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及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商品房性能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築裝飾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設備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關於發布屋面防水國家標準《關於印關:的通知》(JB[2001]87號),山西省建設廳和* * *有關部門修訂了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範進行了審查,現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原《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0207-94於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廢止。
建設部負責本規範的管理和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山西建工(集團)總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屋面防水前言
本規範依據建設部《關於印關:通知的要求》(建標[2006 54 38+0]87號)由山西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會同有關單位* * *對《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207-94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進行了修訂。
在修訂過程中,規範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的建築屋面工程材料和施工經驗,按照“檢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原則進行了全面修訂,先後參加了部規範研究會議和協調會,通過多種方式征求了全國各有關單位的意見,反復論證了要點,最後召開了評審會,最終確定了報告。
本規範的主要內容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水屋面工程、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及分部工程驗收。
本規範今後可能需要進行部分修訂,相關規定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誌》上。
本規範中黑體字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必須嚴格執行。
屋面防水施工規範(二)——通用術語和術語屋面防水施工規範通則
1.0.1為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壹屋面工程質量驗收,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範。
註:1.0.1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根據建設部提出的“檢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十六字改革方針,本規範為
將相關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並,形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統壹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
質量指標。
1.0.2本規範適用於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
註:1.0.2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根據總則、術語、基本條文、卷材防水屋面工程、薄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預防
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及分項工程的驗收分章節敘述。
1.0.3屋面工程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和合同文件對工程質量的驗收要求不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註:1.0.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達到設計意圖的前提。
由於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本規範
明確屋面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合同規定進行驗收,但合同文件的規定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1.0.4本規範應與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GB50300-2001配合使用。
註:1.0.4本規範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GB50300-2001)規定的原則編制。本規範適用於屋面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子
司)、質量指標和驗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還強調執行本規範應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配合使用。
1.0.5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除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註:1.0.5本條依據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規定》(JJB(1996)626號),采用“屋面工程的施工質量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滿足要求。
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2屋面防水施工規範規範語言
2.0.1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層能滿足要求的使用壽命。
2.0.2壹個獨立的防水護欄。
具有獨立防水能力的防水層。
2.0.3框架接縫的潛水接縫
屋面找平層、剛性防水層、剛性保護層預留縫。
2.0.4完全粘合法
鋪設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采用全粘結的施工方法。
2.0.5空鋪法邊界粘貼法
鋪設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在周圍壹定寬度範圍內粘結,其余不粘結。
2.0.6點粘合法
鋪設防水卷材時,卷材或穿孔卷材應與基層呈點狀粘結。
2.0.7膠帶粘合法
防水卷材鋪設時,卷材與基層之間采用條帶粘結的施工方法。
冷粘法
在室溫下,粘合劑和其他材料用於將卷材與基底以及卷材之間粘合。
2.0.9熱熔法采用熱熔法
采用火焰加熱熱熔防水卷材底部熱溶膠進行粘接的施工方法。
2.0.10自粘方法
采用帶自粘膠的防水卷材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熱風焊接法
熱風焊槍搭接防水卷材的施工方法。
2.0.12倒置式水平倒置式屋面
防水層上有保溫層的屋面。
2.0.13高架屋頂
薄產品是用來在屋面防水層上豎立壹定高度的空間,起到保溫隔熱的作用。
2.0.14蓄水屋面進口屋面
在屋頂防水層中儲存壹定高度的水以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頂。
2.0.15種植屋面
用種植介質鋪設屋頂防水層,種植屋頂。
註:2術語
根據建設部626號[1996]通知精神,《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當現行標準中沒有統壹規定,需要給出定義或含義時,標準中使用的術語和符合性可以單獨、集中列出。根據這壹規定,本章列舉了本規範中15其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沒有規定的術語。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有兩種術語:
1在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沒有規定,在本規範中首次提出。如:倒置式屋頂、架空屋頂、蓄水屋頂、種植屋頂等。
雖然這個術語出現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但人們對它並不熟悉。如:防水層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設防、冷粘法、自粘法、熱熔法等。
屋面防水施工規範(三)——基本規定
3.0.1屋面工程應根據防水層的性質、重要性、功能要求和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級設防,並應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屋面防水等級及設防要求
工程屋面防水等級
Ⅰ Ⅱ Ⅲ Ⅳ
建築類型特別重要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築,重要建築和高層建築,壹般建築和非永久性建築。
防水層的合理使用年限為25年15年10年。
防水層應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分子改性瀝青防水卷材、金屬板、合成高分子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金屬板、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合成聚合物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可選二氈三油瀝青防水卷材、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
設防要求三個以上防水設防,兩個防水設防,壹個防水設防,壹個防水設防。
註:3.0.1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的性質、重要性和功能要求,將建築屋面的防水等級劃分為ⅰ、ⅱ、ⅲ、ⅳ級,防水層的合理使用年限應分別規定為25年、15年、10年和5年,並根據不同的防水等級規定防水層的選材和設防要求。
根據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層的合理使用年限,對壹個或多個工事選用高、中、低等級防水材料,作為設計人員設計屋面工程的依據。屋面防水層多種方式設防時,可采用同種卷材或塗層復合。所謂防水設防,就是具有獨立防水能力的防水層。
3.0.2屋面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進行設計。、屋面防水等級的設防要求,重要部位有詳細圖紙;屋面保溫層的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註:3.0.2根據建設部(1991)370號《關於控制屋面滲漏的若幹規定》,建築施工工程的屋面防水設計必須由具有防水設計經驗的人員承擔,並結合工程特點精心處理屋面防水構造。因此,本條規定,設計人員在設計屋面工程時,應當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性和功能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屋面防水等級和屋面做法,然後根據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防水材料、經濟技術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綜合考慮防水材料,按照設防要求的規定進行屋面工程的結構設計,並繪制屋面工程的設計圖紙;對於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設計師也要畫出細節。保溫層的理論厚度應經過計算確定,這是屋面工程設計的基礎。
3.0.3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並編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註:3.0.3根據建設部(1991)837號文《關於提高防水工程質量的若幹規定》,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圖紙會審,掌握施工圖中的細部構造及相關要求。壹方面是核對設計圖紙,另壹方面使施工單位掌握屋面防水設計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失誤。同時,制定保證防水工程質量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3.0.4屋面施工過程中,每道工序應建立自檢、交接檢、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並保存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完成後,應經監理單位(或施工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
註:3.0.4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間,上道工序存在的問題往往得不到解決,反而被下道工序掩蓋,給屋面防水留下質量隱患。因此,必須按工序、分層次加強檢查驗收,即在操作人員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工序間交接檢查和專職質量人員的檢查,檢查結果要有完整記錄,經監理單位(或施工單位)檢查驗收後才能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以達到消除質量隱患的目的。
3.0.5屋面工程防水層應由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防水專業隊伍施工。操作人員應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
註:3.0.5防水工程施工實際上是對防水材料的再加工,必須由專業的防水隊伍進行,以保證防水工程的質量。本條是指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水施工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和業績進行綜合評定後,授予資質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操作人員應接受防水專業培訓,達到規定的操作技術水平,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上崗證。對於非防水專業隊伍或非防水工人,當地質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3.0.6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和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材料進場後,應按本規範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抽樣復驗,並提出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於屋面工程。
註:3.0.6防水、保溫材料除應有產品合格證、性能檢測報告等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外,還應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該產品抽樣檢驗認證的檢測報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為了控制防水保溫材料的質量,進場材料應按本規範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取樣和復驗。如發現有不合格材料進入現場,應責令其退場,絕不允許在工程中使用。
3.0.7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應對已完成的屋面部分采取保護措施。
註:3.0.7屋面工程成品保護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屋面施工結束後,很多項目就去進行其他操作,比如安裝天線、安裝廣告支架、堆放腳手架工具等。,導致防水層局部破損而滲漏。因此,防水層施工完成後,應註意成品保護。
3.0.8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裝。屋面防水層完成後,不得打洞或用重物撞擊。
註:3.0.8本條強調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和預埋件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裝完畢。如果人們在施工完成後安裝防水層,鉆孔或重物會破壞防水層的整體性,容易導致屋面滲漏。
3.0.9屋面工程完成後,詳細的構造、接縫、保護層等。應按本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外觀檢查,並進行噴水或蓄水檢查。
註:3.0.9屋面工程必須無滲漏,以保證使用要求。無論是防水層本身還是屋面細部構造,都只能通過外觀檢查來看表面特征是否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肉眼是否會滲漏。雨後或連續澆水2小時後,才能對屋面進行工況測試,以觀察屋面工程有無滲漏。還規定可檢查蓄水的屋面不得少於24h。
3.0.10屋面的保溫層和防水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及以上大風時施工。施工環境溫度應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環境溫度
項目建設的環境溫度
粘結保溫層的熱瀝青不得低於-10℃;水泥砂漿不低於5℃
瀝青防水卷材不低於5℃
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冷粘法不低於5℃;熱熔法不低於-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冷粘法不低於5℃;熱風焊接法不低於-10℃
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的溶劑不低於-5℃,水溶性不低於5℃。
溶劑型和水溶性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分別不低於-5℃和5℃。
剛性防水層不低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