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可以分為實體從寬和程序從簡。對於認罪認罰,屬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寬大處理。
事實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悔罪情況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本人意願認罪,否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除外, 或者被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壹致,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1.認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在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除刑事處罰。確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人民檢察院不同意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從寬有哪些規定?
為確保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第三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加強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和從寬的幅度,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提出量刑建議,準確量刑,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法收集、固定、審查、認定證據。
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要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他們自願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的實際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律師值班、及時安排律師值班等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符合應當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況作為考慮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對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者當班辯護人、律師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辦案單位。
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悔罪的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貢獻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的,由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由公安部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予以記錄、附卷:
(a)指控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3)認罪認罰後案件復查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聲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