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5.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6.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有哪些規定?
壹般來說,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字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方可生效外,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至於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是宣示性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股權轉讓合同不同於許多民事合同,它具有更多的法定生效要件或附條件的生效條件。
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審批機關的批準,該批準成為本次股權轉讓的法律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本合同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後生效,或者約定本合同在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轉讓股權時生效,這是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已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不壹定是有效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特別註意對有效要件的審查。
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除應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外,還應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公司股份。除法律規定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份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中央政府和國務院的規定禁止實體從事營利性活動和成為公司股東。如果法律法規禁止市場主體的權利和能力(如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此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東以外的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也有特殊的程序要求。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外的人轉讓其股權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出資的權利。根據這壹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將其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有關情況,包括受讓主體、擬轉讓股份比例、轉讓價格等,應事先通知公司,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是否同意股份轉讓的決議。
另外,還有壹個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公司法沒有規定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何時行使或主張,但必須有壹個合理的期限。只有在公司股東會決定同意轉讓或診斷視為同意轉讓,且無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股東方可轉讓。只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才能根據通知公司其他股東的情況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前已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公司股東會作出同意轉讓的決議且公司其他所有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該合同生效。有限公司股東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的,股權轉讓合同可能無效或被撤銷。
此外,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指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效力是指股權何時轉讓,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這兩者不能混為壹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失效,股權轉讓不發生效力。即使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仍需要當事人的適當履行才能實現股權轉讓。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