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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保險合同是民事行為,也是合同行為。因此,保險合同不僅要受保險法的調整,還要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因此,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成立的要件。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采取要約和承諾的形式。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根據這壹規定,保險合同的成立壹般需要具備三個要件:壹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第二,保險人同意承保;第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素本質上還是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因此,原則上,保險合同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協議時成立。二、保險合同的有效要件1。締約壹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對於保險人來說,其締約能力表現在是否具有法律賦予的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目前,除了少數國家允許個人從事保險業務外,大多數國家的保險人都是法人。壹般來說,各國法律規定保險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全部條件,並按法定程序取得從事保險業務的資格,對其業務範圍也有嚴格的規定。此外,還對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業務範圍作出了具體規定。因保險人無合法資格或超出其業務範圍,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對於被保險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自然人訂立合同的能力基於他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能力,但其法定代理人應當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另外,保險代理人必須對保險代理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有代理權,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為了善意被保險人的利益,法律壹般對保險代理人行為的效力有特別規定。2.黨的意誌表達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內心效果相壹致,在民法理論上稱為無瑕疵意思表示。與其他合同壹樣,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是保險合同的另壹個有效要件,不同於意思表示的壹致性,後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壹致。意誌表示不真實有兩個原因。壹類是基於表意者的原因,如真實意圖保留、共謀、偽裝錯誤、誤解等。二是基於意識形態者以外因素的影響,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實會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3.保險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們說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和保險合同的內容。沒有這個要求,合同當然無效。(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生效要件之壹。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賭博,各國保險立法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2)保險標的必須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權利或利益是合法的。(3)保險合同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範。保險法的強制性是保險法的壹大特點。對於保險法中的相關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否則保險合同無效,部分保險立法也有但書規定,但有利於被保險人利益的除外。(4)保險的目的是分散風險,吸收損失,從而穩定社會的經濟生活。保險當事人以非法目的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當然無效,當事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保險合同是壹種重要的合同,其法律形式是保險單、臨時保險單和保險憑證。但這壹形式要件的缺失並不導致保險合同的絕對無效,而是影響了證據法的效力,誘發的合同不能強制執行。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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