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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各種保證期間有哪些具體規定?

保證期間是保證責任的持續時間,即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它關系到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因此當事人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這將在下面詳細討論。

(1)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將保證期間分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期間和約定不明確期間三種。

1.當事人對保修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擔保合同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的,視為未約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壹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以及其他類似內容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為止的,應當認定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者債權人收到保證人解除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

(4)約定保證期的任何變更應得到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間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5)保證期間不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相關法律法規:

1,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應當對通知債權人之前發生的債權承擔責任。?

2.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壹條保證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中止或延長。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第壹,原則上保修期限由保修合同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本身來說,合同及其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和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也適用於擔保合同。《擔保法》第15條將“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基本條款;當合同不確定或不明確時,依據合同漏洞補充原則進行法律更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債權人未在此期限內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責任。因此,保證期間本質上是壹種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因擔保方式不同,債權人債權的對象和方式也不同。有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在連帶保證中,保證期間債權人要向保證人提出索賠,途徑不限(最好提供書面證據),而在壹般保證中,途徑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壹般保證的性質決定的,即保證人有先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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