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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治觀論文

法治應該是我說的最多的話題。我壹直認為法律包含三個層面。

最低的是制度層面,即法律是制度的體現。在這壹點上,我經常說,我們和經濟學有相同的交集,就是制度經濟學。經濟學家要建立各種制度,我們法學家也要這樣。該系統包括多個方面。

除了制度層面,我認為方法層面的法律是更高層次的法治。其實我們學法律也是學壹種方法,從法學院法學教育的方法就能想出來。美國法學教育的典型方式是,教授拿出壹個案例,讓學生自由討論,讓大家暢所欲言;但最後,學生應該問老師:妳有什麽看法?老師說,我沒有什麽看法和結論。我教妳的是方法,不是法律思維。

以前我們有壹篇文章叫《像律師壹樣思考》,意思是“像律師壹樣思考”,像法律人壹樣思考。法律的思維特征是什麽?第壹件事是重視證據,不管什麽事,都要拿出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要說話;妳說的沒有證據的話是沒用的,人家也不會采納妳。不僅用證據說話,還要用證據作為辯論的手段。

第三個層面,我覺得法律也要有思路。這個理念對我們來說就是法治。我們現在對法律的認識進壹步提高了,這就是法治和法治的區別。我們以前說法律是人民的意誌,人民的意誌當然全對。現在我們意識到,良法和惡法是有區別的,體制內也有良法和惡法。判斷良法惡法,要看有沒有法治觀念。就像憲法有好有壞壹樣,有憲法不等於有憲政。只有好憲法才能稱之為憲政。憲政就是在憲法後面加壹個主義,說明憲法是有思想的。

這樣,我們研究法律,就不能只關註制度本身,還要有方法和思路。

與法治密切相關的是憲政。憲政的核心是兩樣東西,壹個是民主,壹個是自由。憲政作為憲法的核心理念,是衡量憲法質量的重要標誌。而這個判斷取決於兩個基本的東西:民主和自由。

民主講的是國家權力從哪裏來。是上帝給了上帝最高的權威嗎?最高君主制?還是民權至上?其實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無論妳是哪種制度,人民的選舉權和監督權都是評價國家權力劃分是否科學有效的重要依據。權力之間分工的制約是憲政體制中最根本的東西。無論是三權分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是其他任何制度,人們都要比較哪種權力劃分最科學。從這個角度看,民主表達了權力的來源,或者說“主權在民”的思想。這是民主的核心精神。

自由是憲政的第二個核心內容。自由回答了諸如公民享有什麽權利,國家給予他們多少保護等問題。應當指出,對這壹權利的保護必須是真實的。當妳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會保護妳的權利不受侵犯。那麽這個問題就是壹個自由和人權的問題。所以憲法應該規定公民的人權,規定公民的自由和限制。這是自由的問題。

總的來說,西方傳統中的自由民主其實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既然要規定憲法,那麽憲法就應該保障公民的權利,或者規定公民可以放棄哪些權利。因此,權利或自由的限制本身就是壹個契約問題。我們國家的憲法,現在還有什麽政府政策,這顯然是沒有必要的。憲法是關於國家機關的設置和公權力的分配。完全沒有必要談我們實行什麽政策。畢竟政策會變。

所以說白了,沒有民主自由,或者說沒有我們的憲法理念,談依法治國就沒有意義。我們生活在壹個* * *壹樣的社會,沒有* * *壹樣的標準是做不到的!

按照制度、方法、理念的區分,我認為中國人的六十年,前三十年是從法律實用主義到法律虛無主義,後三十年是從法律經驗主義到法律理想主義。

所謂法律理想主義,就是把法律從工具、制度變成治國的理念。目前這個階段才剛剛開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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