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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航空公司耽誤了工作還是造成了經濟損失?他們了解權利保護或法律援助並尋求幫助了嗎?

在責任方面,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航空公司的違約責任。我國民航法只規定了如何承擔責任的原則,所以只能根據合同法參照運輸規則的規定。合同法規定的承諾方式有幾種:繼續履行。延誤後,如果旅客願意,航空公司應當繼續履行運輸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延誤或取消航班時,航空公司應根據旅客要求安排後續航班或退票。損失賠償旅客證明自己確實因航班延誤遭受財產損失的,航空公司應當予以賠償。這裏有兩點需要澄清。首先,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是已經造成損失,承運人只有在遲延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責任。如果延誤沒有造成任何損失,承運人將不承擔責任。這要求乘客負責證明延誤造成的損失。如果旅客不能證明這壹點,就不能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而且延誤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的經濟損失,不包括延誤給旅客造成的精神損失。第二,這種賠償是壹種限額賠償,即無論造成多大的損失,壹般情況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28條規定,國內航空承運人在各種情況下的責任限額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但到目前為止,這個法律文件還沒有出臺。實踐中,只有1993 165438+10月2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了《國內航空運輸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暫行規定》,僅規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內或上下航空器過程中死亡或受傷的賠償限額。我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從服務角度規定了航班延誤等異常情況下承運人的義務,並區分了非承運人原因和承運人原因。在後壹種情況下,服務範圍僅限於“提供膳食、住宿等服務”。可以說,在這方面,我國現行法律有待完善。1999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對遲延造成的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4150 SDR,這是賠償的上限。此外,在實踐中還存在壹種錯誤的觀點,即部分旅客認為因航班延誤錯過了重要的商機和其他獲得經濟利益的機會,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損失。對此,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我國《合同法》以“可預見性”為標準限制了賠償範圍的任意擴大。“可預測性”應該是基於壹般的社會常識,航空公司自然無法預測很多乘客延誤了什麽商機。所以飛機延誤耽誤商機造成的損失壹般不賠。2.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誤,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這些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管、安檢等等。這些原因都不是航空公司能控制的。因此,運輸規則規定,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延誤,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可由旅客自行承擔。《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公司能夠證明其或者其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的,不承擔責任。但是,免除航空公司的違約責任,當然不能免除航空公司在法律上規定的義務。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仍然有告知和補救的義務。第四,國外關於遲延的規定,筆者還沒有看到哪個國家對遲延做出了明確的法律定義。如上所述,是否構成遲延,由法官結合案件中的各種因素來確定。更多的是航空承運人(即航空公司)協會的自願承諾和航空公司的特別承諾。在他們壹般的運輸條件下,國外航空公司壹般只提供航班延誤後的住宿、交通和通訊服務。當航空公司超售(即航空公司售出的機票數量超過該航班實際座位數量)時,往往會導致乘客拒絕乘坐已確認座位的飛機而延誤。對此,美國和歐盟在其相關法律中規定了航空公司的責任。例如,根據美國聯邦法規,每個承運人應在其機場的值機櫃臺張貼“航班超售通知”,並將“通知”打印在機票上或附在機票上的單獨紙張上。要求承運人要求不著急的乘客自願讓座,以換取賠償。所有被拒的乘客都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但也有例外:比如乘客沒有遵守值機規則。要求承運人向被拒旅客出具書面聲明,說明被拒賠償條款的相關條款、條件和限制,並說明承運人的優先登機規則和標準。如果被拒絕的乘客可以在航空公司的重新安排下乘坐預計到達時間比原航班延遲壹小時的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航空公司可以不必支付賠償;如果替代交通安排的預計到達時間比原定航班晚壹至兩小時,航空公司必須向被拒絕登機的乘客賠償相當於單程機票票價的金額,最高不超過200美元;如果替代交通工具的預計到達時間晚於兩小時(或國際航班晚於四小時),或航空公司無法安排替代交通工具,賠償將翻倍至票價的200%,最高400美元。旅客自行安排交通工具的,可以按照非自願退票的規定退還票款。歐盟在1991通過的壹項關於超售的規定中,要求在超售的情況下,除了賠償後續延誤造成的損失外,旅客還有權獲得航空承運人(航空公司)支付的壹定金額的款項。3500公裏及以下的航班150歐,更長的航班300歐。但是,如果為旅客提供了替代交通工具,與原計劃到達時間相比,延誤不超過兩小時,或者超過3500公裏的航班延誤不超過四小時,上述金額減半支付。2004年2月26日,歐盟通過了壹項新法規,對上述法規進行了修改(2005年2月7日生效)。該條例適用於從歐盟機場出發或飛往歐盟機場的所有航班,包括包機航班。賠償標準為:1500公裏以內短途航班250歐元;1500公裏以上的中長途航班或歐盟範圍內1500公裏至3500公裏之間的所有其他航次400歐元;3500公裏及以上600歐。這個賠償金額不僅適用於航班超售拒載的情況,也適用於航班取消和長時間延誤的情況。可以看出,歐盟逐漸加強了對乘客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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