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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規範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國外貸款項目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列入《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的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發展計劃局)和經濟委員會(經濟貿易局)等具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和編寫

第四條投資建設《目錄》所列項目的企業應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目應當由具有甲級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申報單位;

(二)擬建項目的情況;

(三)擬建設用地及相關規劃;

(4)資源利用和能源消耗分析;

(5)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6)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六條企業投資建設列入《目錄》的項目,應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壹式五份,並附以下文件或資料:

(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意見;

(四)按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附初步招標方案;

(五)建設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出具取水預申請批準文件;

(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項目申請企業應對所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七條企業在本省投資建設屬於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在本省投資建設屬於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時應附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查並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企業技術變更報告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和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聯合上報)。

第八條省屬企業投資建設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經項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後提出意見,向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後提出意見,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九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受理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書面告知。

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需要評估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對評估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查時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查項目申請報告時,如果涉及其他行業部門的職能,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或者向上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由於特殊原因,難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也未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的,視為核準。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評估、征求公眾意見或者進行專家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經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企業出具項目核準文件,並抄送相關部門和項目初審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向項目申報企業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項目初審部門。

第四章批準的內容和效力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查: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全省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

(4)區域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壟斷國內市場;

(六)未影響國家和省的經濟安全;

(七)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共利益特別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申請項目的企業可根據項目核準文件辦理用地、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七條項目批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企業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向政府投資部門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已核準的項目,項目申報企業如果對項目核準文件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應當及時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對應當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已申報但未核準的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企業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監、安全生產、重大項目稽察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項目申報企業對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壹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咨詢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申報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決定,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投資項目未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項目批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投資建設《目錄》中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附件: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2004年版)

簡要描述:

(壹)本目錄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

本目錄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

(二)列入本目錄的項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由企業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本目錄明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不得下放。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以特別授權大型省屬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4)需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參見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五)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的審批辦法另行制定。

(6)本目錄是2004年版。根據情況,會及時調整。

壹、農業、林業和水利

農業:涉及土地復墾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跨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和總庫容5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項目:涉及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能源

(1)電力

水電站: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除燃煤項目外,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力發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網項目:330千伏以下電網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煤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以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3)石油和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收儲存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配套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集輸管網):年輸氣量5億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交通

(1)鐵路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內100公裏以下省級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公路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以外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其他收費公路以及省際、國省幹線以外的跨市公路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長度超過100米的跨省區項目或涉及跨市協調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民用航空

機場擴建:總投資65438億元以下的省級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原材料

鋼鐵:工業儲量規模5000萬噸以下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以下的磷肥項目、鉀肥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清淡的煙草

紙漿:年產34000-10000噸的紙漿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加工能力1.500噸糖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項目禁止建設。

不及物動詞城市建設

城市供水:50萬噸/日以下的跨市調水項目或1萬噸/日以上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垃圾焚燒發電和危險廢物處理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汙水處理:日處理能力5萬噸以上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日處理能力200噸以上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經濟適用住房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普通商品住房:建築面積65438+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房地產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市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影視等社會事業:除大學城、醫療小鎮等園區項目以外的省屬單位項目和總投資6543.8億元以上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遊業:總投資654.38+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不含)的國家和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總投資654.38+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不含)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

八。國外投資

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上6543.8+0億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總投資5000萬美元(不含)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太原享有總投資6543.8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的審批權。

九。海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不含)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10萬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關鍵詞:工業企業投資核準辦法和規定

f: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省長助理、省政府副秘書長。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高院、省檢察院。人民團體和新聞機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6年1月20日印發

* * *打印750份。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編號186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27日起施行。

X省代省長

2006年1月12日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監控企業投資活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保障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山西省企業投資核準目錄》(見《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以外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發展計劃局)和經濟委員會(經濟貿易局)等具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四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

總投資6543.8+0億元以上的省屬企業、跨設區市和企業投資項目(50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總投資6543.8+0億元以下的企業投資項目(50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的權限劃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企業投資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

第六條企業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應當填寫《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按照投資項目備案分級管理權限的規定,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企業應當對提供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企業應當自依法完成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上報的《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文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

第八條為方便企業備案,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逐步采用網上備案等備案方式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備案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公告撤銷備案文件。

企業未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手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並對投資項目備案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本辦法規定需要備案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附件: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

投資方基本情況全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性質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城鄉個人4、其他類型企業5、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性質1、新建2、擴建3、改建4、遷建5、其他建設地點:省(區、市)、縣(區)、鄉(鎮)建設。

產品年生產規模)1、2、3、4、主要建設內容資源消耗水立方米/日電萬度/日煤耗噸/日油耗噸/日廢氣排放量立方米/日廢水噸/日固體廢物噸/日總就業人員,其中管理人員計劃新征地畝,其中耕地面積畝,總建築面積平方米,計劃開工時間月,建設工期月,項目投資情況月。項目總投資10000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10000元,流動資金10000元。a .項目資金為10,000元。其中投資人及出資額:1、2、3、4、b .直接融資10000元c .銀行貸款10000元d .其他投資10000元所附文件名稱及編號:1、企業決定投資建設的有效文件(必填)2。營業執照復印件3、4。項目負責人:電話:法定代表人(簽字)

關鍵詞:工業企業投資備案辦法法規

f: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省長助理、省政府副秘書長。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高院、省檢察院。人民團體和新聞機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6年1月20日印發

* * *打印7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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