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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哪裏變了?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新的環境保護法。這次修改明確了新世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強化政府責任和責任監管,銜接和規範相關法律制度,推動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實施。

據了解,從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1995)到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012),全國人大代表2474人,提出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78件,反映出現行環境保護法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社會各界要求修改的呼聲很高。

這是壹個全面的修訂。修訂後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有法律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較大變化。

保護環境是這個國家的基本國策。

目前,中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新環保法定位為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主要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解決* * *問題。

為此,新環保法進壹步強化了環境保護在總則中的戰略地位,按照《國務院關於以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將環境保護融入經濟社會發展。

新法增加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並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汙染者負責的原則。”

新法在第壹條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定;進壹步明確“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突出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環保法調整了章節結構,強調政府責任、監管和法律責任。

現行環保法關於政府責任只有壹條原則性規定,新法將其擴展為“監督管理”壹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進壹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增加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和江河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在政府對排汙單位的監管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突出問題,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新法加強了地方政府在上級政府機構對下級政府機構的監督方面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規定了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的監督責任。

規定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關於環境日的規定,聯合國大會指定的世界環境日被寫入這部法律,並規定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

為了進壹步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新法規定公民應當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同時補充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的損害。

新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環境保護意識。

設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

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了公眾對政府和排汙單位的監督。

本章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壹是明確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二是明確重點排汙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公開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汙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說明情況,並充分征求意見。”“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每年向全國人大報告環境狀況。

新環保法對發揮NPC的監督作用作出了新的規定。

新法突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和實施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其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重大環境事件進行專題報告。

科學確定符合國情的環境標準。

新環保法增加了要求科學確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標準的條款。

目前缺乏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準,我國現行的環境標準主要是在發達國家環境標準和標準體系的基礎上制定的。國家現已建立重點工程測試中心,建立國家環境標準的基本框架已經確立。

國家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體系。

新環保法完善了環境監測體系。

新法通過規範的制度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壹,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監測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壹布設監測網絡,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完善跨行政區域汙染防治體系

新環保法完善了跨行政區域的汙染防治體系。

對於跨行政區域汙染的防治,現行環保法僅在第15條中原則規定由政府協商解決。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聯防聯控協調機制,實行統壹規劃、統壹標準、統壹監測、統壹防治措施。

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

新環保法補充了總量控制制度。

第壹部新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汙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機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超過國家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區域,暫停審批增加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提升服務水平,促進鄉村治理

針對農業和農村嚴重的汙染問題,新環保法進壹步加強了對農村環境的保護:壹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應用農業環保新技術,加強農業汙染源的監測預警,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二是增加了“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服務水平,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規定。第三,規定“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和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四是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定點屠宰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科學處置畜禽糞便、屍體、汙水等廢棄物,防止汙染環境。”五是增加了“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處置農村生活垃圾”的規定。

未經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

新環保法增加了“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的規定。

新法將環境保護中壹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完善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增加了“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 同時,加大環境和經濟激勵力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達到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壹步減少汙染物排放,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按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或者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法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有關社會組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並具有良好信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利益。

情節嚴重的,將適用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突出了當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進壹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法規,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以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排放汙染物,或者以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方式逃避監管的;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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