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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辯護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辯護詞的基本結構和內容

答辯詞的內容由前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具體的寫作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辯護詞沒有統壹固定的格式,但結構大致相同。

首先,第壹部分

1.標題,註明文件名稱,即“抗辯詞”或_ _ _ _ _ _ _ _(案由)案件抗辯詞”。

2.稱呼表格,寫為“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二。前言

辯護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接受委托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我接受法院的委托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

2.律師出庭前的工作和參加庭審的情況是結合其辯護意見進行描述的,不是在序言中,也不是在序言中,比如“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我認真審閱了有關案卷,調查了有關材料,會見了被告人,與他進行了談話,聽取了剛才的庭審調查”。這段話主要展示了辯護人在本案上所做的工作,以顯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對這個案子的基本看法,可以寫,也可以不寫。如果不寫,可以寫壹句“現作如下辯護意見”直接引至正文。寫的話可以寫:“根據法庭調查,本案犯罪事實基本清楚。現在,我們在起訴書中只指控被告搶劫和盜竊。在定性和相關情節方面,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的主要部分,是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要旨。應當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出發,對照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理由。所以通常是圍繞是否構成犯罪,或者屬於什麽樣的犯罪,有沒有從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律條件等等,得出自己正確的結論。

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這是防禦的中心,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事實是存在的,但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把無罪當成有罪;

(2)有些事實是存在的,但被誇大和歪曲了。比如正當防衛被控故意殺人,小偷小摸被控盜竊罪,輕罪視為重罪;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主要從證據上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

(4)事實根本不應該存在;

(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可以從從輕、減輕方面進行辯解。

2.為起訴書中法律適用不當進行辯護。通常有三種情況:

(1)把無罪當成有罪。情節輕微,但不構成犯罪的,認定為犯罪,正當防衛的認定為故意傷害;

(2)確定罪名不當。將盜竊界定為搶劫,過失傷害界定為故意傷害。

(3)量刑有偏差,但未認定相應子女認定的較輕情節,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無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度好等。

3.對任何實質性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進行辯護。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證據未被查證屬實。

4.如果起訴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性質準確,程序合法,可以合理進行辯護,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以被告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為由進行抗辯;

(2)從被告人的行為目的、犯罪動機等具體情節進行辯護;

(3)從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以及是否存在可以考慮的客觀因素進行辯護;

(4)從被告人的有罪態度和被害人的情況進行辯護。

三。結束語

壹般來說有兩項內容:壹是總結或復述辯護的基本要點,二是從定罪量刑的角度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意見。

第四,尾巴

辯護人簽名,註明工作單位和職務,註明作出辯護的日期。

五、制作辯護詞時應註意的問題。

答辯狀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件。從接受委托或指派後的調查、出庭等壹系列工作來看,律師的素質和能力也體現在辯護中。因此,在制作辯護詞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必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案件的事實是客觀的,必須是

我們必須在調查的基礎上著眼於客觀事實;法律是最好的,要緊扣事實,針對法律的規定進行辯護,讓事實證據用法律的規定說話。

2.觀點鮮明,針對性強。我們提倡的,反對的,壹定要有理有據,壹定要避免模棱兩可,模棱兩可,含沙射影,誇大其詞。

3.堅持論點,深入論證。無論是正面論證還是反駁論證,都要緊緊圍繞論據,抓住案件的關鍵實質問題,深入分析,充分論證。

正面推理或反駁論證是兩種常見的寫辯護詞的方式。所謂積極說明,是指辯護人以舉證的方式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本案提出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然後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分析論證,重在論證和說理,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所謂反駁論點,是指反駁的方法。辯護人對公訴人所持觀點進行針鋒相對的反駁,在反駁過程中註意闡明自己的觀點,但以反駁為主。

壹般來說,辯護詞既是證明又是反駁,正面解釋和反面反駁有機結合,有“破”和“立”。

4.語言真誠,掌握分寸。擺事實講道理,有理有據,切忌浮誇誇大。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使用辯護詞應註意的問題;

第壹,把最好的精神狀態展現給出庭的人。“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壹半”,我認為,作為壹名律師,在進入法庭時,要給人留下良好的第壹印象,這不僅包括著裝整潔得體,還包括在恰當的時候搭配恰當的表情和肢體語言。避免無精打采,顯得膽小。正式開庭前最好保持微笑,給自己和當事人信心,對法官和檢察官表示尊重。

2.模範遵守刑事訴訟規則,服從法官的合理安排。該盤問的時候盤問,該辯論的時候辯論。在這次比賽中,我有幸見到了作為選手之壹的鄭建民先生。妳為什麽稱鄭建民律師為老師?前幾天參加了2008年深圳實習律師強化培訓。鄭律師是主講人之壹,他的題目是刑事訴訟實務。在課堂上,我首先被鄭律師機智幽默的語言表達所吸引,然後又被鄭律師貼心的、說不完的教誨所折服。在模擬庭審中,鄭律師依然機智幽默,熟練地引用各種法律條文,語言簡練但句句中肯。而且相對於其他參與律師,鄭律師的普通話是少有的相對標準。但是,鄭先生犯了壹個簡單的錯誤,他不應該在質證時聲稱證據之間沒有相關性。根據比賽規則,律師在質證時只需要承認或否認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鄭律師的實力無疑是強大的,但是因為這些簡單的失誤,鄭律師進入了十大刑事辯護律師卻得分不高。

三、講話合理,抑揚頓挫,忌諱語速過快和過慢。所謂合理,就是律師在辯論的時候要言簡意賅,不要重復。為了突出重點,可以適當使用疑問句和反問句,同時可以調整到適當的語氣。在刑事法庭上,檢察官和律師是對手,針鋒相對,但目的不是大打出手,而是通過辯論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意見。有些選手在這場比賽中非常引人註目。錄取後,雙方第壹次各抒己見,壹直打下去。每壹次檢察官,也就是公訴方出示證據,辯方,也就是律師,都要反駁證據的關聯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控方是個聰明人,他會說剛才辯方的發言與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關,他會在辯論階段詳細回應。但是檢察官沒有這麽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反駁了律師的發言。當時的比賽規則是,質證階段,律師發言時間五分鐘,檢察官發言時間15分鐘。直到律師五分鐘時間用完,主持人禁止她再發言,她似乎仍意猶未盡,只能看著檢方繼續舉證。還沒等公訴人出示證據,主持人就說起訴時間到了,公訴人的半句話只好卡在那裏。辯論階段和總結階段,兩人還在互相撕咬,直到主持人說該停了才不願意閉嘴。其實他們的發言意思基本壹致,看起來沒完沒了,只是讓人很難抓住重點。

第四,不卑不亢。綜上所述,參加這次比賽的檢察官普遍年輕,朝氣蓬勃,有的可以說是牛逼。相比之下,參與的刑事辯護律師年齡更大、資歷更深、經驗更豐富。當壹個老律師在起訴大賽中的對手是壹個初出茅廬的檢察官時,我猜這個律師根本沒把他的起訴對手當回事。不知道是因為經驗不足還是粗心或緊張,年輕的檢察官在法律適用上犯了壹個低級錯誤,讓年長的律師們更加自滿,在辯論時越來越激動,對自己發言的措辭越來越不小心。他們不僅直言不諱地痛斥檢方對手的專業水準,甚至對公安、檢察院司法機關進行了逐壹攻擊。這讓我在臺下看起來有點目瞪口呆。在法庭上,這種說話方式可以贏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無疑會讓法官反感。檢察官和律師是自己的主人,在法庭上是對立的,但這種對立不是那種敵我矛盾,只是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共同推動社會主義法制進步。我覺得律師和檢察官應該互相尊重,互相提高。當檢察官知識淵博,經驗豐富,作為律師,不應該自卑。相反,他可以通過在法庭上的對質,學習他人來彌補自己的不足。在檢察官年輕、經驗不足的時候,作為律師,應該尊老愛幼。

五、就事論事,不要扣帽子,也不要誇自己。如上所述,檢察官和律師只是在法庭上各司其職,* * *促進司法公正。由於雙方對案件的審理意見不壹,需要當庭辯論、說理,讓法官根據具體案件決定采納哪種意見。所以律師在法庭上只需要講事實就可以了。這種為了達到目的而貶低檢察官的專業水平或人格,或者“賣瓜自吹自擂”,說自己“進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論證”的做法,不僅於事無補,還會引起法官、檢察官的反感。

第六,穩紮穩打。律師是職業人,要努力展現自己的職業形象,避免為了炫耀而故弄玄虛,最好不要搖頭。

七、演講時與法官保持目光接觸。這樣既能讓法官不走神,又能真正聽清楚自己的發言,還能大致了解法官是否聽清楚了自己想表達的意思。

八、適當靈活運用生活常識和專業技能,使辯論推理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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