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中國有兩種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成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包括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機構、保險合作社、國有保險公司和專業自保公司。簡介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也稱為“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保險公司需要依法註冊成立,其經營範圍僅限於壹定的地理區域和業務範圍。跨區域經營或超範圍經營會降低保險合同的效力。壹些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空保單”,就是保險人不依法依規開展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力度有大有小,管理有好有壞;所以不要假設保險公司不會破產。當然,市場上接觸業務的大多不是保險公司本身,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種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公司的營銷員。在沒有搞清楚保險人的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訂保險合同。1.保險人是依法設立並經許可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保險公司不僅是合法設立的,而且已經申請了保險業務許可證。2.保險人是保險資金的組織、管理和使用者。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人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從事保險業務,必須依法進行保險的分配、運用和投資。3.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權利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權和建議權。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違約時,會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3.經被保險人同意采取安全預防措施的權利。4、風險增大而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的權利。5、代位求償權。6.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說明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具有特定的含義,是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負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和解釋合同條款的義務。隨著保險交易消費的不斷增加,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對保險知識和產品知識的掌握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已經成為最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的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對的現代課題。在保險交易管制逐步放松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的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和交換中的註意義務水平,是合理的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越來越嚴格。我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的內容,還要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利用保險條款行騙的現象絕非獨有。當然,人們對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制度抱有很高的期望,司法實踐也傾向於擴大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前或者簽訂時,除提醒投保人註意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外,還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說明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使投保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和法律後果。”立法條文和司法意見的預期無可厚非,但保險市場的實際運行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存在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已經成為很多保險消費者的共識,中國保險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對合同內容負有說明義務;第18條規定保險人必須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就不會生效。保險人的解釋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輸入規則的範疇。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進入控制主要包括合理提醒規則、理解機會規則和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負面影響比商業合同中的嚴重得多,法律對壹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要嚴格得多。(蘇·。論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規則[J].楊振山,桑德羅?斯卡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與債權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越是對消費者不利,經營者提醒消費者的義務就越重。知道機會的規則需要使用術語。為了保證相對人有機會知道,條款的使用者有義務提供條款。有些國家還強制規定壹些合同的成立需要壹定的時間,迫使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前仔細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訂立格式條款合同的前提。(註:蘇:《論格式條款進入合同的設定規則》,楊振山、桑德羅出版?斯卡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與債權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壹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不是“提醒”,對免責條款有“明確”的要求;在不使用知道機會規則的情況下,保險人必須使被保險人知道條款,而不僅僅是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被保險人不需要問。這些區別本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和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定義強調實質判斷,壹般規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關於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也有兩種方法:實質和形式。保險法定義的實體判斷標準能否執行?合理嗎?實質判斷是在某人實際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判斷。根據標準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準、投保人理解標準和“理性門外漢”理解標準。有壹種理論認為,“理性門外漢”標準代表了立法的發展趨勢,因為按照壹般的保險門外漢標準進行判斷,可以有效平衡雙方的利益。(註:徐偉棟:《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393頁。但從有效解決相關糾紛的角度來看,實質標準對判斷保險人是否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的指導作用,但不是決定性的,不是有效標準。壹方面,很難有統壹的實體判斷標準;壹方面,要求保險人主動解釋和說明合同的每壹個條款,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對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是相當困難的,把所有條款用文字表達出來並進行書面解釋就更難了,因為每個保險產品的條款和解釋多達100頁。義務1。保險事故發生時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將保險事故發生和損害發生的事實通知保險人及其代理人。(詳見《保險法》第21條)其目的是使保險人能夠及時調查保險事故的原因,核實損失,並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用於避免因延誤而增加調查難度,防止被保險人隱瞞或消滅證據等欺詐行為。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合理時間內未通知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就違反了這壹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2.施救義務雖然被保險人可以就其損失向保險人取得約定的賠償,但保險立法出於保護社會財富、防止被保險人謀取不當利益的考慮,規定了這壹義務,即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施救被保險人,以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法第41條)為了督促被保險人切實履行這壹義務,我國保險立法賦予了保險人相應的通知權——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通知被保險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收到本通知後,應按照保險人的通知要求進行相應處理。同時,相應地,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承擔履行施救義務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保險法》第41條第2款)違反該義務的,保險人對由此造成的擴大損失不負賠償責任。3.提供索賠文件的義務為了獲得保險人的賠償,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按照有關保險立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向保險人提交有關的索賠文件,以證明保險事故的事實和損失金額。(《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否則,保險人將拒絕接受其索賠。合同解釋權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維護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權利。正確處理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對於避免降低履約效益,維護保險公司和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避免對構建和諧社會產生負面影響至關重要。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是合同雙方引起訴訟的關鍵問題之壹。縱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的情況屢見不鮮。鑒於保險合同是壹種幸運合同。從維護保險業的正常發展,維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來看,也是至關重要的壹個環節。處理得好不好,會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也會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帶來不和諧的音符。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要以法律為準繩,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基於此,有必要對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進行探討,也是合同雙方應註意的壹個主要內容,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然後,筆者試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闡述。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概念。合同解除權是指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達到時,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享有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據此,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可以解釋為法律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達到時,保險人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從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後果分析,合同解除權可以根據權利人的單方意誌發生效力。因此,可以說合同解除權為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提供了壹定的救濟,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意外情況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單方解除合同,從而避免或減少利益損失。但是,也應當看到,合同解除權是壹種破壞性的權利,因為壹旦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就會消滅,對方不可能履行合同,必然會降低履約效益,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效應。為此,學者們指出,法律必須對合同解除采取謹慎的態度,合同解除權有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之分。不同的撤銷權的條件和要求是不同的。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比約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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