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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活動。

第三條貨物和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適用於本省、區、市、縣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第五條采購人在貨物和服務招標活動中,應當執行節能、環保、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行合同承諾、解答疑問、配合投訴處理、監督檢查等關鍵環節的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方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接受禮品、回扣或其他與采購無關的商品和服務。

第七條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項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的屬性。無法根據政府采購項目分類目錄確定的,按照有利於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範圍內依法進行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不得為其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與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二章招標

第九條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在委托範圍內自行招標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活動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服務水平、供應和價格等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和資產配置標準,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並計算價格。

第十壹條采購要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對象擬實現的功能或目標,以及為實施政府采購政策應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擬執行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範;

(三)采購標的應當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數量、交貨或實施采購項目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對象擬達到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標的驗收標準;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和服務要求。

第十二條根據價格計算,采購人可以在采購預算範圍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和預算,如果設定了最高限價,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4)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以及招標文件的出售價格;

(六)公告期限;

(七)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合格供應商名單,並從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壹)發布征集資格預審公告;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供應商庫;

(3)買方的書面推薦。

通過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方式產生合格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通過第壹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合格供應商名單的,擬選擇的合格供應商總數不得少於擬隨機選擇的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選擇是指通過抽簽來選擇供應商,以確保所有合格的供應商機會均等。隨機選擇供應商時,應至少有兩名采購方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並做好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壹同歸檔。

投標邀請書應同時發送給所有被邀請的供應商。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和資格預審日期。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首次發布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總資產、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也不得將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的授權、承諾、認證、背書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要約期限屆滿後,取得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的,可以延長要約期限並予以公告。

通過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聯合發布,招標文件應當提供給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

第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果沒有規定,聯合體投標不得被拒絕。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文件的密封、簽字和蓋章等要求。);

(3)投標人應提交的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采購對象應滿足的要求,投標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方式以及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況;

(六)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如果設定了最高限價,還應披露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和圖紙;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十壹)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無效投標;

(十二)投標的有效期;

(十三)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的收取標準和方法;

(15)投標人信用信息的查詢渠道和截止時間,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的具體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要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申請人須知;

(三)申請人的資質要求;

(四)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五)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六)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的方式、截止時間、地點和日期;

(七)申請人的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和期限、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規則;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文件應免費提供。

第二十二條壹般情況下,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但無法以書面形式準確描述采購要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符合采購要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的試驗報告,樣品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如需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還應明確檢測機構的要求和檢測內容。

采購活動結束後,未中標的投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回或者經未中標的投標人同意自行處理;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保存和密封,並作為性能驗收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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