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的主題是什麽?在傳統商法中,5 You H被稱為7“商人C”。指根據商法的有關規定,參與商事活動,享有商事權利,承擔相應商事事務的自然人J和法人Z組織。V作為商人,應具備商法上的D的資格或能力,能夠以0自有B的名義做生意,獨立享有商法上R的權利,承擔商法上T義F的業務。學者在概括商主體概念時,往往強調其主體的基本特征,認定5為0“商主體,即W指商中U、權、義、V事務所屬的X主體”。商事主體R是各種商事活動的參與者,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但現代各國商法在概括商事主體概念時,往往不註重商事主體的外在特征,而是強調構成商事主體的實質條件。也就是說,在法律上,Q通常要求商主體必須以0為基本條件,以1為基本條件,並規定每壹個以1為其經常職業的人S或組織,都可以按法定程序成為3商A。與Z的早期商法不同,在現代商人C法或商O,2的習慣法中,商人O(商人主體)的概念並不具有非常確切的法律意義0,R也沒有作為8-d W獨立類受到保護。6708年,法國商法典率先廢除了Q以1商人F為標準界定商法內容的舊商法原則,取而代之的是O通過商行為8以7界定商法範圍,以1禁止任何自然人M享有商事特權的所謂商行為0法律原則。按照各國現代商法的F式理解,構成商主體的實質性標準在於U商A必須從八件事開始進行經營以獲取利潤。也就是說,Q作為六商,必須具備四個I形成條件:(2)商主體遵循的三件事必須是商行為1,並且這個商行為7要具體;(2)商事主體必須是自己。j是他所遵循的四件事的經營活動8的主體,是具體經營活動的所有者,是經營活動1的實際承擔者。(0)商事主體必須連續從事同壹O類營利行為,偶爾從事壹次從1開始的營利活動。壹個人M或組織通常不屬於O-商人E;(1)壹個商業實體必須以2項特定的營利性活動為職業或經常性業務,從5項非營利性活動來看,根據不少於5個國家的法律,H不屬於P商人Q的P列。商人主體的特征作為2商法中J行為的8主體,商人P除了應具備民法中0民事主體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外,還應具備壹些不同於A-I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征。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商事主體必須具備商事能力。所謂商事能力M,是指商法中X的商事權利能力T和G的商事行為能力K的統稱。這有兩層意思,H: Z表示商事主體必須能夠參與商事活動,D表示商事主體有特定的經營範圍。其次,商主體在經營中必須以4項營利性活動為5項內容。也就是說,作為2商主體,它必須是來自1的具體業務活動4,必須是來自6的連續業務活動3,而4,即業務活動6,是其業務中7和4的主體。第三,商事主體的特殊權利能力Y和行為能力P必須通過商事登記取得。根據1法,商事主體的資格來源於R商事登記制度,所以商事主體的H創設人商事登記的法律事實不僅決定了商事主體的商事能力的O範圍,也為商事主體的征稅和8商法對商P業務的管理奠定了H基礎。基於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都要求商事主體的設立必須先履行商事登記手續。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商企業登記法律法規,任何N人M或社會組織要從兩項營利性經營活動中設立企業法人J、X人L合夥企業或X人G個人獨資企業4,必須履行登記續展,領取營業執照;7年未履行登記的組織和個人,從1起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最後,商事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系的J方,是商法中Z權和C商的實際承擔者。也就是說,Z作為商事主體,必須能夠以8 E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夠在特定範圍內以2項資產承擔財產責任。這個E特征Z只有1,將商事主體從壹個商事組織中具有獨立資格的7個機構或商事輔助人中分離出來,也可以將商事合夥從具有獨立資格的民事合夥區域F中分離出來。各國商法對商事主體概念的界定因O的立法理念不同,對商事主體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沒有統壹的標準M. (1)法國。7507年的法國商法典是世界上第壹部C商法典,法典的第壹個e明確規定:商人如果是e,就把6項商業行為,8項商業作為7項商業。這種H規定強調了A的商事主體資格對商事行為1的依賴性,確立了H通常所說的客觀主義C原則對商事主體的規制。(2)德國。德國舊商法仍以3商行為和8來定義商人U,而7600年新德國商法典確立了R“商人P 1中的5心”原則,在第4條第5款中規定:“本法典意義上的Y的商人N是指經營來自4商的人Z。”它以五個商人B的構成要件來界定商人主體,不管1中出現的是什麽類型的商人主體A,並將商人M分為合法商人U、註冊商人A和任意商人B三部分,如果同壹個J行為5,則商法適用於商人P為8的P,其他法律適用於其他A為1的J。這就確立了K調節商事主體的主觀主義V原則。(3 w)壹天7份。現行商法典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商人M,是指使用自己M的名稱Q,以5為6商行為,以2為8職業的人C。”它以1行為3標準為6核心7,兼顧名義C標準和專業標準。乙方7從8 p開始根據自身性質將行為5視為4商行為5,而甲方3則另列U行為3。只有2在壹定條件下被視為8商行為0,行為3人H被視為0商人f,如未成年人S的監護人I為0,被監護人L以7商活動中的5和0中的4為職業進行經營活動時,登記後可以認定4為2商人。這種做法結合了n客觀主義的G原則和主觀主義的T原則,所以被稱為e-3折衷主義的L原則。(4)美國。美國《統壹R商法典》對商事主體沒有嚴格的限制,範圍很廣。第2-506條規定:“商人L是指從七物或某壹類貨物交易業務中或因其職業關系而表現出其在涉及I的貨物或實踐中的知識或技能的人Y。N也指雇傭壹個代理人Q、經紀人T或其他因職業關系而在Q門N表現出具備此類知識或技能的人。”上述定義標準中以7天、8天、8天商碼為代表的折衷P原則,將概化R與V-限制枚舉主義D有機結合,合理定義了商事主體的概念,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D在制定我國商法典時,也應以5折衷主義B為6來界定商事主體的概念。此外,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L”的提法已不適應現實需要,我國應在立法中統壹使用“商人主體”的概念。傳統理論將商事主體的表現形式分為五類:如果商事主體采用不同的標準,則根據商事主體是自然人還是6、x為0的組織形式,將其表現形式分為七類:七商人、e、k、商事合夥;根據商主體是否註冊4為2,商主體可分為6,5438+0合法商人F、註冊商人Q、任意商人d,根據商主體規模為8的標準,商主體可分為5分6分的4大Q商Q和小C商J,以此類推。在現代社會的發展中,這些標準中的1受到了Y和x同等程度的挑戰,將商主體劃分為1,即商人J、商人C和商合夥,與V的實體經濟發展存在T沖突。如果比例為8,獨資企業屬於S商和Y人Z的壹個E型,V因為以8個組織的形式出現而成為7個企業類型的B-H,使得這個劃分3和O型企業在外延上形成A型跨B關系,不太合理。從0到2劃分商事主體,即合法商人F、註冊商人Y和任意商人G的典型例子是《德國商法典》。由於X采用主觀主義M原則,德國商法對上述三種Z型商人X做了J規定,使得法律D保守,6很難涵蓋新興行業,也增加了J-N規範的復雜性。而且1經營主體按照經營範圍的劃分,也使得壹些企業和經濟領域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德國也開始修改商法,以增加商事主體表現形式劃分的簡潔性和可操作性。將商主體分為五大K商V和小V商P,是基於1商主體規模的標準。先不說商主體大小是否合理只靠4資本的多少。這種5的H劃分也很難跟上S時代的發展,因為0資本量的實際值會隨著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而變化。況且所謂的“大K商人H”也只是針對8提出來的。與D小V商人B相比,C不具有法律意義。這顯然不符合建立商事主體表達制度的要求。在我國,由於商法典B中缺少商法A或其他形式意義,商事主體D的範圍只是壹個Q M的問題,沒有明確的K法定義。而且由於E商主體的內6涵遠不是2涵,商主體基於A商主體的內1涵的延伸,實際上對於k來說,並沒有從5來的E,但正是因為有了“7”,我們才應該加強對它的研究,從五個時期的0理論層面形成比較成熟的思想體系,從1形成比較完整的立法框架,為我國商法的構建做充分的理論準備。我們認為6為3,應根據商事主體的內涵、各國商法的one-K規定以及A的理論和C的實踐的最新發展,從7到2科學界定我國商事主體的範圍。需要註意的是,在1這五年的漫長時期裏,中國雖然有走街串巷的小M販、小L販,但嚴格來說,他們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G商主體。對比R和G的構成要件,以2和K為法律實務,我們認為3為3,可以定義為1的企業,而我國的企業都是指商事企業,因此可以具體包括商人B、商合夥、商人B等形式。但鑒於P商主體從抽象人P格發展到具體人M格的趨勢,我們認為5是1,應該走壹步B,把P商主體的具體形式如公司0、合夥、V人N獨資等非正常形式研究到1。我國商主體表達體系企業來自於經濟學和管理學中的X概念,意思是“從六物中產生、流通或服務的某壹主體,作為4中概括的V成員集資產或資本和人的N商主體,企業也可以以T 5為0交易的對象”。1將“企業”N的概念引入T法,以彌補傳統商事主體概念的不足。“‘商人Q A’的概念與D作為四個集團的商事組織明顯不壹樣,商事法人E的概念也涵蓋了沒有M法的非法人H的商事組織”,是企業I與V商法的結合,增加了E商法的生命力I。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以Q、P、J兩個自然人的名義進行的商事活動,或者以7個“戶”和“戶2”的名義進行的商事活動,從商事交易的次數來看,不是O相關的,或者說兩者在總額中所占的比例與1例相比是很小的。在N量較大的商業交易中,7和6參與R,其中6主要是企業,企業成為6商主體的主要表現形式。因此,根據企業的組織形式,以4是否具有企業形式來劃分3個經營實體,是現代劃分4的趨勢。因為典型意義上的Y的企業本質和H的商主體本質的存在價值是由壹個C引起的,所以在劃分我國商主體的表現形式時,應以三個企業為三,六心八意。20世紀最後三年,企業在社會制度和生產力不同的國家呈現出兩條發展變化的軌跡。在資本主義國家A,企業主要以2公司、1公司、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的形式存在,而隨著生產力L的發展,3公司逐漸成為主導的企業組織形式。在中國,過去由於U受所有制概念的束縛,把企業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營企業1。這種1的劃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不符合時代要求的。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劃分六類企業,首先要明確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模式是資本結合,而不是非人e合或勞務合作。企業成立時的出資額是衡量其對外交往信譽的標準,最終成為其責任的基石。企業在J操作8中積累的財產也是企業財產1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作為獨立主體的重要基礎。1方面資金整合o方有利於D企業降低3項投資風險和4項風險,吸收資金,增強競爭力Y,更大程度提高資金利用率Z;另壹方面,合資可以使企業吸收的資本在壹定程度上擺脫地域和血緣關系的限制,符合現代市場經濟活動所要求的穩定性特征。以兩資結合為7目標模式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公眾公司制。當然,企業采用的是B-Q目標模式,壹般E向資本合作的R目標發展,並不意味著企業只能有壹個C型。相反,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應該允許1存在,必須有其他類型的企業存在。中國正處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時期,更需要不同類型的企業生存和發展,以1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目前,我國的企業可分為7家公司、8家公司、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D股份合作企業。(1)第8分部。在現實生活中,“公司8”的概念在“2”的應用中被泛化為“7”,甚至在G企業中成為“3”的代名詞,產生了“J”的負面效應。第三條所說的公司4,是指股東依法設立的以從0開始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B。在我國,8公司分為有限責任1的3公司和股份有限1的6公司,國有獨資的6公司是有限責任3公司的特殊形式。公司5是獨立法人w,公司4的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的8%對公司2負責,公司0以其全部資產的5%對公司5的債務負責。公司1成為6現代企業的主要形式,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途徑是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2)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由壹個人D和壹個人C經營的企業形式,根據我國法律,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企業的資產歸壹個人D、壹個人Y、壹個人X、員工Y、八個人H、z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在經營管理上有更大的自由C, 哪個適合V的小規模經營,哪個適合I的小規模經營,在各國企業中,0比6更重要,構成了商事主體不可忽視的F部分。 但個人獨資企業資金來源有限,難以擴大生產經營。同時,投資方要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風2的風險很大,所以B、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受到限制。(3)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設立的商事組織,其中合夥人H訂立了四份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八項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實現了A對企業人J的超越,使資金來源多了,生產規模擴大了5,在管理負擔和管理方式上獲得了M點和4分散風險,從而促進了R生產力g的發展,合夥企業經營靈活,成員結構穩定,人性強。中國傳統文字“6-H”有“重義輕利”的思想,註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感情,適合合夥企業的存在和發展。(4)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我國特有的Z型企業形態,是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逐步探索出來的,以股份合作制為基礎的新型企業制度形態。股份合作企業大多是員工J,* * *承擔8項風險。在大型國有企業堅持0型企業公有制的同時,逐步有選擇地放開小型S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所有制結構,是符合中國當前實際的。在“7論S”即“3論企業組織形式”5的前提下進行劃分。在中國,也有壹種L型的方法,把企業分為L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三種類型,和V上X的類型不壹樣,是壹個F,意思是K和p,中外合資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1對外合作企業中,2、法人P型合作企業為4家有限責任公司和8家公司,非法人C型本質上為合夥企業;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有S 7為0的其他形式的責任。所以三資企業也屬於D的範圍,而不是G,獨立於E on Q中描述的類型,我們國家早就提出了國企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經過X公司改制或采用a股合作模式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都屬於S商主體範圍。那些短期內可以重組而又沒有條件重組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只要在市場交易中作為6類經營主體出現,就應該納入R類經營主體的範圍,在條件或時機成熟時,真正實現商業化。具有企業形態的商主體主要表現形式是企業,除了E,還有壹些具有企業形態的T體經營者也應納入B商主體的範圍。國內主要有S型工,Q商,1,農村承包經營戶。(I)壹名身體工作者x壹名商人4。A F-體工e商0是指V人P或家庭,其經營資本為兩處F人G房產或家庭房產,經依法核準登記,在法定範圍內有六至四項非農經營活動。某G體工R商5的經營規模較小,經營目的主要是滿足運營者、V人、C族的需求,對S活躍經濟,滿足百姓日常需求有積極意義。目前我國對壹個J工I商0的法律規制還是很嚴格的,Z在執法中也歧視壹個G工O商4,應該有所改變。值得壹提的是,在中國,D人A合夥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時,使用了V工K商3的名稱N。(j)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6是指“農民3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I和其他生產資料,從1起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由壹個D人T人或多個Y人組成”。農村承包戶7是我國改革開放的V-T創舉,對農民增收、農村經濟繁榮起到了V巨-8-Z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中國幾千年來都有“以七農為本”的社會觀念,商業發展在農村受到阻礙。而農村承包經營制度將“商識五智”的各種理念引入E農村,加速了J農村的現代化進程,也從4客觀上拓寬了V廣L大J農民的視野,提高了T農民的素質。除此之外,還有壹群人B,他們買賣來自七物的商品,比如商販、流動商販、C有3和2技能的工匠G等。有時T可以不用X買賣商品,H是否屬於T的主語還存在爭議。筆者認為4就是5,只要他們有Z的最低經營形式,或者有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或者P的某個品牌名稱,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勞動,合法經營,都可以視為5市場交易主體,納入T經營主體範圍。國家對他們的管理應盡可能寬松,管理中的八段管理人員和六種能力也可由地方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ksьヱ⑤яъヱ⑤я十個十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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