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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種分類的法律文件和補貼金額的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立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學工業部制定:

壹、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實施範圍

1.原則上按照化工部738號《有毒有害作業工作範圍表》和化工部923號《有毒有害作業工作範圍補充表》執行,即以常年直接從事化工有毒有害作業的壹線工人為津貼的主要對象。

2.凡未列入範圍的新產品、新工種(崗位),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公司)審批,並報部備案後實施。

3.生產過程中的產品崗位專職安全員、分析員、化驗員、維修工、車間生產管理人員等應享受低於相應崗位生產工人標準的津貼。

4.化學防腐工、廢棄物處理工、有毒物品儲運工可根據實際情況享受有毒有害化學作業崗位津貼。

5.在化工生產中,其他工作如化工粉塵、化工礦山井下作業、高溫高空、特別是重體力勞動等。常年直接從事的,按國家相關標準並參照其他行業的相關補貼。

二。津貼的分類和津貼標準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分為四個等級。

崗位津貼的分類原則上以《有毒作業分類》(GB 12331—90+0—90)國家標準為依據,即根據生產性毒物的毒性、作業環境中毒物濃度超標、有毒作業的工作時間和毒物對人體健康的實際危害程度,分為A、B、C、D四個等級。生產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應按國家標準《職業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85)確定。

凡接觸蓄積性毒物,對人體、臟器、血液、神經系統有極度危害的工作崗位,均定為甲類;

凡接觸蓄積性有毒物質,但勞動條件較好,劑量較小或毒性較小,對人體危害較大的工作崗位,定為B級;

凡接觸刺激性毒物、勞動條件惡劣、對人體造成中度傷害的工作,均定為丙級;

凡接觸刺激性毒物、毒性低、勞動條件差、對人體有輕微傷害的工作,均定為D級..

各等級每日津貼標準為(註:顯然以下指標不再適用):

A級危害極大2.0元

乙類高危險1.5元

丙類中度危險1.2元

丁等輕微危害為0.9元。

各單位在確定有毒有害化學作業崗位津貼等級時,應結合崗位勞動評價。

三。補貼資金的來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是對常年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員工的壹種工資補償。津貼在工資基金項下支出,並計入生產成本。

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可以提高。

四。津貼的支付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按實際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天數計算,按月發放。

2.通過處理改善工藝和設備或者改善有毒有害作業勞動條件的,應當根據新的情況重新核定和調整崗位津貼。

3 .實行有毒有害化學作業崗位津貼的企業,應加強對工人的健康監護,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檔案。

4.各單位要結合建立崗位津貼制度,整頓勞動組織,嚴格定額,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5 .實行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企業,應將增加的津貼總額與崗位技能工資試點和企業內部分配改革相結合,由企業自主安排。

6.有毒有害化學作業崗位津貼作為壹種工資報酬,是工資的組成部分,應納入退休費的計算基數。現在壹些省市有政策解決這個問題,企業按當地規定辦理;其他尚未解決的省市要創造條件,積極爭取早日解決。

7.有毒有害化學品作業崗位津貼應建立運行機制。隨著津貼標準的提高,範圍和檔次的調整,津貼總額也會相應變化,進入工資總額基數,與成本和工作效率及時掛鉤。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本實施意見自1993年2月起實施。各省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對已建立補貼制度的企業,提高補貼標準的時間仍按老甲字[1992]43號文件規定執行,也可根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安排確定。

本實施意見的解釋權屬於化學工業部。

補充:2000年以後實行工資協商制度的,給予接觸職業危害勞動者的崗位津貼部分進入了工資(有利於計算退休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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