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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權利劄記

個人權利劄記:信用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的民法典草案第21條規定了信用權:“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禁止以誹謗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民法通則中沒有規定這壹權利。

什麽是信用?

現代漢語中的信用包括兩層意思,壹是善意地任用人並信任其使用,二是信守承諾並身體力行,從而獲得他人對他的信任。這兩個意思和古漢語基本相同。現代漢語中的信用還包括經濟含義,即價值運動的壹種特殊形式。

法律意義上的用信用概念源於信用語義學的第二層含義,是指社會對民事主體經濟能力的相應信任和評價。其基本特征,第壹,信用的主體是壹切民事主體。其次,信用的主觀因素是民事主體的經濟能力,包括經濟狀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償債能力、履約態度、誠實守信等。,而不涉及政治態度和壹般道德品質。第三,信用的客觀因素是社會的信任和評價,而不是自身的評價。第四,信用是民事主體主觀能力和客觀評價的結合。

我國法學界對信用的解釋有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1)信用是社會上與其經濟能力相對應的經濟評價;(王黎明)(2)信用應指普通人對當事人自我經濟評價的信任,也稱信譽;(張俊豪)(3)信用是指社會對民事主體經濟能力的相應信任和評價。(楊立新)相似之處在於:第壹,信用的主要因素壹般指民事主體的壹般經濟能力,包括經濟地位、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償債能力、履約態度、誠實守信等。從其實際內容來看,是善意。(史尚寬)第二,信用的基本屬性被歸類為人格利益,而不是直接的財產利益。信用只能在特定的經濟活動中轉化為財產利益,或者在侵權損害中發生財產後果。

不同的觀點認為,信用不是壹種人格利益,而應歸為無形財產,是對民事主體償債能力的壹種社會評價,與商譽、特許經營資格等並列為商業信用。所謂商事信用,是民事主體在商事活動中的經濟能力的總稱,如經營資質、經營優勢、商業信譽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權已經從精神價值擴展到財產價值,成為與創造性成果權、識別標誌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新型無形財產權。因此,信用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信用利益,是區別於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的無形財產權。

思考:信用、商譽和聲譽的異同。

與商譽不同的是,信用的主體不僅限於商業人,而是包括自然人、法人乃至國家在內的所有民事主體;信用的來源不壹定是積極的社會評價,而是對主體償債能力的客觀總體評價;信用的形式與商標和商品沒有直接關系,其載體主要是匯票、信用證和信用憑證。

在人格利益的範疇中,信用曾經和名譽具有相同的人格屬性,信用和名譽都屬於精神利益的範疇。但在現代法律框架下,信用逐漸從人格利益向財產利益轉變。現代信用往往以財產為基礎,以財產信用為主要目的。信用中的財產因素、財產價值和財產後果使人格利益的原始內容退居次要地位。雖然信用和名譽都是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但信用和名譽的質量也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信用在保留某些人格特征的同時,日益顯示出其重要的財產意義。

為什麽要規定信用權?

首先,發達的市場經濟呼喚信用權。

第二,中國的信用觀念自古就有。

信用權的概念

信用權是民事主體因在社會上對其經濟能力所獲得的相應信任和評價而享有的維護和維持的人格權。特點:壹、信用權客體單壹,即信用,不包括其他評價內容。第二,信用權包括信任因素和社會評價兩個方面。信用壹方面是對經濟能力的社會評價,另壹方面是基於壹個實體經濟能力的信任。第三,信用權雖然是壹種人格權,但它關系到對主體經濟能力的評價,所以信用利益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財產利益,即信用轉化為財產利益,給人帶來財富。

債權內容

信用權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是學分終身制。信用權的基本內容是保有自己信用的權利。這是權利主體維護其信用評價完整性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身努力增強償債能力,從而贏得交易對手和社會公眾的信任。由於行使了保有權,首先,民事主體保持了自己的信用不被減少或喪失;二是保持民事主體的信用形象完好,社會公眾的信任感不斷增強;

第二是維護信用的權利。這是信用權最重要的內容,是民事主體保護其信用評價的公正性,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以維護社會的公正評價和應有的信任。民事主體有權維護自己的信用利益,要求他人對自己的償債能力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自己的信用給予應有的尊重,並負有不得侵犯其信用權的不作為義務;民事主體有權排除他人對信用權的非法侵害,即請求司法機關對侵權人進行民事制裁,救濟自己的信用損害,維護自己信用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是信貸利益支配權。權利主體可以支配和使用其債權利益。比如,利用自己良好的信用,可以讓對方對自己的償債能力有信心,有助於賒購商品和借貸資金,從而獲得更多更好的財產利益。

信用權保護

《民法通則》實施以來,我國對信用權采取間接保護,即不給予單獨保護,而是將構成侵害信用權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通過保護名譽權來保護信用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包括信用權的內容。然而,信用權的獨立地位在理論和實踐中並未確立,信用權受名譽權保護方法的保護。現在,民法典草案規定了信用權,也為信用權的保護規定了壹系列具體內容,這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民法典正式通過後,信用權將成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

信用權保護有兩種:

首先是間接保護。大多數國家采用這種立法例,即認定侵害信用的行為為侵害商譽權,權利主體的信用利益間接受到法律保護。這壹立法的基本點是將詆毀包括信用在內的商業信譽的行為視為市場經營領域中侵犯法人名譽權的壹種特殊形式。有兩個特點。第壹,所謂的商業信譽權,其實是廣義上的商譽權,信用權只是其權利的組成部分。但商業信譽的權利人僅限於商事主體,公民或其他法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不能享有此類權利;第二,權利人和義務人必須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受害人和侵權人必須是競爭對手。

二是直接保護。有些國家采用民事立法的體例,直接確認侵害信用權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規定了信用權是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侵犯這壹權利的法律後果是明確的。《德國民法典》在題為“侵權行為”的第25條中規定,有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其中,第283條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對由此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他人的義務”。本文認為“侵權行為”壹節所涉及的各種法益(包括信用)都是權利的形式。第824條規定:“主張或者散布足以損害他人信用或者對他人的生活或者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的事實的人,即使自己並不知道,仍應當賠償他人因此受到的損害”。該條款將信用權保護為壹項獨立的權利,與商譽權明顯不同。理由如下:第壹,享有信用利益的權利主體沒有資格限制,所有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信用權的主體;第二,信用權的內容是壹般的信用利益,沒有特定的目標方向,即不限於商業信譽;第三,侵權人與受害人沒有競爭關系。其行為的目的是阻礙對方的信用,對其生計或前途造成不利利益,而不是破壞對方的競爭實力,謀取不正當利益。

上述兩種保護形式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具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反映了各國對信用利益權利形式的不同立法取向。我們認為直接保護信用權是合適的。目前我國競爭法的適用對信用權采取的是間接保護,並不是壹個完整的信用權保護體系。隨著信用活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有必要在民事立法中確認信用權的獨立地位,通過直接保護的方式維護民事主體的信用利益。

為防止信用權的濫用,法律壹般采取以下措施:

第壹,規範信貸活動。信用活動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杜絕“合理負債、有利負債”的不合理預期,避免信用危機。

第二,實施信貸工具。信用工具是由出讓人和受托人雙方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載體,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信用工具和支付工具是票據。對信貸活動開賬單有助於防止“口頭協議”、“白條”或“賬戶承諾”等非正式信貸形式的出現。

第三,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由於當前經濟生活中信用關系的危機,整個社會的信用意識非常薄弱,因此應該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包括設立信用評價機構,制定信用評價規範,明確虛假信用的法律責任。為重大信用活動提供相關信用證明。法定評估機構的信用評估不僅是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也是他人了解當事人信用狀況的依據。

信用權侵權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參考國外相關立法的規定,可以將這種行為定義為: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不正當手段損害他人信用的行為。根據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理論,認定信用權侵權應考慮以下問題:

侵犯信用權的構成要件及責任

第壹,違法行為。侵害信用權的違法行為是損害他人信用利益的行為,是對權利主體的特殊經濟能力(包括其資金實力、兌付能力、結算信譽等)的虛假或不當陳述。其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或者是壹種貶損行為,即憑空捏造或者散布與他人信用真實情況不符的不實之詞;或者是誤導行為,即對壹些客觀事實的不公平、不準確的陳述,對他人的信用狀況產生了不正當的影響。不難看出,侵害信用權主要是壹種行為,無論是鼓吹、捏造、舉報還是傳播,都是侵權人積極行為的表現。但在某些情況下,負有具體行為義務的當事人在不作為時也可能構成侵權。比如,信用評級公司依法對相關單位或個人就特定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查詢時,公司有答復和提供信息的義務,否則可能構成不作為侵權。

第二,損害事實。信用權損害的事實是權利主體的信用評價因實施侵害而降低,或者因其他利益而對其生計或前途造成實際損害。認定損害事實的標準是是否存在信用損害結果。這種損害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權利主體特殊經濟能力的社會評價因侵權而降低,如信用等級的非正常下降、信譽的非自然損害;第二,對於權利主體的特殊經濟能力,公眾降低甚至喪失原有的經濟信任,如因侵權而破壞客戶對特定企業的信任。損害事實是指關於社會評價和經濟信任度降低的損害事實,往往導致權利主體財產利益的損失,如無法獲得預期的貸款、無法正常進行商品交易等。但是,侵害信用權的行為雖然會導致信用貶值的危害結果,但不壹定會導致實際的財產損失。也就是說,財產損失的大小應當作為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依據,而不能作為認定侵害信用權的必要條件。另外,損害事實是關於信用利益的損失,僅限於財產內容,壹般不包括精神損害。

第三,因果關系。侵害信用權的因果關系是指侵害他人信用的違法行為與信用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關聯。按照邏輯分析的方法,只要證明信用利益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就可以確認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主觀過錯。侵犯信用權的主觀過錯是指侵權人實施法律上應受譴責的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其表現形式包括故意和過失。侵犯信用權不同於侵犯商譽權。後者發生在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損害對手商譽的目的。立法要求故意侵權。

侵害信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主要方式是賠償損失,還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解除侵害的責任形式。但是,在下列情形下,行為人可以提出不構成侵權或者免除侵權責任的抗辯:

1.正當的反思。比如消費者的合法投訴。

2.新聞報道是真實的。新聞機構對特定主體信用情況的報道,只要內容基本真實,就不能視為侵權。

3.權威消息來源。依法設立的信用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信用評級體系,收集個人或者企業的特征、償債能力、責任和信譽等信息,向投資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提供信用報告,公布信用等級或者等級等。,如涉及特定主體信用的負面評價,都可以作為否認侵犯使用權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人身權》讀書劄記:人身權的新發展對我國民事立法的借鑒意義

第四,人格權的新發展對我國民事立法的借鑒意義。

198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非常重視對人格權的保護。它不僅將“人身權”作為獨立的壹節,而且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的各種人格權,如姓名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這種尊重和保護人格權的態度,使得《民法通則》在海外贏得了“中國人權宣言”的美譽。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民法通則》中的人格權制度終究有不盡如人意之處。

我國民法典人格權制度的完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人格權制度應當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

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中沒有獨立的人格權,這本身就是有缺陷的。從民法權利體系來看,人格權應當在其中占據重要地位。人格權的獨立編纂不會造成原有制度的不和諧,相反,是對原有制度的完整發展。民法典的具體體系是按照民事權利的結構來構建的。將人格權確認為壹項獨立的權利,實際上是按照權利體系來構建整個民法典體系。可以說,人格權獨立編既繼承了現有的權利體系,又對其進行了適當的發展。特別要註意的是,人格權獨立編是對我國民事立法寶貴經驗的總結。《民法通則》將人身權與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並列規定,這在各國民事立法中是前所未有的。這壹制度本身就意味著我國民事立法將人格權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並列,從而為人格權法在民法典中獨立編纂提供了絕佳的立法先例。

2.民法典應規定壹般人格權制度。

如前所述,隨著現代科技經濟的發展和人權理念的提升,有必要將各種新的人格利益及時納入民法視野,這就決定了人格權法應當是壹個開放的體系。從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的規定來看,民法通則通過列舉各種具體人格權,規定了公民、法人的具體人格權,但沒有關於壹般人格權的規定。這壹方面嚴格限制了具體人格權的範圍,從而使人格權體系成為壹個封閉的體系,使壹些新的人格利益或與各種具體人格權不完全相同的人格利益難以獲得法律保護;另壹方面,只有具體人格權制度而沒有壹般人格權制度,在制度上是不完整的,也難以達到保護具體人格權的目的。

正因為如此,在民法中確立壹般人格權制度,促進人格權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壹般人格權的確立有利於全面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壹般人格利益。壹般人格權具有壹般條款的性質,法律對壹般人格權的規定將成為綜合條款,使各種人格利益得到保護,具有很強的包容性。這可以為法院處理各種新型人格權糾紛提供法律依據,使人格權制度成為壹個開放的體系。

3.進壹步完善生命健康權制度

《民法通則》在第五章“公民權利”的“人身權”壹節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由此可見,生命權在所有人格權中占據首要地位。此外,許多單獨的法律也規定了對生命權的保護。既然生命是最高的法益,那麽在具體人格權的設計中就應該將生命權規定為首要的人格權和首要的民事權利。只有確認了生命權,才能構建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在生命權方面,法律應作出以下關鍵規定:(1)明確生命最高法益的性質,確認生命權優先於其他民事權利,這是解決權利沖突的規則。(2)規定死者近親屬的賠償請求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被害人因死亡不能當面請求救濟,但在法律上,死者近親屬自然可以享有基於被害人生命權受到侵害的賠償請求權,這合理地解釋了死者近親屬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依據。也就是說,死者近親屬的請求權是自然人生命權法律保護的必然延伸,而確認死者近親屬的請求權,首先要承認直接受害人享有的生命權。(3)明確相關機構和個人的義務和責任。(4)涉及生命倫理、安樂死、藥物實驗、生命繁衍、節育等諸多領域的問題,都在法律中解決。(5)解決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4.明確界定隱私權

《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的規定,將隱私權從屬於名譽權,將隱私權的保護納入名譽權的保護範圍。然而,這種間接保護模式對於權利人來說是不夠的。由於名譽權與隱私權存在諸多區別,不宜適用這種類比,因此有必要在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獨立的隱私權制度。

在隱私權的內容上,既要保護私生活的秘密,又要進壹步拓展隱私權的內涵。具體應作如下規定:(1)規定私生活的安寧,包括生活的安寧、私人空間的私密性、私人活動的自主性、禁止他人非法窺視、監視、跟蹤和騷擾。(2)對住宅隱私作出專門規定,明確禁止任何人擅自非法闖入他人住宅。(3)保護個人隱私,禁止非法暴露他人個人隱私。(4)進壹步擴大個人生活秘密的保護範圍,如個人財產隱私、家庭隱私、基因隱私、經歷隱私,甚至談話隱私,未經許可不得泄露。(五)保護個人通信秘密,禁止他人非法監聽、截取他人信件、電子郵件、電話、電報。當然,隱私權的內容、保護、客體範圍以及侵犯隱私權的責任都需要在未來的民法典中予以確認。

5.明確界定債權

信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並支配其信用利益的人格權。信用是對民事主體經濟能力的評價,包括經濟狀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債務履行能力等。信用雖然具有很強的財產屬性,但仍然體現了壹定的人格利益,應當在人格權法中予以規定。確立信用權是完善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礎,對增強市場經濟所需的信用具有積極作用。更重要的是,信用權的確立有助於信用體系的完善。這是因為,壹方面,征信系統的壹個重要目的是維護信用,但只有在規定了信用權之後,征信系統的基礎才能建立起來;另壹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可能對社會主體的信用產生重要影響。如果征信的信息有助於提高某人的信用等級,會使他擁有更高的聲譽;而如果其信用度低,其信用權也會受到影響。信息的真實性也直接影響到對當事人經濟能力即信用狀況的正確評價。可見,信用權的確認是建立信用制度的法律基礎。在我國,雖然現行立法沒有將信用權規定為壹項獨立的權利,但很多法律法規都涉及到信用權保護的問題。

NPC法律委員會2002年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中國人民法和國家法(草案)》第21-24條明確規定了信用權,並將其規定為人格權,體現了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發展。

6.建立解決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沖突的規則。

人格權的沖突包括內部沖突和外部沖突:內部沖突是指人格權在行使過程中的沖突,外部沖突是指人格權的行使與其他民事權利和公法上的權利之間的沖突。例如,自新聞誕生以來,新聞自由與保護人權、社會知識與個人隱私、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之間就存在不同程度的沖突。權利沖突表面上看是權利行使邊界的交叉,但權利沖突的背後是對某些權利是限制還是加強保護的問題。在沖突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壹定的民事糾紛,所以權利的沖突往往伴隨著責任的確定。如果要加強對某項權利的保護,往往會面臨保護壹方免於承擔責任還是讓另壹方承擔責任的問題。例如,隱私權的行使與輿論監督權之間存在沖突。如果要加強對輿論監督權的保護,那麽就必須對隱私權進行限制,並可能豁免壹些輕微的侵權行為。在解決權利沖突時,要借鑒國外經驗,加強輿論監督的保障,適當限制公眾人物的人格權。

7.進壹步完善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保護。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呈現出新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人格權具有壹些不同於現實生活中的特征。比如,壹個人的姓名、職務在現實生活中不屬於隱私,但在網絡環境中可能成為重要隱私,披露者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2)個人隱私更容易受到侵犯,侵犯的後果也更嚴重,因為通過互聯網更容易存儲、處理和傳播個人信息。壹旦壹些侵權信息,比如誹謗詞,同時向全世界發布,就可能被強大的搜索引擎存儲,被無數次下載,造成成千上萬的網民對誹謗詞的關註和評論,造成的損害難以及時消除。

8.進壹步完善人格權商品化制度。

人格權本質上是壹種精神權利,但在市場經濟社會越來越具有財產權的特征。我國立法應確認人格權商品化。這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允許權利人對具有財產價值的人格權進行商業利用或者通過合同允許他人進行商業利用並獲得報酬。(2)商業化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後,允許通過侵權損害賠償來保護財產利益。比如在辦理肖像權相關案件時,要區分侵犯他人肖像權造成的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分別計算。既然肖像被商業使用,那麽就應該計算被使用的商業價值,應該以被告的盈利為基礎來計算應該賠償的損失。這種損失應該和精神損害分開。如果已經是商業權利,能夠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就應當賠償損害;如果不是商業化的權利,應該賠償精神損害。(3)在保護某些人格利益時,要考慮行為人是否將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商業化。比如,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應該構成侵權,但如果不是用於商業目的,或者行為人本人沒有惡意使用,比如出於對某人的尊重,將自己的肖像掛在臥室,則不壹定構成侵權。再比如,模仿名人特有的聲音、神態、舉止,如果不是用於商業演出,只是為了個人利益,可能不構成侵權。所以在認定模仿秀是否構成侵權時,要考慮這些人格利益是否應用於商業目的。(4)明確規定未經許可利用死者人格利益謀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壹般應認定為侵權。死者的人格標誌也應受到充分保護,不應受到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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