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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制度:保險合同終止。那些是可退還的保險費。那些是不能退還的。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開始支付保險費的時間可能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不壹致。通常情況下,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後,保險人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開始相互承擔義務的時間。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費應當以兩種不同的方式退還:

(1)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退還保險費。這是因為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尚未開始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經收取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但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支付必要的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這是因為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將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承擔保障被保險財產風險損失的責任。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1.被保險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投保人的損失或者支付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應當視為債務人(保險人)根據合同法明確拒絕履行主債務,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當保險人延遲履行賠償義務時,被保險人享有兩項權利。壹種是行使索賠權,訴至法院進行公力救濟,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延期賠付。另壹種是行使解除權,自助,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剩余保費。當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行使知情權,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合同期終止至期滿的保費。當投保人認為保險人不能正確履行保險責任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2.合同的終止並不消除已經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意見,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終止前,保險責任仍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保險責任始於被保險人繳納保費之後。合同的終止並不消除已經開始的保險責任。合同解除前,保險合同繼續生效,保險責任仍然存在。合同終止前,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繼續承擔保險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應對保險事故負責。其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應歸咎於其內部管理不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因此,保險人應賠償被保險人在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七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並承擔延期賠付責任。

3.保險合同的終止不溯及既往。要明確保險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必須厘清特別法與壹般法的關系。根據民法和合同法理論,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執行的,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保險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被保險人未能達到合同目的的,合同終止。但合同法是處理民商事合同的壹般法,保險法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別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是壹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壹般而言,合同終止的效力具有溯及力。由於終止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已經發生的履行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唯壹做法。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處理。通常情況下,租賃、承包等連續性合同的終止不具有溯及力。這種合同的履行是不能退回和恢復原狀的。

保險合同應該屬於這類合同。《保險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規定了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至保險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由此可以推斷,保險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由於保險合同的終止沒有溯及力,因此終止前的履行仍然有效。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相應的投保人仍應支付保險費。不能僵化地認為合同解除必然導致返還,而不顧保險法作為特別法的特殊性。本案中,被保險人未及時行使其權力,並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導致合同效力仍然存在。通過訴訟解除合同後,合同解除前的保險責任不溯及既往。保險人應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承擔責任,被保險人也應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費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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