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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安裝識別標誌(廣告燈箱)的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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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路及其兩側廣告標誌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公路及其兩側廣告、標誌設施的管理,根據《廣東省公路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路兩側,是指從公路邊溝(邊溝)外緣起計算的高速公路80米、國道50米、省道30米、縣道20米、鄉道10米範圍內。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廣告設施,是指可用於承載和支撐商業廣告的各種載體;招牌設施是指除高速公路標誌外,可用於承載和支撐各種非商業性標誌、標牌的各種載體。

第四條公路及其兩側廣告、標誌設施的設置由交通部門統壹規劃,並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後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五條下列場所不得設置廣告和標牌設施:

(壹)除收費站廣場外,路肩外緣以內不得設置廣告設施;

(二)高速公路標誌前後100米,高速公路隧道入口上方不得設置廣告和標牌設施;

(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的場所。

外緣滴水線位置至公路路肩外緣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公路兩側設置的廣告、標牌設施的凈高。

高速公路兩側只能設置T型廣告和標牌設施。

第六條公路兩側廣告設施的設置由交通主管部門統壹規劃。

廣告設施的規劃應當不妨礙交通安全,符合公路凈化美化的要求,數量適當,間距合理,美觀大方,不妨礙公路安全暢通,並與公路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規劃方案應當明確廣告設施的間距、位置和允許的結構類型。

第七條廣告設施規劃方案按下列權限和程序審批:

(壹)公路規劃由省公路管理局編制,報省交通廳審批。

廣州市、深圳市轄區內,由廣州市、深圳市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國道、幹線公路、省道除外),由公路所轄地級以上市公路局或公路管理站規劃,報市交通局(委)審批。經批準的規劃方案應報省交通廳和省公路管理局備案。

(二)國道、省道由地級以上市公路局規劃,經省公路管理局審核,報省交通廳審批。

(三)縣道、鄉道由地級以上市交通局(委)統壹規劃,報省交通廳備案。

高速公路兩側的廣告設施必須設置在規劃位置。特殊情況下確需改變規劃位置的,應當經原規劃部門批準。

第八條廣告設施規劃方案經批準後,廣告設施的具體設置和建設按下列程序報批,然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廣告發布審批。

(壹)高速公路,由公路機構受理並提出意見,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廣州市、深圳市轄區內,由廣州市、深圳市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國道、國省幹線、省道除外),由該路段路政管理機構受理並提出,報市公路局或當地公路管理站審批。

(2)國道、省道由縣公路局受理並提出意見,經地級以上市公路局審核,報省公路局審批。省公路管理局可根據各市實際情況,委托地級以上市公路局審批。

(三)縣道、鄉道由公路管轄的縣公路局或地方公路管理站受理並提出,報地級以上市公路局或地方公路管理站審批。

第九條公路及其兩側標誌的審批權限由市交通局或主管公路的公路局決定。

公路標誌設施的設置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廣州、深圳按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設置廣告、標誌設施的人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廣東省公路及其兩側設置非公路標誌設施申請表》;

(二)制定選址方案;

(三)支護結構和基礎的設計(必須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公路工程或建築工程設計單位設計);

(四)版面效果圖(包括註明板材的材質和尺寸);

(5)廣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場地使用協議。

第十壹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權限,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或者提出初步意見,然後報上壹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廣告招牌設施申請批準後,必須在3個月內設置,期滿無效。

第十二條廣告、標牌設施占用道路路產的,設置者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造成路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廣告、標牌設施的設計和制作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廣告和標誌應當整潔美觀,與公路自然景觀相協調,符合公路凈化、綠化、美化的要求;

(二)廣告和標牌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應當符合相關技術和質量標準;

(三)廣告、標誌的設計圖案和色彩應當與公路標誌有明顯區別,不得混淆或者幹擾公路標誌的使用;

第十四條設置者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其廣告、標牌設施,及時修復、翻新或者拆除變色、破損、陳舊的廣告,確保安全、整潔。因自然災害和事故造成安全隱患或者廣告、標誌設施損壞,妨礙公路通行或者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先行處理,然後通知設置者限期清理或者修復。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復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清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十五條廣告、標牌設施因維護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等事故的,創作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廣告、招牌設施到期,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設置的,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並辦理延期設置手續。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設置者限期拆除,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逾期不清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壹)擅自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批準的位置設置的;

(三)廣告、標牌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四)廣告和標牌設施未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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