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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如何在治安管理過程中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治安管理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在治安管理過程中,如何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如何更好地學習貫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新規定,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已成為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的當務之急。

社會治安管理不能只靠處罰,還要靠加強教育和管理。治安管理的範圍很大,包括戶籍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品管理、社區治安管理等等。《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相關行為如何處罰的法律,是專門處罰的法律。它不可能也不可能涵蓋治安管理的全部內容,所以還是叫《治安管理處罰法》比較貼切準確。同時也要指出,這部法律的名稱是關於懲罰的,但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其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教育。懲罰作為管理手段之壹,將繼續堅持教育預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另外,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處罰,不能為了處罰而處罰。

從這個角度來說,《治安管理處罰法》首先是保護沒有違反治安管理的其他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同時也保護了違反治安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提醒和教育行為人不要從違反治安管理發展到觸犯刑法。

在履行治安管理職責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工作:

(壹)重視應受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些行為大多指的是新形勢下的新問題,有的還比較突出,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明確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

(2)註意處罰種類,把握罰金刑的幅度和行政拘留處罰的裁量幅度。

(三)註重治安管理強制措施的規定。

(4)註意處罰程序。在現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基礎上,將壹些行之有效的程序規範吸收到實際工作中,按照具體細化的程序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調查、決定、執行和救濟。

(5)註意決定的事項。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時,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或者共同承擔醫療費用的裁定,可以強制執行。因此,擴大了處罰範圍,增加了處罰種類,提高了罰款幅度,規範和監督了警察權的行使。

把握以下三個原則:

首先是規範警察權力、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在加強治安管理處罰力度,擴大處罰種類的同時,更應該註重對這種權力的規範和制約以及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救濟,強調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因為治安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二是實體與程序並重的原則。隨著法治的不斷推進,程序正義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正在逐步被克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實施在辦案中還不夠全面,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查、裁決、執行和救濟規定具體、細化的程序,進壹步增強《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操作性,確保處罰的正確、準確。

三是針對性和前瞻性相結合的原則。將壹些社會危害性明顯、老百姓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增加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使許多曾經不明確、導致處罰無據的行為,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以糾正和制止,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這樣才能真正起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

在執法實踐中,各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特別是辦案民警和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

社會治安是各種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要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手段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確保社會穩定,並作為全社會的同壹任務長期堅持下去。各級人民政府統壹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 * *管部門和各方面積極參與。實踐證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任務,是建立和維護良好社會治安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方針,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

我認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形勢和嚴峻的國內治安形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不僅公安機關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正確處理和化解社會矛盾,切實擔負起確保壹方平安的責任。當然,公安機關作為社會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肩負著重要的責任和任務。

要大力加強宣傳貫徹,認真領會立法精神,樹立公正執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狠抓隊伍建設,狠抓執法辦案水平,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和執法理念,從單純管理向服務轉變,為創建和諧平安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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