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共同打造M&A平臺。
模式:PE機構和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通過設立M&A基金或公司的方式設立M&A平臺。
出資:(1)PE機構和上市公司各出資壹部分,其余由PE機構募集;(2)PE機構和上市公司投入全部資金成立產業基金。壹般來說,作為並購基金GP,PE的投資範圍不會超過65,438+00%。
持續時間:4-5年。
雙方責任:壹般PE機構負責項目選擇、交易結構設計等資本層面,上市公司負責標的的日常經營管理。
結構:通常采取有限合夥的法律形式。PE機構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GP),兼任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可以是有限合夥人(LP),也可以是普通合夥人或基金經理連同PE機構。上市公司關聯方可以參與出資,成為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其余資金由PE機構募集。
盈利:PE機構——基金在運作過程中收取壹定的管理費;標的到期後,被上市公司收購,獲取超額收益;享受市值增長帶來的溢價(M&A基金成立前,PE機構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傳統並購實現轉型升級,新興產業希望通過並購掌握最新技術和產業趨勢,實現產業鏈的完整布局;享受市值增長。
2.PE機構拿戰略股當M&A顧問。
模式:PE機構擔任上市公司M&A顧問,提供M&A方案設計、財務及法律盡職調查、資本市場日常事務咨詢。
盈利:壹方面PE機構收取財務咨詢費,另壹方面作為股東享受市值升值帶來的溢價。
3.作為M&A顧問的PE機構。
僅作為M&A顧問,這種模式不如上述兩種方式明顯,PE機構的主動性可能更差。
第二,監管部門對這種新模式的態度
這種模式可能存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隱患。,而相關監管部門也對這種模式持謹慎態度,從矽谷天堂上報股轉系統材料時監管部門多次對這種模式的反饋就可以看出。
證監會對這種監管模式的官方回復:“我會堅持“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的市場化監管,在合法合規的範圍內,盡可能讓市場主體自主決策。進壹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其在上市公司產業轉型升級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為防範該投資模式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現象,我會加強監管,依據《上市公司收購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強化“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簽訂市值管理協議、關聯交易等,嚴厲打擊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任何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壹起查處壹起,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
三、該模式實際操作的要點
結合公開信息,矽谷天堂起訴大康牧業的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變更及戰略調整,上市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未能履職。
在該模式中,PE首先通過直接舉牌、大宗交易、參與定增等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者。,且PE機構與上市公司控制層達成戰略合作等合作協議,在PE退出前可以保持壹致,對公司未來發展不會有太大改變,對行業發展趨勢有壹定把握(收購標的會經歷壹定的培育期)。
我認為這種模式應該在幾個方面取得成功:
1,能夠與上市公司控制層在公司經營策略上長期保持壹致(尤其是出於產業整合的考慮)以有效收購標的並達成壹致。
2.項目資源滿足需求。
3.監管部門的意見很重要。鑒於監管部門目前沒有細化的規定,這種模式可能會處於“壹事壹議”的狀態。
4.從市值管理的角度,準確把握二級市場。
作為PE機構,盈利模式主要來源於:
1,M&A基金管理費
2.M&A顧問費
3.股票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