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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018)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權的監管,規範保險公司股東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資質優良,關系明確;

(二)結構合理,行為規範;

(3)公開透明,有序流轉。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依法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和分類監管。

股權監督貫穿於以下環節:

(壹)投資設立保險公司;

(二)變更保險公司註冊資本。

(三)變更保險公司股權。

(四)保險公司上市;

(五)保險公司的合並和分立;

(6)保險公司治理;

(七)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或破產清算。第四條根據持股比例、資格條件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保險公司股東分為以下四類:

(1)金融I類股東。指持有保險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

(2)財務二類股東。指持有保險公司5%以上但不足15%股權的股東。

(3)戰略股東。指持有保險公司15%以上但不足1/3股份的股東,或者其出資額和所持股份的表決權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4)控股股東。指持有保險公司三分之壹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其出資額和所持股份的表決權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第五條中國保監會鼓勵具備風險管理、科技創新、健康管理、養老服務等專業能力的投資者投資保險業,促進保險公司轉型升級,優化服務。第二章股東資格第六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投資者,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

(1)境內企業法人;

(二)境內有限合夥企業;

(三)國內機構和社會團體;

(4)境外金融機構。

機構和社會組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的壹類金融股東,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份成為保險公司的I類金融股東。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資產管理計劃和信托產品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公眾股投資上市保險公司。單壹資產管理計劃或者信托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總股本的5%。保險公司有關聯關系,委托同壹或者關聯機構投資的,應當合並計算投資比例。第八條壹類金融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營狀況良好,營業收入水平合理;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納稅記錄良好,最近三年無偷稅記錄;

(四)信用記錄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失信記錄;

(五)合規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金融二類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信譽良好,投資行為穩定,核心業務突出;

(二)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資金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戰略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三)股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控股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壹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金融機構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第十二條境內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者,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普通合夥人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有存續期的,應當承諾在存續期屆滿前轉讓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3)層次簡單,結構清晰。

境內有限合夥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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