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捕捉到了騎車人在雨中摔倒的鏡頭。
2005年5月9日下午,東南晚報攝影記者劉濤背著相機在街上搜尋。當時下著小雨,天空陰沈。劉意識到要下大雨了,下雨天往往容易出新聞。他計劃拍壹些照片來反映暴雨對人們的影響。他沿著於風路走到擁擠的火車站。
我們將到達於風的十字路口,將會有暴風雨。他躲在路邊的壹家酒店前。壹位正在避雨的市民看到劉背著壹個攝影包,說:“妳是記者嗎?這個路口有個坑,經常讓人摔倒。可以舉報。”這讓劉濤想起。
他選擇了壹個位置,把相機換成了80-200的長焦鏡頭。鏡頭打磨後,他發現角度很小,電話亭、樹木、過往的汽車經常會擋住視線。他不知道坑在哪裏,小鏡頭也未必能捕捉到。
劉換了壹個更靠近路口的位置,同時把長焦鏡頭換成了12-24的鏡頭,更容易捕捉到需要的信息。然後把相機設置成連拍。
行人壹個個走過,我拿著相機壹直拍,沒有人摔倒。大約1個小時過去了,劉有點泄氣。他把相機掛在脖子上,壹手拿著相機,壹手按下快門按鈕。
壹個戴著白帽子打著傘的男人騎著自行車路過,突然聽到“哇”的壹聲。他下意識地把相機對準了那個人,用右手按下了快門。
然後他看著自己剛剛拍的照片,連他自己都驚呆了。那人沒有像預料的那樣從側面掉下來,而是身體前傾。這種沖擊效果很難發現。
劉說,他沒有看到自己是如何摔倒的,更不用說盯著取景器了。等我回過神來,那人已經慢慢爬上來了。他的車沒有壞,他也沒有受傷。他看了看我就走了。
興奮之余,他突然清醒過來,覺得自己應該做點什麽。劉在附近找到壹根長約2米、粗約10厘米的棍子,試圖站在坑裏警告路人,但棍子站不穩。經路人提醒後,他在附近工地上找了個修路招牌放在路口,然後帶著相機回到報社。
新華社簽約攝影記者柳蔭當晚選擇了壹組照片發給新華社。第二天,新華社發了稿。
第二天,雨停了。他覺得有必要做壹個跟蹤報道,於是又來到路口,發現有三四個那樣的小坑,幸好已經填好了。(劉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的敘述)
第二天,東南晚報刊登了這組照片。在編輯發布這組照片時,“我們考慮到可能會引起爭議,但媒體的責任告訴我們,披露事實以引起社會更多層面和部門的關註,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也有警示作用,防止類似的‘悲劇’重演。比讓記者站在“問題水坑”前壹壹提醒要有效得多。考慮到公布這組圖片利大於弊,我們在剪輯時進行了剪輯,以提醒人們小問題不解決,往往會釀成大悲劇。告訴人們防患於未然的重要性。”(編輯自述)
中央電視臺、新華社、北京青年報、東方衛視和Sina.com就這組照片展開了壹場關於“職業道德”和“記者良心”的討論。
王訴張等侵權糾紛案。
1998年7月,王在醫院做了變性手術,原單位解除了其勞動合同。後來,他沒辦法,只好去甘肅某縣打工。1999年5月,王邀請某都市報記者采訪他,詳細講述了他做變性手術的來龍去脈,並提供了3000字的書面生活經歷材料。張給王拍了壹張照片。張要求在報道中不要使用他的真實姓名和照片。
張把采訪材料整理成壹篇文章,連同照片壹起發表在都市報上。文中使用了王的真實姓名,對張在變性手術前後的心理過程進行了詳細的描述、敘述和渲染。從那以後,張就把文章投給了《現代女性》。《現代女性》於當年第八期以《變性人王》為題出版。
文章發表後,在王所在的縣城引起了轟動。王聲稱自己再次失業是因為受不了輿論的壓力。
1999年9月,王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三原告(記者張、都市報、現代女性雜誌社)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王抱怨:“當時我同意發表這篇文章。沒想到,記者張在文章中用了我的真名,還刊登了照片。我的個人隱私暴露得淋漓盡致,讓我無法工作和生活。”)
本院認為,被告張撰寫涉及原告王隱私的文章,在報刊上發表。王某雖表示同意,但王某並不知道被告張某具體寫了什麽,怎麽寫的,寫到什麽程度。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在報刊上發表該書面文章,給原告王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構成名譽權侵權。原告與三被告接受法院調解後,自願達成協議:張賠償4000元,某都市報賠償6000元,現代女性雜誌社賠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