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壞賬核銷會計處理聲明
銀行壞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批,及時從壞賬準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虧損和掩蓋不良資產。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問責、逐級上報、審核批準、對外保密、有賬可查的原則。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情況,包括壞賬核銷申報表(銀行填寫)及審批材料,債權、股權發生的詳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及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及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壞賬產生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效果、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償過程和證明、抵(質)押品的處置、核銷原因、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和單位負責人、處理責任人的相關文件;
3.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有確鑿證據證明的壞賬不得核銷。
二。壞賬核銷的會計處理審批
壞賬核銷的審核要點主要包括壞賬核銷的原因是否合規;銀行債權是否全部清償;壞賬金額是否準確;是否已確定並調查貸款責任人。
銀行壞賬逐級上報,銀行總行(總行)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壞賬,壹級分行(分公司)可授權審批,並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壹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層級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壹級分行不得向分行授權。
銀行核銷呆賬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填寫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收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後,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並簽署意見。除法律法規和《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包括債務人在內的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幹預或參與銀行呆賬核銷操作;同時,下列債權或股權不得作為壞賬核銷:
1.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經濟償還能力,銀行未能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收回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各種形式逃避或中止銀行債權;
3、因行政幹預造成銀行債權逃匿或中止的;
4.本行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收回的債權;
5.其他不應核銷的銀行債權或股權。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壞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且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本辦法所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核銷已確認的壞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或直接調整損益,將資產減記至表外的會計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