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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學法律的,想問壹下“依法治考”可行嗎?法律上,最好有詳細的理由。謝謝妳

依法治考內容初探

隨著我國高考制度改革的深入,現行的高考制度將面臨更多的挑戰。現實要求我們用法律手段來調整、規範和解決。教育部對高考目標作出安排,要求依法管理考試,確保高考順利健康進行。因此,在考試法缺位的情況下,我們必須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實現依法行政,全面推進考試依法行政。

首先,分析實現法治的主體。

高考影響著高校與考生、招生教育管理機構與考生、高校與招生考試管理機構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只有從法律上明確三方各自的地位,才能在實際的招聘工作中正確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實現實質法治。

(壹)招生考試管理機構

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有管理監督權和提供優質服務的義務。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招生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的監督權體現在:在高校招生過程中,依法遵守國家招生政策和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紀檢和輿論監督,杜絕招生考試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等行為,依法履行職責,實現依法管理招生和考試的統壹。

(二)普通高等學校

高校承擔著為國家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任務。為了更好地完成這壹任務,滿足社會對專業人才的需求,高考各項制度面臨壹系列改革,高校要求自主權的呼聲越來越高。《高等教育法》第11、30條明確規定了高等學校的自主權:“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高等學校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普通高校應依法確立高校法人地位,制定高校招生章程,擴大面向社會的辦學自主權,確保有法可依,依法管理考試。

(3)候選人

考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接受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參加考試的考生是在爭取受教育的權利。考生有權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選擇學校和專業,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考生壹旦做出選擇,就必須承擔風險的責任和義務。同時,考生在招聘過程中也有知情權,有獲得平等考試福利的權利。也就是說,有關中考的信息要向全社會公開,整個中考的每壹個階段、每壹個步驟都要以考生和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讓考生在最大程度上獲得平等的考試,而做到這壹點的唯壹途徑就是杜絕壹切舞弊和違紀行為。因此,依法保護考生的合法權利,杜絕考試中的不正之風,是依法治考的關鍵。

二、實現依法治考的“三要素”

在教育領域,必須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全面推進法制建設。高校招生依法考試是適應依法管理招生行政主體的自覺行為,也是法治社會考試制度發展的必然要求。高考如何真正從無序走向有序,最終走向現代化和法治化?我認為實現以下三個要素是最重要的。

(壹)根據“良法”,規範招生考試行為是實現法治的前提。

早在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就曾說過:“法治應當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當是制定完善的法律。”?1?這裏所說的“良法”應該是促進現代考試制度公正、良性,能夠直接反映客觀規律,保護考生合法權利的法律。現行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只是對壹些基本的或原則性的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高考中的問題並沒有嚴格的規範。比如有些考試規定和考場規則只強調考生的義務,沒有體現考生的權利。?2?其實,考生應該有權要求公平競爭,要求監考人員維護良好的考試秩序,提供良好的考試環境。因此,依法治考的前提必須是基於良法精神,制定良性規範,確保廣大考生的權利不受侵犯。

(二)正當行政程序是實現法治的核心要求。

法律的正義只有通過正當程序才能真正實現。高校招生的正當程序,即高校招生的行政主體必須滿足權力運行的最低程序正義標準,這不僅是現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而且從根本上承載了現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價值追求——程序正義,是確保程序正義理念在行政行為中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正如羅爾斯在其巨著《正義論》中指出的那樣,壹個正義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法治依賴於某種形式的正當程序,而這種正當程序主要通過程序來體現。因此,依法行政考試的核心問題是,必須在程序上平等對待各方,必須消除各種可能導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使行政程序正當。高校招生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保證了考試權按照正當的行政程序正確有效地行使,關系到每壹個考生的考試權是否受到侵害。正是通過這種“正當程序”,凸顯了高考的公平性和依法治考的權威性。

(三)行政救濟是實現法治的重要環節。

“有權力必有救濟”“有侵權必有保護”。現代行政法治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所造成的侵害必須得到法律的救濟,這就是“行政救濟”。?3?在招考過程中,招生機構與考生之間、考試機構與考生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分歧和摩擦。壹旦作出行政行為,對考生造成不良後果,對考生的合法權利造成壹定損害或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救。這種救濟是對招聘行為及其不良後果的救濟,是法律意義上的壹種損害救濟,比如將考生的合法權利恢復原狀,或者對考生的合法權益進行補償或賠償。

需要註意的是,在考試過程中,由於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導致考生不能正常完成考試,暫停其考試權利,也不能采取相應措施恢復考試。在這種情況下,什麽樣的救濟對考生最有效,應當納入招考行政救濟的研究範圍。

可以肯定的是,行政救濟程序的啟動可以提高行政主體的執法觀念,保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將行政主體的權力及其行使狀況置於廣大考生的監督之下,是事後依法有效監督考試的壹種手段。這對推進依法行政,實施依法考試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實現法治的“三項措施”。

依法治考是21世紀中國教育考試的現實要求。既要加強考試立法工作,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又要轉變思想,更新觀念,提高招考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考生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具體來說,有以下三點:

(壹)依法建立和完善考試制度。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要求完善教育考試和招生考試制度,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在這方面,黨的十五大報告為我們提供了壹個總的思路和方向:“加強法制建設。堅持依法辦事,遵守法律,嚴格執法,糾正違法行為,是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法制與法定立法權限相統壹的原則,按照依法治考目標的要求,重新制定現有的規章和辦法,適時制定和頒布招生法和考試法,形成層次合理、內容完備的招生制度,實現依法治考、嚴格治考。

(二)轉變觀念,更新觀念

要求招考部門進壹步轉變職能,正確行使權力,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行政作風。在觀念上,要破除歷史遺留的“官本位”、“權力本位”等封建思想殘余,摒棄“為民做主”等思想觀念。特別是招生部門要把為考生提供優質服務作為自己的重要義務,比如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及時向考生提供最新的招生信息,本著為考生服務的理念,“壹切為了考生的利益。”

(三)提高所有招聘人員和應聘者的素質。

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是招生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壹旦他們做了什麽事情,就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而這些法律後果都是在考生身上的。因此,招聘人員的素質水平直接影響到應聘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治考,就是要在提高全體招考人員素質的前提下,建立壹支誠實、公正、負責、有技能的招考隊伍。在每次考試的前期,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要求每壹名招考工作人員都要熟悉國考的政策法規,明確自己的職責,能夠遵紀守法,嚴格執法。

考生是實現法治最活躍的因素。只有提高候選人的素質,法律法規才能得到有效遵守,整個招聘過程才能得到有效監督。考試期間,考生必須自覺接受有關考試法律法規和監考人員或考場設施的管理。對於考生來說,也需要增強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監考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謀私利,關心考生,依法辦事;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必須依法行政,接受社會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加強三方法制觀念建設,不斷推進依法治國,以維護我國招生考試事業的良好形象。

參考資料:

?1?【古希臘】亞裏士多德。政治學。羅壽鵬譯。商務印書館?1995?P199 .

?2?鄭。高考制度建設述評,廣東工業大學學報,2002,(4)。

?3?周尤勇。《行政法原論》(修訂版),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P315。

作者簡介:楊亞萍(1980-),女,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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