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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寄遞渠道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郵件、快件的寄遞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第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從事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應當實行實名收寄,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壹)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身份證件;

(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第四條郵件、快件實名收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件和快件實名收寄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機制,監督落實實名收寄。第七條郵寄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實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執行。第八條使用統壹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應當對實名收寄的內容、流程和安全實行統壹管理。第九條寄件人委托收寄郵件或者快件業務的,寄件人應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收件人的實名收寄義務,約定實名收寄的操作規範,並培訓、指導收件人實施實名收寄。

前款規定不免除委托方對實名收寄的責任。第十條寄遞郵件或者快件時,寄件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並如實填寫郵件明細表、快遞運單等寄遞明細表。第十壹條除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交寄的信件和郵件、快件外,寄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核對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和有效身份信息。信息核對後,寄遞企業應當記錄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但不得擅自記錄在寄遞明細表上。第十二條寄遞企業通過與用戶簽訂安全協議收寄郵件或者快件的,應當壹次性查驗寄件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相關身份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寄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寄遞企業應當查驗並記錄其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寄遞企業應當在協議終止後保存安全協議和用戶身份信息不少於1年,並將與其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名單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委托他人寄遞郵件、快件的,寄遞企業應當查驗並記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身份信息。第十四條郵寄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與全國實名收寄信息監管平臺聯網,及時采集、錄入和報送實名收寄信息,並保證相關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寄遞企業不得收寄郵件或者快件:

(壹)寄件人在投遞信件以外的郵件或者快件時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登記的身份信息的;

(二)寄遞企業收寄信件以外的郵件或者快件時,發現寄遞詳情單填寫的寄件人姓名與出示的有效身份證明不壹致的。第十六條寄遞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損毀或者丟失。

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在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用戶身份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身份信息泄露、丟失時,寄遞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寄遞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實名收寄活動中收集、生成的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存儲在中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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