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壹般可以按遲到分鐘數扣;但如果長期遲到,可以按照單位依法制定的其他辦法扣工資;
2.因勞動者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扣除其工資的標準每月不得超過其工資的20%。
二、關於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10元工資。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扣工資20元。超過1小時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壹個月遲到早退五次的,扣除相應工資後計曠工壹次。曠工壹次扣壹天雙倍工資。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2.可以算半天假。關於請假。
(1)病假和員工病假必須在上班前30分鐘內,即8:30-9:00,打電話給部門主管。請假壹天以上者,病愈後須取得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員工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批準後,公司給予其工作安排。
(2)事假:部門負責人可由本人或他人通知緊急事故進行審批,其余請假需填寫申請表,經主管領導批準並報人事部門備案後方可請假,否則視為曠工。事假期間不發工資。勞動法關於遲到早退的規定: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關於遲到早退的定義。只有病假、事假和其他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是明確的。所以建議妳部門制定壹套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和計算方法。但是壹定要記住,從單位的角度來說,遲到早退扣的工資是不能用“罰款”來解釋的。
3.首先,壹個人的工資是2000元,如果這個月正常出勤工作日是21天,工作暫時按八小時算,那麽就是168小時,那麽每個小時大概是1。
1.9元。如果妳遲到1小時,妳將在這個月的工資中損失11.9元。但是這個就煩了,妳還是要算的,所以如果妳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那就立個規矩,遲到壹個小時就少付10元,在法律範圍內。
三、遲到早退的相關規定:
1,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崗。外出辦理業務前,必須征得部門負責人的同意。
3.周壹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及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壹安排,市場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經分管領導批準後執行。如需周日或夜間加班,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後實施。節假日值班由公司統壹安排。
4.嚴格的請假申請和銷假制度。員工在1天內(含1天)因私事請假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超過3天,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的休假應由總經理批準。請假的員工會在完成工作後向審批人取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按曠工處理。
5.工作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達工作崗位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罰。提前30分鐘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罰。
6、1個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扣5天底薪;累計3次以上5次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資10天;累計5次以上不滿10次的,扣除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超過10次的,扣除當月基本工資。
7、曠工半天,發當天的基本工資、底薪和獎金;每月曠工1天的,扣除5天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獎金,給予警告處分;每月曠工2天,扣10天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獎金,記過1次;壹個月曠工3天,扣除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獎金,記大過1次;每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的,扣除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留用察看,從第二個月起發放基本工資;每月曠工超過6天(含6天)者,予以辭退。
8.上班時間禁止打牌、下棋、發帖聊天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違反者按當日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9.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有事請假,壹定要提前向主辦單位或領導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崗或早退者,按本制度第五、六、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準不參加者,視為曠工,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10.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生育假時,須持相關證明材料報總經理批準;未獲批準者,按曠工處理。病假期間只給員工發基本工資。
11.經總經理或主管領導批準,決定節假日加班或值班補貼20元;加班或夜間值班的,每次補貼10元;節假日值班,每天補貼40元。未經批準,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視為曠工,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有後來者的,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4.如何應對公司無理克扣工資:
1.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並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應提前支付;依法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應當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內壹次性支付。
3.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單、求職申請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並向用人單位在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