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和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間輔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的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發展,註重效益;
(三)行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支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各省生產性非農業主應確定本地區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農場,下同)。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應當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優化發展布局為目標。重點發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可持續利用的區域;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具有壹定恢復潛力,能夠實現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進行保護性開發,優先進行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適度進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限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差、生態脆弱地區開發,優先修復生態環境。第八條農民是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受益者,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單位。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由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獎優罰劣的管理辦法。
國家農發辦根據各省總體資金規模、資源稟賦和發展政策核定各省發展縣總數,省級農發機構在總數內根據耕地面積、產業優勢和工作基礎確定本省具體發展縣。第十條按照統壹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廣東農墾總局(以下簡稱各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國家農業開發辦公室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制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協調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資金,監管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
省級農業開發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制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的具體政策和發展規劃,撥付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確定本地區各級農業開發機構的管理職責,監督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第二章資金管理第十壹條農業綜合開發支出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根據農業綜合開發的目標和任務,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地方各級政府投入的資金應當納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第十二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工作績效等因素,其中基礎資源是主要因素。
基礎資源要素包括耕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糧食、棉花糖等大宗農產品產量、水資源等基礎數據;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具體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和政策創新。
財政部可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重點,適當調整年度資金分配的具體因素和權重。第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貼、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加大對農業綜合開發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