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保險公司提供明確告知條款證據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保險公司提供明確告知條款證據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例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有明顯標誌(如粗體、放大字體或不同顏色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據上,或全部免責條款及說明單獨印制,單獨作出“被保險人聲明”或“被保險人聲明”。投保人已簽字確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明確的,壹般應認為保險人已盡到了及時、明確說明的義務。但是,投保人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實際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除外。”

本條確定了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免責或限制的舉證責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對於保險公司通過提交投保申請書的方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的案件,各地法院仍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法院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這壹證據及相關內容,只說:“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在法庭質證中,部分法院認定,保險公司雖然提交了對申請表和免責條款的意見(有被保險人簽字蓋章),但仍不構成明示義務。

針對以上困惑,律師做如下理解解釋。

《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采用能夠引起對方註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殊標誌,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格式條款進行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采取合理措施”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承擔已盡合理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本條旨在解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指的“合理方式”。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就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和限制條件向相對人承擔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這種暗示和解釋必須以合理的方式進行。這篇文章解釋了所謂的“合理的方式”。這篇文章有以下五層含義:

1.格式條款中需要以合理方式特別提示或者說明的,是指格式條款的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

2.訂立合同時,必須對免責條款和限制條件進行特別提示或說明;

三、這種特殊提示或說明的具體方式包括文字、符號、字體等特殊標誌,以及應合同對方要求的特殊說明;

四、特殊標誌必須足以引起對方的註意;

動詞 (verb的縮寫)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對其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格式條款的特殊解釋,我國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條款的提供者必須做出特別的解釋。這種解釋義務必須以“合理的方式”進行。本條對“合理方式”進行了界定。作出具體規定的原因有二:壹是由於目前我國合同法的實踐,格式條款已經在很多行業廣泛使用,如保險、民航、鐵路等行業;第二,全國各地法院在辦理上述行業相關規定的過程中,寬嚴相濟。有的地方法院認為所謂合理的方式就是只要壹方當事人自己貼出了特別說明就是合理的,而有的法院則走向另壹個極端,認為條款提供者應對所有合同條款做出具體詳細的說明,這讓壹些公司企業難以承受。這壹現象使得解釋具體規定義務的方式具有現實意義。

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對其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最常見的方式有兩種:壹是特殊簽名,二是錄音甚至錄像。壹些公司要求客戶在閱讀合同後,表明他們已經閱讀並理解了需要特別提示的內容,然後簽字認可。這是壹個非常好的方法。還有格式條款專門列出免責和謝安的條款,並做集中(連訂頁)專項說明,然後簽字人簽字認可。隨著數字技術的普及,音頻和視頻記錄方法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應該說這也是壹個比較好的方法。

綜上所述,法院在認定格式條款的限制和免除是否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時,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相關解釋的明確規定,既要維護格式條款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要加重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統壹以格式條款無效原則認定格式條款只要不利於非提供者就無效,實現兩者的平衡。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 上一篇:總之,律師的執業座右銘
  • 下一篇:怎樣才能報考壹級建築師?本人1997年中專畢業,在水利設計院工作,2009年7月從土木工程專業函授本科畢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