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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避險

1.《刑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款規定:“1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員”。可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構成緊急避險:壹是緊急避險的原因條件。緊急避險,前提是有危險需要規避。壹般來說,危險主要有以下幾種:來自自然力的危險;來自動物的危險;來自人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危險;來自人和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險。另外,所說的危險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不是行為人想象或推測的危險。如果沒有危險。此外,危險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行動者承擔和推測的風險。如果沒有危險,但行為人誤以為有危險,因而實施了所謂的避險行為,通常稱為假想避險。假設避險不是緊急避險,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二,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也就是說,壹定是危險正在發生。這種危險會造成直接的損害,而且還沒有結束。如果行為人在危險尚未出現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實施所謂的避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不及時避險。避險不當不屬於緊急避險,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三,緊急避險的客體條件。即緊急避險的客體不是危險的來源,而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與危險直接對抗,則可能構成正當防衛而不是緊急避險。第四,緊急避險的限制性條件。因為緊急避險會對無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以法律對緊急避險規定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即行為人在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消除危險的情況下,只能實施緊急避險。否則,行為人的行為不能構成緊急避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相關法律責任。第五,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換句話說,行為人必須有規避風險的合法意圖。所謂套期保值的合法意圖,是指套期保值者對正在發生的危險有清醒的認識,希望通過套期保值保護更大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因此,行為人不能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所謂的緊急避險。第六,緊急避險的極限條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緊急避險的限制條件。但是刑法界和刑事司法界壹致認為,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也就是為了保護壹個大的合法權利而犧牲壹個小的合法權利。關於法律權益的平衡,壹般認為人身權大於財產權;人身權利中,生命權是最高的;產權的大小可以用財產的價值來衡量。

此外,根據上述第3款的規定,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職務和業務中負有特殊責任的人。所謂職務和業務責任,是指某些人因職務或業務活動需要對抗壹定的危險。例如,消防隊員在救火時必須面對燒傷的危險。

在標題中,陳某被獵殺,面臨生命危險。丁某為了逃跑,被推下摩托車騎走。其行為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2.所謂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具有以下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客觀上講,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以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會發現,而將財物秘密取走。(3)主語是壹般主語。(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題目中,因緊急避險將丁的摩托車搶走,使丁對摩托車失去控制。於是,陳某撬開摩托車尾部工具箱的鎖,將2000元現金和存款單據據為己有。事實上,他在丁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竊取了他人的財物。可見,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值得壹提的是,陳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侵占罪,因為侵占罪是指將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返還或者交出的行為。顯然,題目中的摩托車及其財物是陳某所取,而非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故陳某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征。

3.所謂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毀壞,是指財產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完全喪失或者財產毀損、部分喪失。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只是為了毀壞公私財物,使其失去價值,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這就是本罪與盜竊等其他財產犯罪的區別。過失不能成立本罪。題中,陳某盜竊車內財物後,將壹輛價值9000元的摩托車推下山坡並摔壞,完全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特征,應以本罪定罪處罰。需要指出的是,陳某將摩托車推下山並摔壞的行為事後並非不受懲罰。所謂未處罰的事後行為,是指在國家犯罪的情況下,利用犯罪結果的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應予處罰,但由於是在國家犯罪中綜合評價的,所以不需要認定為其他犯罪的成立。比如行為人盜竊他人財物,然後進行破壞。行為人毀壞財物的行為屬於未受處罰的事後行為,只構成盜竊罪。在題目中,陳某的行為之所以不是未受處罰的事後行為,是因為陳某之前從丁某處奪摩托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存在犯罪,自然是未受處罰的事後行為。

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是指無中生有地編造虛假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自願”交付財物。隱瞞真相是指掩蓋客觀事實,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而被欺騙。以欺詐手段占有財產是欺詐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特征。在題目中,陳某用偽造的身份證在存單到期前提取了2萬元,完全符合詐騙的特征。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陳某偽造其身份證在存單到期前將其中的2萬元取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陳某盜竊存單的行為並沒有直接使其取得其想要非法占有的財物,盜竊行為只是為實現詐騙創造了條件。也就是說,盜竊並沒有使陳某具備足夠的控制財產的能力,盜竊在陳某獲得財產的過程中並沒有發揮主要作用。陳某能得到財產,關鍵是作弊。我們不應該把陳某偽造身份證看作是盜竊存款證的繼續,而應該進行單獨調查。

1.這要看情況而定

2.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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