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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有效的稅收籌劃理論?

稅收籌劃理論

(壹)國內稅收籌劃概念的理論闡釋

“稅收籌劃”這個概念在國內尚無定論。字典和辭海都沒有提到這壹點。只有《現代漢語詞典》(1996)有“規劃”二字,所以目前很難從詞典和教材中找到壹個權威或全面的解釋。稅收籌劃的概念只能從專家和研究者的專著中去研究。

1,“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實際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選擇稅負較低的方式,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規定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壹切優惠政策,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預先安排和籌劃,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1]

2.“稅收籌劃是壹門涉及法學、管理學、經濟學三個領域的學科,也是壹門涉及稅法、財務管理、會計學的現代新興邊緣學科。.....稅收籌劃是指制定能夠使納稅人稅收最小化的納稅人稅收計劃,即制定能夠使納稅人稅收投資、經營或其他活動最小化的方式、方法和步驟”[2]。

3.“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對稅法進行仔細比較後,對稅收支出最小化和資本收益最大化的綜合方案進行的稅收優化選擇。是壹種涉及法律、金融、經營、組織、交易的綜合性經濟行為”[3]。

4.“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納稅人(法人和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進行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緩繳稅款目的的壹系列籌劃活動”[4]。

5.“稅收籌劃是指根據現行稅法,在尊重和遵守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允許”、“不允許”、“不允許”的規定,對企業的涉稅事項進行規劃、統籌和安排[5]。

(2)闡述國外理論界稅收籌劃的概念。

1.荷蘭國際金融文獻局(IBFD)在《國際稅收術語表》中對稅收籌劃的解釋是: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繳納最低限度稅款的目的而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6]

2.在個人投資與稅收籌劃中,印度稅務專家N.J. Yasawi指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對財務活動的安排,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在內的壹切利益,從而享受最大的稅收利益。[7]

3.美國著名法官G·漢德在壹個案例中對稅收籌劃做了精辟的定性和闡述:法院壹再重申,以盡可能降低稅收負擔為目的安排活動並無不當。因此,納稅人有權這樣做,任何人,無論貧富,都不應承擔超過法律要求的社會義務。稅收是強制征收,不是自願捐贈。以道德的名義要求加稅,只是形而上學的說教。[稅務委員會訴紐曼,159f2d848 (CA-2,1947)] [8]

4.美國很受歡迎的MBA教材《稅收與公司戰略》指出,有效的稅收籌劃需要籌劃者考慮擬議交易對各方的影響。即稅收籌劃要考慮所有簽約方;有效的稅收籌劃要求籌劃者在進行投融資決策時,不僅要考慮顯性稅收(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收),還要考慮隱性稅收(具有稅收優惠的投資以低稅前收益的形式間接向非稅務機關繳納稅收);有效的稅收籌劃要求籌劃者認識到,稅收只是眾多經營成本中的壹種,所有的成本都必須在籌劃過程中加以考慮:實施壹些擬議中的稅收籌劃方案,可能會帶來巨大的商業重組成本。[9]

以上關於稅收籌劃的說法,從不同角度揭示了稅收籌劃的本質,但各有側重,不夠全面。總結目前流行的各種觀點,結合我國國情,本書對稅收籌劃的概念表述如下: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選擇壹種涉稅方案,以實現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處理生產經營、投資和財務管理活動的壹種企業涉稅管理活動。

(三)稅收籌劃的特點

從稅收籌劃的產生和定義來看,稅收籌劃有以下五個主要特征:

第壹,合法性。稅收籌劃是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性行為,完全合法。不僅合法,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期望的行為。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稅收籌劃,不能通過違法行為減稅。至少,減稅的行為沒有被法律禁止。因此,我們應該熟悉現有的法律和政策。

第二,選擇性。在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方面有很多。比如,當壹項經濟活動在稅法中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供選擇時,或者完成壹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的方法可供選擇時,就有了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情況下,稅收籌劃就是在幾個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總體收益最大的方案。比如企業可以選擇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零售價法等。企業應考慮價格因素和稅法規定,進行平衡選擇,確定最佳納稅效果。

第三,策劃。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前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條款、適當調整收支、選擇申報方式等,控制相應的稅額,即對企業而言,稅負是可以控制的。從稅收法定主義的角度來看,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所以,理論上,應該交多少稅,似乎也應該由法律明確規定。但法律只規定了稅收要素,即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稅率、減免稅等。,但法律不能規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即法律不能規定納稅人稅基的具體數額,這就使納稅人通過適當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來降低稅基成為可能。因為納稅人只是在籌劃應稅事實,不涉及法律規定的稅收要素,所以稅收籌劃與稅收法定主義並不矛盾。此外,納稅時間的選擇也屬於稅收籌劃的範圍。如果稅法規定應在應稅行為發生後30日內納稅,此時可以進行納稅籌劃,應在應稅行為發生後的第30日納稅。對於業務量大的企業來說,可以節省大量的資金成本,獲得延期納稅的收益。

第四,目的性。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負擔,降低稅收成本,從而提高資本的整體收益。具體來說,可以細分為兩層;第壹,要選擇低稅負,也就是成本低,資金回收率高;第二,要推遲納稅時間,獲取延期納稅的好處。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目的不僅要考慮某個稅種,還要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比如壹個企業要交5個或者10個稅,1個稅的稅率可能高壹些,但是其他稅的稅率低壹些,所以總體稅負還是比較低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綜合考慮後選擇最佳方案。不能只關註壹個稅種,否則可能出現在壹個稅種上降低稅負,在另壹個稅種上增加稅負,總體上可能得不到任何稅收利益,甚至增加企業稅負。因此,從全局角度進行稅收籌劃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則。

第五,概率。稅收籌劃是壹種事前安排,涉及很多不確定因素,其成功率不是100%;同時,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壹個估算的範圍,而不是壹個絕對的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高的方案。從地域範圍來看,稅收籌劃可以分為國內稅收籌劃和國際稅收籌劃。國內規劃是根據國家稅法進行的,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稅種的差異、稅收優惠政策、成本費用的分攤等。國際稅收籌劃應考慮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中國企業與美國企業進行交易時,要熟悉美國的稅法,比如美國的網上交易零稅率。不了解它,就無法相應地開展稅收籌劃活動。在實踐中,還應關心壹些法律和技術的前沿問題,從而更好地設計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比如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問題還是空白,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這些前沿課題的研究工作。

(D)稅收籌劃與逃稅和避稅之間的關系。

1,概念

稅收籌劃、偷稅、避稅都是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的行為,在實踐中容易混淆,尤其是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稅收籌劃,我們需要分析逃稅、避稅與稅收籌劃之間的關系。

我國刑法在“危害稅收征管罪”壹節中將偷稅罪定義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避稅”是指通過合法手段減少應納稅額,通常含有貶義。”比如,這個詞常用來形容個人或企業,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或其他缺陷,鉆空子,達到避稅的目的。法律中的規定是用來防止或遏制各種法律所不允許的避稅行為,可稱為‘反避稅規定’或‘應對合法避稅的規定’。"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偷稅是違法的,而避稅和稅收籌劃並不違反稅法,但避稅可能違背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這壹觀點得到了理論界的認可,但對於避稅與稅收籌劃之間的邏輯關系仍存在諸多爭議。本書試圖從避稅的法律角度進壹步分析避稅的特殊行為。

法律行為的結果只有兩種,要麽合法,要麽非法。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收制度的前提下減少稅收負擔的行為”。

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反避稅進行調查、審計的過程中,發現其有違反稅收制度的行為,因此納稅人不是“避稅”,而是“偷稅”或“騙稅”。可見,“不違反稅制”是“避稅”的構成要件之壹,也是“避稅”與“偷稅”的區別。

從法律角度來說,雖然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實際上造成了國家的稅收流失,甚至是不道德的,但只要不違反稅法,就是合法的。在某些情況下,避稅可能會偏離政府政策和社會道德的要求,但對它的指控至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不違法,那麽就應該認定為合法。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合法性是區分避稅和逃稅的唯壹標準。

但從稅收管理的角度來看,避稅可以分為合法、實質上不合法但形式上合法、法律之外合法三個層次。由於避稅會減少國家稅收收入,違背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在管理中需要區分“合法避稅”、“無法避稅”和“實質違法但形式合法”,以便於實施管理。合法避稅可以理解為稅收籌劃或節稅。這種避稅行為是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根據法律“不允許”和沒有規定的情況選擇和采取行動,而這種選擇和行動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不屬於反避稅的範圍。政府和稅務機關反避稅工作的對象應該只針對兩種形式:無法避稅和實質上不合法但形式上合法的避稅。違法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方式的巧妙安排,達到調節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這種實質上不合法,形式上合法的避稅行為,是由於稅收征收管理存在漏洞,征收人員素質不高造成的。其本質是壹種逃稅行為。如果沒有證據和證據材料,稅務機關很難界定偷稅漏稅的性質,所以偷稅漏稅之間也是稅收管理的灰色地帶和盲區。處於稅收管理灰色地帶和盲區的“避稅”是目前令政府和稅務機關頭疼的問題。由於征管水平和征管技術的限制,很難有效發現和查處這種“避稅”行為。從稅收管理的工作來看,實質上不合法但形式上合法的“避稅”是今後反避稅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要解決的重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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