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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了解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嗎?

其他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員予以訓誡,並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對直接責任的學生給予記過或者留觀處分,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員根據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實際損失的,責令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

(壹)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單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者在其他消防重點單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給學校、師生及其他人員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

(三)其他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九條從事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造成實際損失的,責令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視情節輕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壹)發現火災隱患但未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整改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為用戶購買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消防器材的;

(三)未對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不履行職責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責令有關部門(或單位)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相關活動外,責令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書面檢查並進行誡勉談話,並視情節取消壹年內各類評獎、評比資格,給予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壹)校園建築的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工程未經學校防火辦公室備案,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施工標準,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國家標準(含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而使用或者開業的;

(五)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存在火災隱患的;

(六)營業場所存在的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不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七)實施其他行為並造成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的。

第十壹條因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消防管理規定發生校園火災事故,情節輕微且公安消防機構認為可以由學校處理的,由學校防火委員會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並按以下三種情況追究責任:

(壹)學校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對消防安全管理員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賠償相應損失;

(二)學校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對消防安全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對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報批評、誡勉;對直接責任學生給予記過或者留觀處分,對直接責任教師給予記過處分,責令賠償相應損失;

(三)學校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且無人員傷亡的,對消防安全責任人給予警告,對消防安全管理人給予記過處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教職員工,給予記過處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責令直接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並取消上述責任人壹年內的各類評獎、評比資格。

第十二條校園發生火災事故,由公安消防機構處理的,根據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的火災原因和責任認定意見,追究學校各級相應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學校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較重處分,同時取消該單位(部門)壹年內的各類評獎、晉職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需要作出賠償損失、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的,由學校消防委員會決定後直接追究責任;需要誡勉談話、取消壹年內各類獎勵、免職或辭退的,由學校防火委員會認定責任後按幹部管理權限提請相應單位和學校組織人事部門決定;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按《浙江大學教職工行政處分條例》、《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問責程序根據是否發生火災事故分為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事實清楚,沒有發生火災事故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問責,發生火災事故的,按照壹般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簡易程序由學校消防委員會核實情況,作出責任認定,按第十三條處理。

第十六條壹般程序由學校防火委員會負責,由學校防火委員會召集保衛部、後勤管理部、房產管理部、實驗室及設備管理部、計劃財務部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核實火災損失後,確定責任,並按第十三條處理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級或本數,“以下”不包括本級或本數。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本辦法的規定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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