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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壹步推進法治株洲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壹、法治株洲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1,株洲法制建設的重大意義。加強法治株洲建設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建設“法治湖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執政方式,加快株洲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多年來,市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大力推進依法治市進程,在民主制度建設、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為法治株洲建設奠定了良好基礎。當前,株洲正處於大轉型、大投資、大調整、大發展的重要時期。這壹時期既是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主義先進生產力的快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人民民主法制意識的日益增強,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對黨的執政能力特別是堅持科學、民主、依法執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全面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主要內容,深刻認識加強法治株洲建設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中央社會保障政策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壹體”總體布局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省委“在實踐中幹、走在前列”要求的具體行動,對我市加快“兩個社會”建設、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2.株洲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致力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國為核心內容,以執法為民為本質要求,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 以服務大局為重要使命,以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大力推進民主法治建設。 不斷提高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領域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設民主法制更加完善的法治社會,人民政治、經濟、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使法治建設走在全省前列,為推進株洲“兩個社會”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3.株洲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尊重和保障人權,執法為民。

堅持公平正義。在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堅持法治和團結。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和重大工作部署,結合株洲實際,開展執法司法工作。

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定不移地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充分發揮以德治國的重要作用,在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同時,進壹步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

4.株洲法治建設總體目標:力爭到2020年,基本實現我市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法治化,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基本建成民主健全、法制完備、公共權力規範運行、公民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法治社會。“十壹五”期間的主要目標是:

加快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民主制度化、規範化。黨的領導地位進壹步加強和鞏固,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提高,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堅持民主集中制,深化和完善黨代會常任制,增強黨內團結和活力,擴大黨內民主;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深化“民主懇談”制度,深化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區創建活動,不斷豐富基層民主形式。

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積極穩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到2010,國務院提出的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落實;完善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全面推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進壹步明確和規範政府部門的職權和行政程序,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機制;加強市場監管,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依法平等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嚴格的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建設壹支政治合格、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行政的隊伍。

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認真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到2010,中央提出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確保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目標在全市範圍內得到全面貫徹和落實;積極推進各級政法機關執法行為規範化建設,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將各項執法工作納入規範有序軌道;規範法律服務行為,建立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體系。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制定實施株洲市“五五”普法規劃,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素質,強化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質;加強法學教育和研究,為我市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保障。

完善公民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深入持久地開展依法維權活動,重點維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農民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社會群體的權利;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加強社會公共安全管理,完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

第二,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

5.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堅持黨委對推進依法治州的統壹領導,加強和改善各級黨委對同級人大、政府、CPPCC等組織的領導,發揮黨組在這些組織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按照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規範黨委與NPC、政府與CPPCC的關系,支持NPC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職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支持CPPCC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支持政法機關發揮職能作用。加強黨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支持它們依法依規開展工作,更好地成為黨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6、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加強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推進依法治市進程。監督、支持和保障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動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發展。支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樹立司法權威。依法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保障,確保司法公正。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自覺成為法治株洲建設的實踐者、推動者、宣傳員。

7.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學習、遵守、貫徹、維護黨章,深化幹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鞏固擴大先進性教育成果,建立株洲特色黨員長期受教育、永葆先進性的長效機制。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建設壹支政治堅定、能力突出、作風優良、群眾信賴、善於引領科學發展的幹部隊伍。堅持“兩個務必”,大力弘揚求真務實之風,按照“七減”“四不”要求,深入開展創建“人民滿意機關”和機關效能建設活動,轉變工作作風。紮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健全有效的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認真落實黨內監督十項制度,落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經濟責任審計、述職和誡勉談話等制度,嚴肅查處職務犯罪,抓住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整改治亂。加強黨內監督,充分發揮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作用。完善黨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提高決策水平。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積極探索發展黨內民主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擴大和深化黨代會常任制,堅持黨代會年會制,下半年換屆鄉鎮黨委,全面推行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堅持和完善黨代表提案、建議和意見制度,進壹步發揮全委會在重大決策、重大事項和重要人事任免中的作用,推進黨的建設和黨內生活制度化、規範化。鼓勵和維護黨員講真話、說實話,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

第三,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8.支持和保證NPC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進壹步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黨委要及時聽取人大領導小組的工作匯報,認真研究解決人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支持和保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重大事項決策權和選舉任免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在黨的領導下,自覺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責任,使市委的重大決策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全市人民的意誌,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權力機關的領導人員,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正確履行監督職責,緊緊圍繞黨委工作大局,聚焦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預算審查、執法檢查、執法評議等形式,加強對政府和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保證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正確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策權,明確界定重大事項範圍,規範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凡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定職權範圍內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政府、法院、檢察院應及時提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政府、法院、檢察院應當認真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要進壹步完善任免監督機制,把人大常委會對任命幹部的述職和民主測評結果作為考核和任免幹部的重要依據之壹。

9.充分發揮NPC代表的作用。改進人大代表選舉工作,完善代表公示制度,優化代表知識、年齡和專業結構。加強對各級人大代表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堅持差額選舉制度和選民、代表聯合提名推薦候選人制度,尊重、維護和保障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規範和創新NPC代表活動,增強代表履職實效。各級政府和“兩院”要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參政議政機制。加強NPC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辦理和落實,建立和落實政府領導牽頭的重點提案制度和辦理建議承辦單位領導負責制,確保辦理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NPC閉會期間議案的提出和辦理。代表在閉會期間要積極開展活動,密切與選舉單位和選民的聯系,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代表的績效考核制度和辭職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的激勵約束機制,實行代表向選民和選舉單位報告工作、接受評議的制度。

10,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壹步完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完善NPC常委會議事程序和會議制度,建立健全NPC代表列席NPC常委會會議和公民列席NPC、NPC常委會會議制度,推進NPC及其常委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優化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逐步提高專職比例。完善學習培訓制度,進壹步重視和加強人大常委會幹部隊伍和辦事機構建設,努力提高依法履職能力。

四、堅持和完善* * *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1,加強CPPCC政治協商。進壹步完善政治協商制度,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過程,對經濟發展、社會等重大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中進行協商,充分發揮CPPCC政治協商在重大決策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在積極推進CPPCC政治協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同時,要積極探索政治協商的新形式,拓寬政治協商的渠道,使政治協商更加生動活潑、富有成效。

12,積極推進CPPCC的民主監督。進壹步明確內容,完善民主監督形式和機制,暢通民主監督渠道,加大民主監督力度,提高民主監督實效,充分發揮CPPCC的民主監督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認真聽取CPPCC的批評和建議,充分發揮CPPCC提案和建議在民主監督中的作用。認真貫徹落實市委批轉的《關於實行委派民主監督員工作制度的意見》精神,支持CPPCC不斷探索民主監督新途徑,努力形成民主監督長效機制。黨委、政府監察機關和新聞媒體要與CPPCC保持密切聯系,加強工作協調配合,提高民主監督的質量和實效。

13,積極支持CPPCC參政議政。各級人民政協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帶有全局性、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問題,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協商論證,積極建言獻策,發揮人民政協的政治優勢,積極協助黨委政府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維護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與CPPCC的聯系和溝通,為CPPCC參政議政創造有利條件。

14.加強CPPCC自身建設。充分發揮CPPCC作為*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重要機構的作用,支持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重大決策和各項活動的討論和協商,履行職責。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進壹步擴大CPPCC的團結,增強CPPCC的包容性,認真探索發揮社會各界作用的方式方法。依法保障CPPCC委員的民主權利,鼓勵和支持CPPCC委員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充分發揮CPPCC委員在履行CPPCC職能中的主體作用。著眼統壹戰線和CPPCC事業的長遠發展,加強CPPCC機關建設,努力造就壹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知識豐富、業務熟練的高素質CPPCC幹部隊伍。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法治政府建設

15,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政府機構改革,依法合理劃分和規範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權責,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制化。按照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全面實施鄉鎮機構改革,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精簡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嚴格核定和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編制,強化鄉鎮公益事業單位公共服務職能,加快鄉鎮經營機構改制,努力提高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壹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降低審批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強化服務功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範審批制度,完善備案制度;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嚴格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政府投資決策問責制度和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制度。推進公共財政體制改革,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嚴控財政風險;繼續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改革,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

和管理,建立健全財政預算、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和專項審批制度。

16,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按照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監管、高效便民的要求,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經濟調節機制,全面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加強和改善金融管理,積極推進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優化,深化民營經濟國際化進程,創建中國民營經濟創新示範區;完善經濟社會發展統計體系和經濟運行監測評價預警機制,保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強食品藥品餐飲衛生行業市場監管,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嚴厲查處商業賄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和產品質量監督機制,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維護公平公正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管,建立由稅務、工商、金融、衛生、公安、質監等部門綜合監控的信用黑名單制度和信用公開評價制度,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快形成統壹、開放、競爭的格局。

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加強社會管理,落實社會管理的各項法定職責,依法查處損害公眾利益和影響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加強環境資源保護、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執法,加快建設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優化公共服務,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城鄉社區衛生服務,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制度,逐步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強化政府保障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責任,積極探索並快速推進保障城鄉公民教育資源平等的權利;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壹步規範失業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和社會福利體系;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推進公共服務社會化,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進入公共服務領域,逐步建立統壹開放、公平高效的現代公共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17,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壹致的基本要求,深化法治政府建設,切實保證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規範、監督有效。全面貫徹行政許可法,嚴格實施行政許可,完善依法行政許可定期評估和清理制度,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規範起草、審查和發布程序,完善前置審核和備案審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文件提出異議的處理機制。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健全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完善重大決策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律師、法律專家和相關專業人士組成政府法律顧問團參與重大決策咨詢,實行決策論證制度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政策。

政治決策事項的跟蹤反饋制度和績效評估制度將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和政務公開,完善政府內部辦公業務專網建設,擴大網上辦公範圍,實現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進政府管理自動化和信息化;加強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為公眾信息咨詢和申請許可提供便利條件;深入推進政務(信息)公開,重點加大財政收支、行政審批事項、國有資產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等領域的公開力度,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引導和規範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發展,逐步將行政機關承擔的行業標準制定、信用資質認定、檢驗檢測、信用評價等工作轉移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降低行政管理的服務成本。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機制,按照權力與利益脫鉤、權力與責任掛鉤的原則,適當轉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加快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系。規範行政執法活動和程序,合理行政。

自由裁量權,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行政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積極組建城市管理領域綜合執法機構,重點推進文化、交通、農業、環保、食品安全等領域綜合執法。同時,調整和規範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職能。完善行政監督體系,創新層級監督模式,支持監察、審計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專項監督,強化社會監督,完善行政投訴處理機制。各級政府要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充分發揮行政復議職能,加強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

18,建設壹支政治合格、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行政的隊伍。認真貫徹公務員法,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建立健全公務員學法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推行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崗前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制度,不斷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執法為民的理念;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實行執法執勤人員定期培訓制度,不斷提高執法業務水平。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執法工作。嚴懲執法人員枉法、受賄枉法、違法亂紀等行為。,繼續加強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法律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和聯系制度,更好地為法治政府建設服務。

不及物動詞加強司法制度和工作機制建設

19,認真落實司法體制改革措施。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壹部署,穩步推進市、縣、市、區四級法院、檢察院改革,及時總結經驗,進壹步完善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運行高效的司法體制,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改革審判機關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制度,逐步實現審判權、檢察權與內部行政事務相分離。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嚴懲司法領域的腐敗。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檢察官選拔制度和考核制度,建設高素質司法隊伍。

20、規範司法行為。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並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規範司法審判行為,堅持和完善立案與審判、審判與監督、審判與執行相分離,全面推行公開審判制度和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繼續深化司法權力運行制約機制,完善合議庭和獨任法官司法責任制以及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堅持和完善行政訴訟異地交叉審理制度。建立健全執行威懾機制和執行聯動協作機制,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嚴格規範檢察執法行為,加強對刑事偵查行為和訴訟活動的監督,大力推進檢務公開,完善主辦控告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堅決杜絕刑訊逼供等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建立和完善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相銜接的制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完善司法糾錯機制,依法及時糾正司法不公,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21.加強和規範法律服務。完善律師、公證、民商事仲裁、司法鑒定和基層法律服務等管理制度。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積極探索設立政府公職律師和企業律師,完善律師監督機制,規範律師執業活動,保障律師依法參與各項訴訟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公證管理和公證服務,建立公證行業誠信保障體系,提高公證公信力。規範民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完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明確司法鑒定人的主體責任,建立面向社會的統壹司法鑒定制度。進壹步規範城鄉基層法律服務,促進其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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