:

1,誤會壹般是因為受害方的過錯。對這類合同的誤解,大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經驗造成的。

2.必須構成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也就是說,為壹般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壹般不構成這樣的合同,而且這種誤解必須是顯著的。所謂重大認定,要區分被誤解的不同情形,考慮當事人的情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壹是什麽樣的誤解,如標的物的本質或性質,可以構成重大誤解,而不是合同中不重要的細節。二是誤解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重大不利後果。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壹要素存在誤解,並未導致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後果,那麽這種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條* *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壹條* * *壹方趁對方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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