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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不善,法人要承擔什麽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不善,法人要承擔什麽責任?問題:我爺爺和他朋友成立了壹家有限責任公司,爺爺和他朋友是大股東。爺爺是公司的財務總監,也是朋友公司的法人。他們倆都七十多歲了。這些年來,由於爺爺的朋友對公司經營不善,公司虧損很大。但其他股東認為爺爺的朋友有故意欺騙、移動公司財產的行為,爺爺作為財務總監也有批示。現在想問壹下,如果查實公司經營不善虧損,爺爺和他的朋友們要承擔什麽責任?如果真的是爺爺的朋友故意騙動公司財產,他們要承擔什麽責任?孔律師:公司虧損只是因為經營不善,虧損由公司承擔。如果存在故意欺詐或者挪走公司財產的行為,則涉嫌犯罪。何律師:公司承擔責任。甲乙雙方有故意行為的,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如查實甲方有欺詐或挪用公司財產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石律師:正常經營造成經營損失的,由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其故意挪用或變相挪用公司資產,則涉嫌犯罪。相關知識——有限合夥人的特殊權利公司法中有“競業禁止”的規定,即在公司中從事某項業務的人,尤其是某些管理層,絕對不允許在公司中從事自營或與他人合資以及自己的業務。而這壹規定也運用於合夥等領域。而且在以前的合夥企業中,壹般不允許合夥人與自己的企業進行交易,公司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新頒布的《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從上面可以看出,有限合夥人確實有很多優惠,尤其是在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時,只要事先通知其他合夥人,而不是征得全體合夥人同意就可以轉讓。這主要是由於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出資但不直接參與經營的人,對於將享有這些轉讓股份所有權的普通合夥人來說無所謂;另外,有限合夥人可以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以自己的財產出資。

2005年6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新《公司法》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成為公司運作的新準則。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壹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人應該承擔什麽責任?如果公司的法人財產是獨立的,股東不需要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而是由公司的資產清償債務。但是破產是非常復雜的。我們代理過破產案件,合理的幫妳打贏官司,不合理的幫妳減少損失。

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法定代表人承擔什麽責任?答:是法律認可的,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後法人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經營不善,企業作為法人承擔責任沒關系,但如果涉及稅務問題,就麻煩了。妳可以去找妳的法人稅務管理員了解壹下。

有限責任公司和法人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最多承擔654.38+0萬的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壹詞意味著以出資額承擔責任。

責任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出資額。

也就是說,直到失去壹切。

無限責任,那就是無限公司。不是有限公司。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後,這個法人要承擔什麽責任?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的,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按照破產程序進行。結束了,就沒事了。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應該承擔什麽責任?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組織,具有獨立的財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債權)和承擔民事義務(債務),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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