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基本法律制度作為克服法律基本原則弱點的手段,已經成為現代法律不可或缺的要素之壹。雖然基本法律制度仍然由法律規範構成,但法律規範並不能取代基本法律制度的價值功能。縱觀世界各國,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過程中,許多國家都在有意識地運用法律規範來構建壹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並以這些基本制度為基石,以其他法律規範為基本法律制度的連接點,從而構建壹個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應該是壹個相對獨立、完整的程序法律體系。如果說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程序中具有戰略意義的行為準則,那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將這些行為準則分解為具體的行為操作過程,並通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表現出來。
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這是因為行政程序的公正和公開構成了行政程序法的生命之源;沒有公正和公開,就沒有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公正和公開不僅是為了讓行政相對人知道壹個行為的結果,也是為了讓行政相對人獲得壹個進行司法救濟的合法途徑。“對於行政機關來說,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在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能、實現法律授權的目的時,應當有壹個正當合理的程序;從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表現為行政機關在行使使壹項行政行為(無論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對行政相對人發生效力的權力之前,應當提供壹定的程序性保障,應當賦予行政相對人壹定的程序性權利,使其能夠通過行使程序性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行政程序法中聽證制度的哲學基礎壹般被認為是普通法中的自然正義原則。自然正義原則中兩個廣為人知的基本程序規則已經成為各國程序法的基本原則。[2]自然正義原則在司法領域的顯著作用越來越受到追求法治的人們的關註。這種擔憂首先表現在立法領域,即為了使立法更加合理,為法律創造更好的實施條件,議會邀請利益相關方、法律專家以及與立法相關的政府官員陳述意見,從而形成立法聽證會。20世紀以後,行政權力的擴張導致了行政機關的產生。壹是進壹步拓寬了行政活動的範圍,客觀上形成了行政立法權和行政司法權。第二,更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如何規範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這壹關系到法治的問題凸顯在人們面前。如果我們想保證社會的正常發展,人們必須解決這個問題。
在解決這壹問題時,人們發現原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至少存在兩個缺陷:壹是行政實體的法律依據已不能有效控制行政權,需要“根據依法行政原則”進行審查;其次,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的司法救濟權已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人們提出了從行政程序上控制行政機關已經擴大並仍在日益擴大的行政權力的方法。其核心是在行政權力運行中設置各種監督機制,其中聽證制度尤為重要。人們開始意識到“壹個健全的法律如果通過武斷和武斷的程序來執行,是不會取得好結果的。”壹部壞的法律,如果通過健全的程序來執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影響。”[3]經過法學家和法官的不懈努力,美國於1946年制定了《聯邦& gt作為代表,行政程序中已經建立了相對成熟的聽證制度。
各國行政程序法中聽證制度內容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但其基本內容是壹致的。壹般認為,行政訴訟法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是:
1.通知和通報。告知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依法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定理由告知利害關系人。通知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將與聽證有關的事項告知利害關系人,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聽證。告知和告知在行政程序中起著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對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利具有重要作用。
2.公開聽證會。聽證必須公開,讓公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策的過程,從而實現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但是,如果聽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聽證可以不公開舉行。
3.委托代理人。行政相對人可能無法自由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受到行政相對人的質疑和回溯,從而使案件事實更加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加公正合理。
5.做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形式保存,行政機關必須將記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壹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