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申報、實施和監督管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市)、鎮、鄉應當編制城市規劃和鎮、鄉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第六條城鄉規劃建設應當保護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村)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鄉風貌特色。第七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城鄉規劃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或者指定的展示場所公布城鄉規劃文本和主要附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書面、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和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實處理。第十條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創新管理模式,通過規範引導、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聯合監管等多種方式,提高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的效率。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促進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中的重大問題。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依法報批。
縣級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依法報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本市市區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管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四條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專項規劃需要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代表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編制機關將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時,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對規劃進行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