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兩歲半的多多在花都區某幼兒園上學時摔倒受傷,導致右側肱骨下端骨折。2065438+2006年8月26日,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60天。
壹審法院認為,東東某幼兒園認為鑒定時間不合理,不構成傷殘,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納。東東某幼兒園主張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但未提供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為此,董某某幼兒園應對大量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壹審法院判決東某幼兒園賠償多多88228.7元(其中殘疾賠償金69565438元,精神損害賠償金65438元)。
2.女孩摔傷骨折,學校獲賠8.7萬元。
幼兒園午休時,穿拖鞋的丹丹(化名)在教室摔倒,導致左脛骨粉碎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丹丹的父母說,教室剛打掃過,地面很滑,有監控為證。幼兒園說地上鋪了墊子,沒有滑倒,是丹丹的鞋太大的意外。而且教室裏有監控錄像,但是沒有保存。壹審法院認為,幼兒園沒有提供丹丹在事故發生時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也沒有提供事故發生時的監控錄像。
因此,幼兒園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判令幼兒園賠償丹丹損失87000元包括精神撫慰金654.38+0000元。
3.男童在幼兒園摔傷頭部,法院:園方負全責。
壹個6歲的男孩在幼兒園裏傷了頭。孩子聲稱凳子是被兩個同學拉開的。家長起訴幼兒園、“出事”同學及其家長,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傷害是其同學造成的,故被告同學及其家長不承擔責任,被告幼兒園未盡到對原告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故判決被告幼兒園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00余元。
4.放學後在幼兒園玩的責任誰來承擔?
原告金、被告林均為幼兒園學生,年齡均為4歲。2065 438 7月31日17: 26,該園學生家長接到幼兒園通知,在幼兒園召開家長會。會後,金和林在幼兒園玩滑梯。在玩耍過程中,林推搡金某,致使金某從滑道上跌落,造成左孟氏骨折、左肱骨骨折等損傷後果。後來,金的父母、林的父母和幼兒園就責任問題協商未果。金的父母將林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幼兒園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
調解結案後,幼兒園給予被害人金某賠償654.38+0萬元,金某父母予以接受。其余損失由雙方家長承擔,幼兒園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5、7歲女孩在學校被別人打成十級傷殘。
2014年9月29日下午,7歲小學女生張某某上課時,走到教室所在的二樓走廊樓梯處,被其他同學碰撞後摔倒在地,造成頭部受傷。診斷為“左枕部硬膜外血腫,枕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後,學校未及時組織調查或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但調查後未查明事故原因。
雲龍法院認為,事發當天學校未能及時有效地組織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固定了相關證據。雖然事故發生後進行了相關調查和報警,但事故原因並未查明,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疏忽。學校在課間活動中未盡到對學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造成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學校被判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用等。,共計95179.47元。
參考資料:
人民網-男童幼兒園墜落傷園獲賠8.8萬元。
參考資料:
人民網-男孩在幼兒園摔倒並傷了頭。法院:園方負全責。