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保險業務許可證: (壹)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二)未按照統壹的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和核算的;(四)強迫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五)違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規定的;(六)拒絕履行約定的保險金賠償義務的;(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本條是對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處罰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非保險公司未經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了保險公司未經批準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了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有權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有權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經營,不得濫用經營許可,不得超越經營範圍從事活動,不得消極對待許可,拒絕或拖延為投保人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等。同時,保險公司不得不利用其強勢地位,制定霸王條款,侵害投保人利益。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確認保險人的違法行為,本條例明確列舉了保險人可能存在的具體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大致可分為七項。具體如下:1。拒絕或者拖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負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義務的保險公司,基於利益、成本、未來利益等方面的考慮。、以推諉、借口、踢皮球等方式拒絕投保人,甚至公開拒絕,或者以增加投保程序、附加條件、規定不合理的投保時間、地點等方式拖延投保人的投保行為。,並人為給客戶制造障礙。承保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承諾保險要約的行為,承保是保險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構成保險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同於壹般的商業保險。對於已經獲得營業執照的保險公司來說,不僅是壹種權利,更是壹種責任和義務。保險公司在取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營許可證時,有相應的承諾。拒絕或拖延承保直接違反了其對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承諾。而對於保險公司的承保行為,保監會也有相應的預期,即被強制接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保險資質的保險公司,不應拒絕或拖延承保,因為為了保證自己獲得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監會會強制保險資質的保險公司有可觀的利潤,在給予許可時,會對其進行地域和數量上的控制,以達到宏觀平衡。但是,保險公司的拒絕和拖延會破壞這種平衡關系。因此,本條例第10條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有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所選擇的保險公司在取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經營許可後,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為了體現這壹規定的強制效力,該條明確規定了拒絕或拖延承保的法律責任。2.不按照國家統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是指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遵守保險費率調整的有關規定,擅自變更保險費率,甚至以謀取不當利益為目的變更保險費率。根據該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率按照整體不盈不虧的原則確定,由相關專業機構根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計算評估得出,結合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收益和風險確定。擅自變更保險費率,本質上是擅自改變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分配,總體上有利於保險公司,不利於投保人的變更。因此,保險公司這種明顯的自利行為應該被禁止和處罰。在不同時期,保險公司也可能遭遇經營虧損,但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利益,條例也規定了相關的調整制度,以保證保險公司不盈利、不虧損。對於暫時的和個人的損失,很可能會增加壹般被保險人的負擔。而且,另壹方面,保險公司是利益分配的壹方。如果它可以不遵循全國統壹的保險費率自行調整保險費率,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保險公司作為利益主體,無權擅自變更保險費率。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不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是指保險公司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單獨管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經營,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收入和成本進行獨立核算,而是與保險公司從事的其他保險業務混合經營。獨立經營是指在人員設置、管理指導、業務處理、績效考核、會計核算等方面獨立,與其他保險業務明顯分離。《條例》明確禁止混業經營、混業核算,主要是考慮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是商業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獨立核算,可以清楚地知道強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真實盈利情況,從而為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合理確定保險費率提供依據。如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其他保險業務混同,不僅會影響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受理和賠付,還會失去判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營狀況的數據依據,難以合理調整保險費率和評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整體經營狀況。4.強迫被保險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主要是指違反自願原則,強迫被保險人訂立其他商業保險合同或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附加商業保險條款,以謀取更多的商業利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是強制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是壹種義務,對保險公司也是壹種義務。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規定的保險費率和其他條件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而商業保險合同具有自願性和營利性的特點。侵害被保險人利益強行推銷商業保險,不僅會影響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也不符合商業保險的特性,會阻礙商業保險自身的發展。依靠這種強制約束模式,必將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害保險公司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5.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公司不具備法定條件解除保險合同,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但法律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不得解除的除外,保險人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解除保險合同。除法律或合同禁止保險合同外,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53條規定,在責任開始後,申請人可以終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不得違反規定解除保險合同,這是世界各國保險立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我國保險法也采納了這壹原則。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但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1)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2)被保險人違反專用條款;(3)風險增加;(4)被保險人違反防災減災義務;(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違背誠信。《條例》第14條還規定了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條件,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除非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根據本條例第11條的規定,重要事項包括下列內容: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種類、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對於重要事項以外的事項,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此外,該條還規定了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被保險人未履行重要事項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解除合同前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在通知到達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規定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從反面理解,即規定了保險合同不能解除的條件,即保險公司不得以這些條件以外的其他原因解除合同。還需要指出的是,保險公司違反規定解除保險合同時,但違反了保險合同的規定,是否可以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首先,保險合同中關於終止條款的規定有兩種:(1)保險合同中寫明本合同不得終止。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約定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就違反了”。(2)保險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約定了解除條件,但保險公司不符合條件解除保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給予處罰,條例中並未明確。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在沒有明確禁止和處罰的情況下,只能推定不予處罰,只能視為普通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6.拒絕履行約定的保險金賠償義務,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以各種借口拒絕履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賠償義務。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遭受損失後,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全國統壹的責任限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核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結果告知被保險人。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需要指出的是,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範圍不僅包括賠償保險金的全額,還包括法定期限內的賠償保險金。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將被視為拒絕履行,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得到及時賠付。7.未按規定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為搶救傷者需要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保險公司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未在責任限額內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條例》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經核實後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有義務配合保險公司的支付或者墊付。保險公司有上述七種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是保監會責令其糾正錯誤行為,積極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其次,將視情況處以5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違規情節特別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該保險公司停止經營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限制業務範圍、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處罰,不影響在此之前的保險業務受理和理賠,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合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