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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保險法

壹般規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和工傷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方式,社會保險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記錄的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有權監督其繳納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社會保險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社會保險。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嚴格監督社會保險基金。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或者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中記載的個人權益和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

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要問題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由個人繳納。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養老保險,由國務院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

工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而不是用人單位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表現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當按年視同繳費,由政府承擔。

政府補貼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14個人賬戶可以不收回,其記賬利率不低於銀行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15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基礎。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十五年的,至少可以支付基礎養老金15年;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按國務院規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家庭成員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法定退休年齡以下,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來自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根據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跨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本人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統壹發放基本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壹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月接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納的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第三章的規定繳納。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不能參加用人單位、雇工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有能力的人員、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由政府給予部分補貼。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國家規定第二十六條處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最高可達?當法定退休年齡達到國家規定的累計年限時,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後繳納並應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如果期限不符合國家規定,費用可以支付到國家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咨詢和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支付至資產負債表。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遠程醫療和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壹)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尋求國外治療。

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未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的第壹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第三方。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3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轉移支付年限累計計算。

張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參加與工作相關的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在第34條的基礎上,用不同部門的工傷風險程度來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用工傷保險基金來確定各行業的保險費率。差別費率和保險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社會保險機構

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工傷發生率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利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因工作原因或者患職業病與工傷有關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承認能力,喪失工作能力,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和勞動能力的評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傷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a)故意犯罪;

喝醉或吸毒

(B)和:

(3)自傷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醫療費、康復費和工傷治療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統籌醫療交通和住宿費用;

& gt

為殘疾人安裝輔助設備;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護理、生活和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 gt

(六)壹次性傷殘津貼,壹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壹次性醫療器械補貼;

& ltBR/(8)因工死亡的喪葬,其家屬領取補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貼;

(9)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負傷,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2)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c)如果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雇員有權獲得臨時傷殘就業補貼。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停發基本養老金,享受下列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

第41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是有工傷保險的非法勞動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首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未能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 gt

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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