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小產權房,如果有房產證,就得到壹定的法律保護,否則,就不受法律保護。
相關規定如下
1,小產權房屬於集體產權,有些是違建;有些建在分配的土地上;還有的是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的。但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就是合法建築。
2.因為小產權房沒有獨立的房產證,不能轉讓,購買時只能簽訂買賣合同。但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
集體產權房:
在了解集體產權房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壹些相關的內容。第壹,什麽是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次,什麽土地屬於集體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基本定義:
集體產權的房屋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它們不是私有財產,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建設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經房管局登記。居民對房屋沒有完全獨立的產權,有的只是農村集體房屋,業內稱之為“鄉鎮產權”。鄉鎮產權不是字面上某壹級政府發的,而是在壹些村子裏,當地政府在沒有國家許可的情況下,把村裏的土地給了開發商,他們建設,公開出售。
優點和缺點:
當前,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大量私下和變相轉讓,不僅嚴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也給購房消費者帶來各種潛在風險。
1.沒有房產證
根據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性質發生變化之前不能買賣,在土地上建造的相應房屋也不能買賣、轉讓,因此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不能用於抵押和貸款。
《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貸款和抵押都是登記的,登記的唯壹證明就是房產證。現在農村的房子既沒有房產證,也沒有登記。
三是容易產生糾紛,房子沒有保障。
相當壹部分集體產權房是村裏自己開發的。鑒於集體產權對外出售本身就是壹種違法行為,賣方完全有權利,也可能想拿回自己的房子,所以購房者只能處於被動無奈的尷尬境地。
第四,房子質量沒有保證。
房子開發首先必須是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很多集體產權房都是土地所在村開發的,根本沒有資質,質量和信譽都沒有保證。
五、拆遷不予補償
將建在農村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明顯是變相出租土地使用權。正因為如此,目前我國農村房屋拆遷還沒有對承租人(使用人)進行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補償對象是農村土地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
六、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農民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不受法律保護,即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集體產權房對外出售,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壹旦發生糾紛,法律是不會保護和支持的。
七、村民證是非法的。
很多開發商為了更好的賣房,避開農村集體產權房只能在集體之間買賣的法律規定,想出了壹個怪招,就是給買房的城市戶口的消費者辦理壹個農村村民證,讓他們以本村村民的名義買房。其實村委會發的村民證是沒用的,連買賣行為的真實性都證明不了。而且村民證本身就是違法的,不能作為以後法律糾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