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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國際法是法律,有人認為國際法是道德。妳有什麽看法?

國際法是真正的法律嗎?它是否構成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西方法學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在談到這個問題時,17世紀德國的S.Puffendorf已經給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認為自然法是國際法的唯壹基礎。他認為國際法並不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能在自然法中找到。國際法只是普遍約束人類的自然法的壹部分。19世紀的英國法學家J .奧斯汀(1790 ~ 1859)從實在法的角度否定了國際法的合法性。根據他的三位壹體理論,他認為法律是掌握主權的“上級”下達的命令,不服從就會威脅“制裁”,但國際法上卻不是這樣。所以他斷言,國際法只是道德體系,不是法律。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甚至現在,由於國際法經常遭到粗暴違反和破壞,人們不斷懷疑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二戰結束的時候,很多人認為國際法是壹個高調而不切實際的東西。他們認為,國際法的主要任務是防止國際戰爭,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鑒於德意日法西斯對國際法的野蠻踐踏,他們對國際法深表懷疑。如今,美國繞過聯合國安理會,不顧全世界愛好和平人民的反戰呼聲,公然對主權國家伊拉克動武,再次讓人懷疑國際法的合法性。

歷史和現實告訴人們,國際社會和國內社會壹樣,需要壹定的管理機構及其法律制度。基於會員國主權平等原則的聯合國不是“世界國家”,而是主權國家采取有效集體措施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平等協商,促進國際合作,發展各國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類福祉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作者對國際法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有以下看法:

(1)國際法不是萬能的,它有它的弱點,但它不能否認國際法的意義和合法性。國際法更多地受到國際政治和國際力量的影響,這是壹個現實。

美伊戰爭可以說是國際關系史和國際法史上非常突出的事件。美國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聯合國憲章》。我們做什麽呢毫無疑問,它應該承擔責任,但國際法不可能以非常有效的方式做到這壹點。當然,我們沒有放棄努力,也沒有通過安全理事會發出我們的聲音。每個人都呼籲停止戰爭,但事實上它不能停止。這顯示了國際法的弱點。它有很多缺陷,比國內法脆弱得多,但在國際生活中仍然是壹部讓人深感不安的法律。沒有壹個國際立法機構決定什麽是法律,什麽不是。不存在具有強制管轄權的國際法院,只是為自願接受法院判決的國家創設壹些義務;沒有強有力的國際警察來執行法律,但每個國家都采取自己的措施來執行自己的權利。但是,國際法是法律的壹個分支,是公認的。迄今為止,沒有壹個國家宣布否認或不遵守國際法。相反,各國政府經常通過其議會和政府聲明表示願意遵守國際法作為國際行為準則。& lt& lt聯合國憲章> & gt其他重要的國際條約也明確確認了國際法的法律效力。

(2)雖然國際法不是由壹個國家立法機構或超國家的國際立法機構制定的,但今天的國際公約是由許多國家按照壹定的程序以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的形式制定的。

(3)法律的客觀存在是壹回事,對法律的破壞又是另壹回事。違法不代表不可以。這兩者不能混為壹談。比如有的國家勞動法規定不允許使用童工,但是有的人有,那麽勞動法不就不存在了嗎?再比如中美撞機事件。美國違反了國際法,所以國際法不存在?雖然近年來壹些國家侵犯別國主權,幹涉別國內政,但尊重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和不幹涉別國內政的原則仍然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揭露和譴責侵略擴張、對破壞國際法的侵略者給予嚴厲制裁的依據,而絕不應該因為擴張主義者破壞國際法而從根本上否定國際法的意義和合法性。

(4)各國實踐表明,國際法在大多數情況下得到嚴格遵守,違反國際法畢竟是少數例外,這說明國際法具有約束力,具有法的特性。

(5)國際法是強制性的。強制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沒有強制性的規範不會成為法律。國際法的強制體現在規範強制和事實強制兩個方面,強制的主要方式是自助。當壹個國家違反國際法時,每個國家都應該對其采取單獨或集體的制裁。?比如1991的海灣戰爭,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此時伊拉克違反國際法,依法承擔責任,受到制裁。自20世紀初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的《陸戰法規和慣例第四公約》規定違反陸戰法規和慣例的交戰國應承擔賠償責任後,就出現了關於“制裁”的國際規則。

單獨制裁是指受害國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施加有形或無形的壓力,迫使其停止非法行為或為其非法行為承擔後果。單獨制裁壹般與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相壹致,如報復、復仇、和平時期封鎖、自衛和其他自助行為。單獨的制裁可以是政治的、道德的、輿論的。例如,我國政府和人民抗議、聲討、揭露和譴責北約導彈襲擊我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的非法行為,這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單獨制裁可以是外交制裁,也可以是經濟制裁,如斷絕外交關系、禁止向不法行為國運送貨物、要求賠償損失等;也可以是軍事的。比如美國測量船“Badics”號闖入中國專屬經濟區後,中國海軍艦艇和部隊對其進行攔截和跟蹤,這是符合國際法的正當自衛行為。

集體制裁是指國際社會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采取有組織的強制行動。這種制裁在第壹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形成。根據《國際聯盟盟約》(1919)第16條,如果國際聯盟的壹個成員不顧盟約第12、13和15條的規定而進行戰爭,則應視為國際聯盟所有其他成員都實施了戰爭行為,並應受到懲罰。其他會員國應立即斷絕與它們的各種商業或金融關系,禁止它們的人民與違反盟約的國家的人民的壹切接觸,並防止其他國家的人民與該國的壹切接觸。如果這些措施未能迫使違反盟約的國家屈服,國聯行政院應向會員國建議派遣和組織軍隊以維護盟約。在這種情況下,違反盟約的國家可以由出席行政院的所有會員國投票決定開除出聯盟。

《聯合國憲章》對制裁侵略行為的問題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根據《憲章》第41條,在發生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和侵略的情況下,安理會可決定采取武力以外的措施,如部分或全部中止經濟關系、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和其他交通工具,斷絕外交關系,以強制執行其決議,並敦促會員國執行這些措施。如果安理會認為上述措施還不夠,它可以根據《憲章》第九十二條采取必要的陸、海、空行動,包括會員國武裝部隊的示威、封鎖和其他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比如1991年,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在聯合國制裁其侵略科威特的明確授權下,對伊拉克發動了海灣戰爭。

關於國際制裁的條約條款。國際制裁是指對從事非法行為的國家的制裁。除了傳統的自助,自上世紀初以來,關於國際制裁的條約條款不止壹次出現。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安理會有權對嚴重威脅他國的國家實施制裁,包括軍事和經濟制裁。比如1990海灣危機後,聯合國通過決議,對伊拉克實施制裁;《海牙陸戰規則條約》(1907)第三條規定,違反陸戰法規的交戰國應承擔“賠償”責任,國家也應對其軍隊所屬個人的所有行為負責。1945年8月8日,蘇聯、美國、英國、法國在倫敦簽署了關於設立軍事法庭審判歐洲軸心國首要戰犯的協議,制定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了法庭的組織程序和工作原則;1949日內瓦公約規定“嚴重違反公約者,應受懲罰”或“施以有效的刑事制裁”;《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規定對侵略行為采取強制行動,以實施集體制裁,等等。

國際法不僅有規範強制,還有事實強制,事實強制是規範強制的實施,也是事實強制的基礎。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強制性規範都能執行,比如強國對弱國的侵略。雖然它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和其他條約的強制性規定,但弱國不能援引強制性規範來阻止它,更不用說對它們實施制裁。另壹方面,弱國侵犯強國的利益,即使超出規範規定的範圍,也會遭到報復。這種強制執行的不對稱直接導致國際社會的動蕩和不安。因此,筆者認為國際法的強制效力是不對稱的。國際法的這種不對稱性是國際社會所有國際法主體綜合實力的反映。只要國際社會發展不平衡,國際法就會表現出其執行效力的不對稱性。正如所有國內法都具有階級屬性,不是超階級法壹樣,國際法也不是超國家法。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已經成為某些超級大國統治附庸國的工具,成為超級大國欺淩弱小的合法借口。然而,國際法的這種不平等並不能掩蓋其法律性質,因為法律的本質是規範和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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